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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工商业者及市民与封建政府的矛盾也逐步激化,政府为满足日益庞大的费用,加重了对城市工商业的掠夺,致使都市居民和工商业者的反抗斗争也开始出现。

(五)工商业的发展

汉唐以后人头税的废除,使得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

明中期,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和活跃,从事工商业的人越来越多,资本主义的萌芽也在这时候产生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力役形式开始转变。

(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

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

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带来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

二、“一条鞭法”的基本内容与意义

(一)具体内容

公元1578年,张居正时任内阁首辅,他认为,国家田赋减少的原因是“豪强兼并,赋役不均,花分诡寄,偏累小民”(《明史•记事本末》卷六十一《江陵柄政》)。

“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田额顿减”。

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他下令清丈全国土地。

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公元1581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新税制——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内容据《明史•食货志》记载: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

一岁之役,官为金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

银差,则计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的目的是化繁为简、平均赋役,其具体内容有:

1.赋役合并。

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并入田赋的夏、秋二税一起征收。

2.田赋征银。

由地方官征收,田赋中除了苏、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一条鞭法施行以前,仍然规定一夏税秋粮为本色),其余一律折收银两。

差役中的力差也全改为缴纳代役银,官府收银后自行雇役。

3.量地计丁。

即征税的依据为土地和人丁。

部分丁役摊入土地征收,分摊的比例各地不一,但丁役摊入田亩的倾向是一致的。

4.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

赋役统一交银,轻便易结存和运输。

赋役的征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的办法。

5.正杂统筹。

正税和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等,均按田地、定额均摊。

(二)解析“一条鞭法”的意义

一条鞭法的施行,改变了当时极端混乱、严重不均的赋役制度。

它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赋役负担,限制了胥吏的舞弊,特别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使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

一条鞭法按亩征收的特质使政府的财政负担大部份的从农民身上转移到大地主身上,大地主成为了赋税的主要来源,农民的负担减少,自然推动生产力。

一条鞭法之最大特色为役归于地,一些商人、手工业者无田则无须履行赋役,结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

一条鞭法适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松弛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税收开始转为以资产计征,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一条鞭法明文规定,税以银征收,从此银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据,促进了货币流通的发展,史书称“太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

—条鞭法是中国田赋制度史上继唐代两税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它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使赋役合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

后来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度就是一条鞭法的运用和发展。

我们理解一条鞭法的社会经济意义还应从两个重要的方面看,一是南北社会经济背景的差异,特别从明代中期以后,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大量银元的流入,引起的南方社会经济变动,是一条鞭法得以在南方迅速推广的社会背景;

二是透过一条鞭法的赋役征收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各层的关系及其利益冲突,从中可以了解政府与人民、富户与贫民之间关系的许多真相。

总之,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它即上承了唐宋的两税法,又下启了清代的“摊丁入亩”制,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税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松弛了对农民的控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赋税统一征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与发展。

(三)“一条鞭法”的局限性

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的目的,主观上还是为了怎样更好地从农民身上掠夺更多的财富,因此他并没有也不可能减轻农民的负担。

其改革赋役的局限性在于两方面,一是社会本身的痼疾,二是赋役改革自身的弊病。

从社会方面看,改革取缔了贵族特权,因此,皇亲国戚、宦官采取种种手段转嫁、逃避赋役,甚至阻挠改革的施行,限制了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

从赋役改革自身看,有以下几点不足:

1.一条鞭法无征收税额总额的规定。

他只是把嘉靖以来的各种加派固定下来并使之合法化,剥削依然很重。

2.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虽是一种进步,但百姓在这换成白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商人的盘剥,钱贵粮贱,受剥削的总是贫苦百姓,这必然加重人民的赋税负担。

3.一条鞭法的实行是以整顿财政、增加税收为目的的,它并不是一种减税政策,因此从制度上没有保证封建国家不继续加重人民的负担。

实际上,赋役合并后,杂役仍在征收,虽为一条鞭,但编外有编,农民的负担又加重了。

4.一条鞭法的赋役合一是不彻底的。

它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弊病百出。

另外,一条鞭法没有彻底废除丁银。

《明史》卷七中记载:

