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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与赠与合同
篇一: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
终结的事由每日一练(201X.7.5)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
终结的事由每日一练(201X.7.5)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正确,不选。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正确,应选。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
C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正确。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错误。
2、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司法部答案】D
【考点】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答案解析】《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
3、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
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
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
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法律效果
【答案解析】丙错认乙车为甲车,缺乏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A正确。
但在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属于善意占有。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丙修车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B正确。
同样,无论丙是否善意占有,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
丙知道骑错车后,自善意占有转变为恶意占有。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车的毁损,丙作为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D正确。
4、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
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船舶优先权;请求权
【答案解析】参考《海商法》22-25条的规定。
《海商法》第22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
第2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
(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
据此,第(四)项海难救助先于前三项优先受偿,A正确。
其他依照顺序受偿,所以(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应“后于”(三)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B错误。
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C选项正确。
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简单归纳三者受偿顺序为: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选项正确。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5、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
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仲裁员的回避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6、甲公司在201X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X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X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201X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一般应当成立在先。
而本案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对丁基金会的捐赠均在甲公司无力清偿之前,在民法上(破产法上回溯六个月)不能撤销,A、B不选。
但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在无力清偿之后,乙公司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C正确。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D错误。
7、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
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B选项中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但须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才在在新
选出董事就任前,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故B项说法错误。
董事长是董事的一员,董事通常应由股东选举,所以,方圆公司作为富圆公司的股东,有权选举富圆公司董事长。
可以派人担任董事长。
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由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故D说法正确。
8、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
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正确。
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C错误。
D选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返还请求权,D错误。
9、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
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