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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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的

5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含有开发企业能够为买受人减免、赠送若干年物业服务费,或出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承诺内容的

6

未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委托方义务的

7

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拒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

8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

9

未有正当理由中止与建筑行业企业合同的

10

使用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价与有关建筑行业单位签订合同的

11

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费用的

12

未按时到房地产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开发项目的

13

在售楼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销售信息公示的

10分

14

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的

15

销售商品住宅,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16

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的

17

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

18

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

19

提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虚假材料的

20

将聘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嫁给业主的

21

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的

22

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3

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4

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改正的

25

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的

26

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的

27

不按法律法规和合同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28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9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0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1

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32

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商品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33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或节能公示内容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

34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的

35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36

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

37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存在价格、面积欺诈现象,或者对房地产座落位置、配套设备、材料选用、管线埋敷、环境布局、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的陈述不真实的

38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售房或含有销售内容广告的

15分

39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复核属实的质量问题,不予配合买受人进行保修要求或退房要求的

40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41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的

42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43

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44

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

45

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46

因拖欠工程款或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

47

对客户、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48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49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没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协议,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受破坏,业主利益受损的;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做好对装修和搬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业主搬运设置障碍的;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搬运投诉事件、纠纷事件,经查属实的。

50

未取得或被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或被主管部门责令暂停销售期间进行商品房销售的

20分

51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故意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52

骗取、涂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

53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

54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将预售款挪作他用的

55

预售(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56

将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区配套设施,予以交付的

57

未经房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

58

不配合或者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的

59

未领施工许可证施工的

60

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额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

25分

6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2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3

拖欠工程款三千万以上,或拖欠工程款五百万以上三千万以下且拖欠时间在二年以上,或二年内拖欠工程款五百万以上的次数累计三次以上的

64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65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66

消费者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67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68

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69

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年度综合考评的

第二部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信用记分标准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属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

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未在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的

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的

签订协议中未载明相关规定事项的

交易未成,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和相关资料的

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的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收取的佣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反《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方式赚取差价的

违反规定对服务对象多收费、乱收费的

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依法购买保险,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数额较小的

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的

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部分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记分标准

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

本机构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的违反估价规范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存在过失的

因估价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

超越资质等级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或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揽业务的

违反规定对服务对象乱收费的

未取得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的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或者为其他目的,故意出具虚假不实的估价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因估价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企业、委托人造成损失,情节较严重的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

第四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年度统计报表的

未按规定公开报修电话、投诉电话、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办事期限、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等的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属于有效投诉的

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承接项目备案相关手续的

违反规定、约定,维修不及时的

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相关收支账目的

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

未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的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以及消防、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且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未按规定派驻项目经理,或者派驻的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对物业服务专业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

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不配合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违反规定、约定,乱收费、多收费等的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未按相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养护的

没有做好对装修和搬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业主搬运设置障碍的;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条件的

涂改、伪造、骗取、变造资质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等的

挪用或骗取专项维修资金的

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

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或业主利益受损的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频发的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委托人、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违反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并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移交工作的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业主、使用人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物业管理企业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第五部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

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活动的

对企业和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伪造业绩、其他文件的

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

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推荐使用与本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

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标的物状况的

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的

对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在经纪活动时,隐瞒有关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在经纪活动中,向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的订约信息或与交易有关的资料的

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纪业务的

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

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变更聘用企业后,故意隐瞒或拒不归还自己占有的原聘用单位的商业信息的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擅自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数额较小的

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数额较小的

违反《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方式瞒骗交易双方赚取差价的

利用从事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未取得、被吊销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证书过期等,而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开展业务的

骗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的

变更聘用单位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原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给原聘用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未按规定配合或者拒绝协助房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企业、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部分房地产估价师信用记分标准

在服务范围内,一年中经查属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且该投诉确定为有效投诉的

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情况变更手续的

与估价业务的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未取得或被吊销物业管理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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