“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

由于一条鞭法计亩征银损害了大地主的利益,加上其改革执行得不彻底,出现偏差,改革十余年后,趋于紊乱,农民的负担也日益加重,因此,张居正死后,改革的措施逐渐被破坏了。

三、“一条鞭法”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启示

农业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已在中国存续了2600年之久,期间共经历了五次大的调整和变化。

但不管什么调整,历史上农业税制变化的趋势是由繁到简,无论形式多变、名称多变却未改变农业税作为国家主要税种和收入来源的地位和作用,“皇粮国税”一直是农民天经地义必须缴纳的。

2006年,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这在历史上是一大神话。

“一条鞭法”和目前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均属于并税除费,按亩计税式的改革,有很多的共性。

回顾“一条鞭法”从实行到失败的历史,我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一)注意避免不合理收费的存在

并税除费的改革往往发生于杂费丛生的特定历史时期,改革本身是为了清除杂费、简化手续,但也可能将减免的临时杂派并入常税,固化了不合理收费的存在。

(二)解决农村基层的相关利益问题

实行并税除费,关键在于能够妥善处理好农村基层利益的问题。

“一条鞭法”最终失败的原因,在于农村基层的利益关系调整跟不上,即并税后,一旦有新的名堂,又会在向农民收费,而忽略杂费已并入税收的事实。

农业税取消后,我国乡村两级的财政收入大大减少了,加上财政转移支付滞后,导致乡村基层机制的运行面临困难,加重了地方的财政危机和债务危机。

因此,我们要防止乡镇对于现实的财政缺口,而巧立名目进行各种收费。

(三)注意并税除费改革的差异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打击的是人少地多的豪强,受惠的是人多地少的农民,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更好发展。

而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是城镇人多地少,边远乡村则是人少地多,同是农户,因土地的多少不同,按亩计税造成的税负差异可能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参照“一条鞭法”的历史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还有很多的问题有待于探讨解决,我们应将农村问题作为整个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关键部分来考虑,才能求得农村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建设。

四、“一条鞭法”对当前税费改革的借鉴

(一)治赋应与治政相结合

张居正认为吏治腐败是弊政的根源,因此他于公元1573年颁布实施“考成法”,加强对各地官员进行监督考察。

与此同时,他还大力精简机构,载汰冗官,对贪官污吏坚决惩处,用人上,唯才是举。

张居正“治政与治税相结合”思想的另一体现就是严法制。

他兼施并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全面清丈土地,堵塞税粮漏洞,促使负担均平。

如为保证清丈顺利进行,官吏认真执行命令,曾下令:

“各该巡抚丈田均粮,但有执违阻扰,不分宗室、军、民,据法奏来重处。

我国正在全面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三方利益关系的调整,我们不能单纯地就费而谈税,必须把税费改革与政府职能改革紧紧联系在一起。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推进村民自治,中央政府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监督,要使中央的政策真正地落在实处,促使地方政府规范管理,建立地方公共财政。

加快制定关于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征管的法律,靠制度规范农村分配行为。

界定政府、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的行为,农民依法纳税、依法享有纳税人的权利,政府依法行政,在农村形成一套科学的体现民主法治的管理农村财政与财务新机制。

(二)强化赋税征管,节约开支,不增设新税

张居正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务不足的根本症结方面确定改革的步骤和重点,在实施上采取较为稳重的办法,从收支两方面着手,收入上不增设新税,强化赋税征管,疏通财源。

除此之外,还降低了供给标准,控制贵族特权,力求缩减皇室费用,裁减外戚恩赏等。

在税费改革的同时,我们必须完善各种配套改革,精减地方政府机构。

改革农村教育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节约教育经费;

改革干部人事考核标准,减少“政绩工程”的投入;

