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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十天。

若需延长者或增加容量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

4.1.4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及时向供电的生产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结束手续。

4.1.5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

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有关要求。

4.1.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公司办公室(专职安全员)留存,第二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生产部门)留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单位留存。

4.2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4.2.1对临时用电管理,由生产部门确定专人负责。

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4.2.2生产装置上的临时供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

4.2.3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

生产部门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

4.3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

4.3.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技术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3.2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气安装规范和电气专业安全规程。

4.3.3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

4.3.4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

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

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4.3.5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1.3米。

4.3.6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进入受限空间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4.3.7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4.3.8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3.9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生产车间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予处罚。

4.3.10《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5相关文件及记录

5.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部门的受限空间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受限空间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安全隔绝

4.2.1在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必须将设备上所有与生产系统连通的管道、孔洞与外界有效隔离,将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有效切断。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严禁使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盲板的加装及拆除应形成记录。

4.2.3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的电源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在切断电源时应按规定办理断电票证。

4.3必须进行清洗和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18%-21%。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必须确保受限空间内的通风

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2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同时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必须定时监测

4.5.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能按程序办理《作业证》后进入。

4.5.2要求采样点必须有代表性,采样过程中,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3所有分析数据必须以公司指定分析人员(生产科或化验室)确认的设备分析数据为准。

分析人员在《作业证》中确认签字。

公司生产区内办理《作业证》分析合格的标准为:

CH4<0.2%,C2H6<30mg/m3,CO2<

30mg/m3,CO<30mg/m3,H2S<10mg/m3。

含氧18~21%;

4.5.4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如空气呼吸器。

4.6.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和信号绳。

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照明和用电安全

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8监护的要求

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由受限空间所属部门指派责任心强、熟悉作业现场环境的人员进行监护。

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统一联系信号;

4.8.3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不得做与作业无关的事,在作业前应会同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对要求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

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8.5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受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4.9其它安全要求

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

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人员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职责要求

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4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职责

5.4.1操作人员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受限空间的清洗、置换、隔绝、盲断、通风等工作,并落实相关措施,确认后签字;

5.4.2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当班班长以上管理负责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在‘负责人’一挡签字确认

5.5分析人员职责

受限空间分析人员由公司指定的动火分析人员承担,对分析结果负责;

5.6审批人员的职责

5.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6.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6.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6.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3清洗、置换、盲断、通风等工作由受限空间所在工序负责,并在《作业证》上的‘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项目栏’中填写相关内容和确认签字;

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在《作业证》中的‘作业单位负责项目栏’中填写相关内容和确认签字。

6.4《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6.5同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附则

7.1公司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为受限空间作业的归口监管部门,公司所属各部门应严格按本规程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7.2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7.3本规程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3.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2引用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4盲板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

..

4.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4.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5.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4生产部门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人员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车间存档备查。

5.5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5.6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7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8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9施工单位应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10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5.11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5.12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委会归口管理。

6.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部门办理。

6.3部门作业人员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部门负责人确认,由安委会审批。

6.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部门,由部门负责存档。

6.5作业结束后,经检查无误,部门将盲板位置图存档。

7记录

7.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7.2《岗位盲板使用检查记录台帐》

4.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GB2894安全标志(GB2894-1996,ISO3864-1984,MOD)

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动土作业安全规范》、《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吊装作业安全规范》、《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4.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

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4.22 检修前必须按公司《检维修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检修工作单》和《检修工作票》,并落实相关措施后方可进行检修。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6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相关文件、记录

《检修记录表》

《检修工作票》

5.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为防止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内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GB2811安全帽

GB6095安全带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JC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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