改革城市就业体制,清除一切歧视农民的政策,给予农民在劳务市场上平等就业的机会等。

当然这些配套改革不仅要着眼于支出方面,更要围绕收入多做文章,多方面增加农民的纯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吸取教训,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明清之际的著名思想家黄宗羲在总结历史经验,探索国道得失的过程中,提出了“有积累莫返之害”的观点,即他认为历史上的每改革一次税制,赋税就加重一次,这就形成积重难返。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他过世之后,为解决财政缺口问题,其改革措施多被废除,矿监税监遍扰天下,赋税常例尽被破坏,“征榷之使急于星火、搜括之命密如牛毛。

2006年,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税费改革前相比,农民的负担减少了1200多亿元。

但我们要走出“积累莫返之害”,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税收刚性,现在税费改革,往往是变昔日随意性强的“人收费”为强制性的“法收税”,农民负担的“弹性”变为“刚性”。

这种改变的确能有效降低农民的负担,但它也为我们提出了几个问题:

如何在长期内使老百姓的负担合理化。

特别是实行税费以后,地方财政往往形成一定的收支缺口,为弥补这种收支缺口,地方政府可能将来仍收取费。

因此,税收刚性可能导致在纳税的基础上,农民又得缴费,负担依旧甚至可能加重。

二是乡村财政的新旧缺口。

目前我国乡村两级财政负债累累,而且在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失衡更加严重,还债更加困难。

如果乡村财政新旧缺口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仍会可能摊派到农民身上。

以上问题,我们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科学合理的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地方政府能正常的运转财政需要。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相关的农民负担法律法规,靠制度长期有效的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摊丁入亩在中国古代赋税演变中的意义

摘要:

摊丁入亩作为清王朝赋税改革的主要成果,并不是偶然的。

从魏晋南北朝的户调到唐朝的租庸调制,再到唐后期的两税法的巨大变革,以至明朝的一条鞭法,有一个明显趋势,便是由按人头征税为主逐渐演变为以土地田亩数征税为主,以至于到清代的摊丁入亩则完全废除了人头税。

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从而简化了税收的原则和手续,减少了户口隐漏,使国家的丁银收入有了保障。

同时,它导致了与古代赋役制度相联系的人丁编审制度失去意义,农民不再被强迫束缚在土地上,大量剩余劳动力可以流动,从事租佃、佣工、经商、手工业等,这显然对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活跃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关键字:

地税;

地丁合一;

历史必然;

一元化

康熙、雍正朝的“摊丁入亩”政策被称为“良法美政,归于大同而无业贫民永沐”,作为中国田赋制度改革的典范而载入史册。

故各种文献如清三通、清会典等都有记载,对其大加赞扬。

它在我国历次赋税改革的实践中有着划时代的地位。

因而本文将从实施的背景,实施的步骤,尤其是实施的意义等几个方面来对其做一探讨。

一、摊丁入亩推行的背景 

首先,从其实施的历史背景来看,“摊丁入亩”政策,萌发于“一条鞭法”之中,普及于雍正初年的全国各省,是明代差徭改革的继续和发展。

这次税制役法的改革,其中心内容是将过去的丁役银、人头税合并到田税银里,一起征收。

早在明代中期,由于官府对徭役的横征暴敛,再加之自然灾伤,使得农民大量逃亡,从而造成多达万石税粮(相当于全国税粮的十分之一的遗荒田的产量)的损失。

向称耕田不足的福建省延平等府也形成了“千里一空,良民逃避,田地抛荒”的局面。

浙江省的金华府、台州府所属各县,也因人口逃散而生机顿减。

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

到嘉靖年间,国内各地形成了所谓“客户多,主户少,流窜人口遍地”的局面,使得官方屡屡遇到差丁不足,工役难兴的困难。

在此形势逼迫下,赋役的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许多官僚、绅士认为“土地万世而不变,丁口有而盛衰,定税人头税”。

清政权建立之初,战火仍在燃烧,百姓死伤流亡甚多。

明末天启三年,全国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万人,而到清顺治八年,却只剩下三千余万人。

明万历年间,在册耕地为八十多万顷,而到清顺治八年,则只剩下五十多万顷了。

山河残破,经济凋蔽。

且阶级矛盾十分严重,国内大小起义暴动数十起。

清朝统治者为了招抚流亡,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毅然抛弃了关外的赋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经小试过的“摊丁入亩”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户部税役册簿大量地毁于兵火,清政府便以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发。

在其征发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中某些“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

土地兼并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动,不少人丁聚而复逃,“丁额缺,丁银失,财政徭役以丁,稽查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

[1]他们主张,“丈地计赋,丁随田定”,[2]即实行“摊丁入亩”,以期通过采用赋役合一的办法来消除前弊。

土地确实是完整的、稳定的,而人口却是变动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摊丁入亩的制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稳妥和适用。

清朝也是顺应晚明的这种趋势,即本着前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为广泛地推行“摊丁入亩”,以用田编役之法逐渐代替了里甲编审制度。

清康熙年间,“丁随粮派”或以田摊役的地区,在全国全面颁行了摊丁入亩之制,饬令各省奉行。

这样,将丁役银负担从人口方面全面转向土地方面,以减轻贫民疾苦,稳定社会秩序、稳定财政收入的役法改革就势在必行了。

其次,从其实施的现实背景来看,清朝实行摊丁入亩,始于康熙五十一年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谕令,试行于五十五年的广东,推广于雍正初年。

当时正值康雍乾盛世,中原无战争,边关无寇扰,国用充裕,社会安定。

著名清史专家戴逸先生认为,这一时期,清王朝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成就。

他还援引美国学者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一书中的有关数据以资说明,即“十八世纪中国的工业产量,占世界的百分之三十二,全欧洲也才占百分之二十三。

”[3]著名经济史专家吴承明先生也认为,“有清一代,生产增长,市场繁荣,十八世纪达于高峰。

十八世纪,中国与西方比,无论在国富或民富上都胜一筹,至少旗鼓相当。

”[4]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实行赋税改革,其目的不可能局限于一时的财政冲动,而更多的是通过赋税制度这一联系千家万户的大政的优化,来达到长治久安;

应视为一种刻意展示的政治姿态,隐含着无比的政治自信,这才是康熙大帝的胸怀。

众所周知,自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清王朝在中原的军事威胁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屡遭怀疑,这就是来自那些意图复辟明王朝的“遗老”们的非议与讥诋。

要彻底孤立他们,就需要政治、经济双管齐下,政治上高压震慑,即后人熟知的兴文字狱;

经济上迂回徐进,先是频繁蠲免钱粮,继则“永不加赋”,借助宽松优容的赋税政策来固结中下层民众,瓦解“遗老”们的社会基础。

另外,时至康熙五十一年的清圣祖玄烨已是武功文治集于一身,自然也要彰显政绩,光大恩德。

玄烨本人就曾多次向臣下标榜自己的亲民爱民、体察民情。

如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16年),他说:

“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

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

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

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

”[5]次年,他又说:

“为民牧者若能爱善而少取之,则民亦渐臻丰裕。

今乃苛索无艺,将终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为生?

”[6]后来全面行摊丁入亩的雍正皇帝也常禀承先皇遗训,曾多次面谕群臣要勤政爱民,说他自己“勤求民瘼,事无巨细,必延访体察,务期利民。

而于征收钱粮尤为留意,惟恐闾阎滋扰,此念时切于怀”。

[7]雍正在其继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分别发布谕令,要他们把钱粮征收放在所负之责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

且对直接征收钱粮的州县官谕令尤严,指出:

“州牧县令,乃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

至于钱粮,关系尤重,丝毫颗粒皆百姓之脂膏。

增一分则民受一分之累,减一分则民沾一分之泽。

前有请暂加火耗抵补亏空帑项者,皇考示谕在廷,不允其请,尔诸臣共闻之矣。

今州县火耗任意增加,视为成例,民何以堪乎?

嗣后断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纠参,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

”[8]这就是说,除了确保国家财政足额,亦强调其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心理的引导,也就是通过宽免赋税的的政策来营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会氛围。

二、摊丁入亩的实施

摊丁入亩作为一种可行的赋役制度,即将应出徭役之数折成银两,平均摊入土地之中,与田赋一同缴纳。

其改革分两步完成:

第一步,清政府于康熙五十年(1712年)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赋,称“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

”把全国征收丁税总额固定下来。

但行之既久,各地人口生死迁徙,原定税额与实际不符,出现许多流弊。

第二步,清政府于雍正元年(1723年)下令,将康熙末年已在四川、广东等省试行的“摊丁入亩”办法推广全国,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税平均的摊入田亩之中,又称地丁合一,或称地丁银制度。

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一百余年,除盛京外,全国各地基本完成。

当然所谓全面普及或全面推行,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实施,有个别省份和个别地区则是在过了很多年以后才逐步执行的。

其中,如台湾地区,“摊丁入亩”推迟到乾隆十二年实行,贵州省推迟到乾隆四十二年才开始将贵阳等府、厅、州、县应征丁银平均摊入地亩,山西省虽然从乾隆元年开始推行地丁制度,但仅仅是在一部分地区搞,直到晚清道光年间延期了多年执行才完成了。

摊丁入亩的实施是一漫长的过程。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有些地方的土地兼并与其它省份相比不太严重,自耕农较多,尤其是山西,号称“富豪放债,百姓种田”,所以,仍然维持从前的赋、役分征办法。

后来随着这些地方土地兼并程度的加大,才真正实施了“摊丁入亩”制度。

这表明当时的赋役改革不是一刀切,而是照顾了某些特殊情况,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

从康熙五十五年广东首开先河,到雍正初年全国大部分省份正式推行,中间相隔十多年;

而从雍正元年直隶省获准推行,再山西、贵州等省全部实行,相隔又十多年。

可以说是由点到面,逐步到位。

就全国看是如此,再就一省看也是如此。

如山西省,情况就相当复杂。

朔平府的丁银,是乾隆元年、十年和五十九年分三期丁随地起的;

代州是在乾隆十六年、二十三年和道光四年;

保德县是在乾隆十年、二十三年和嘉庆二十四年;

汾州是在乾隆元年、十年和二十三年,均是分三期逐步实行摊丁入亩的。

而潞安府则是在乾隆十年、嘉庆元年、道光四年和光绪五年分四期才实现了摊丁入亩。

此外,在摊丁入亩的实行过程中,清廷也允许各省就本地人丁、地亩等具体情况,确定丁随地起的不同的计算范围。

如直隶、甘肃两省是通省计摊;

而大部分省份则是以州县为单位计摊。

在地丁合并上,各地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同情况,如江苏、安徽、贵州是以亩计摊;

又如四川、湖南两省却实行以粮计摊。

清廷通过对摊丁入亩实施力度的灵活掌控,有效缓释了阻力,打消了顾虑,使这一“千古更张之事”得以顺利推行。

如果说政策实施力度的灵活掌握旨在减轻阻力的话,那么,伴随摊丁入亩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的采行与推广,则优化了此次改革的内部环境。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赋额的调整,赋则的调整和税收工具的规范健全。

这些税收制度内部的调整,虽非全因摊丁入亩而设,但在客观上有利于此次税改的推行。

就此,我们可以通过江苏省苏松两府的税额的调整,来略作说明。

清代苏州府全境耕地为九万余顷,仅占全国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一,而每年所交税粮却多达二百五十万石,占全国税粮总额近十分之一。

地方官曾屡次上书请予减免,终因种种原因只蠲免了部分积欠。

雍正三年三月,清世宗针对管理户部事务的怡亲王奏请酌减苏松浮粮重赋所发谕旨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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