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 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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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多用途电平锅、20.爆谷机
21.电烤箱、22.电炉灶、23.电磁灶
2
工业电烤炉
24.隧道炉、25.热风炉、26.摇篮炉、27.旋转炉、28.旋转热风炉
注: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凡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
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具体要求见表2-1;
关键的生产设备具体要求分别见表2-2;
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3。
表2-1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生产设施/检验设施名称
设施要求
生产车间
满足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包括:
供电、照明)
成品库(区)
具备防雨防潮功能
检验室
独立设置,具有供电设施、供水设施(适应时)
检验室(区)
可分区设置,具有供电设施
表2-2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关键生产设备及对应的生产工艺
工艺名称
生产设备
设备要求
下料
剪板机☆
规格型号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简易手动型不符合要求。
钣金加工
折弯机及配套模具☆
冲压机及配套模具☆
冲床、油压机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3
焊接
焊接设备☆
电焊、乙炔焊、氩弧焊、点焊机等,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4
装配、安装及调试
装配生产线
部件及整机装配输送装置、安置台架、胎卡具、自动工具等组合。
根据工艺要求配置。
注1:
有铸造、机械加工和表面塗镀工艺的,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配置铸造设备、金属加工机床和表面塗镀设备;
也允许采用外协加工方式达到设计要求。
若有其他工艺要求,还应具备相应工艺的生产设备。
注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工艺要求。
注3:
装配型企业不要求具备带“☆”号设备,可仅配置“装配生产线”。
表2-3电热设备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检验设备
精度或测量范围
检验类别
检验数量
接地连续性
GB4706.1-2005
/附录A
接地电阻测试仪
1)空载电压:
<12V
2)电流:
25A
3)电阻精度:
±
5.0%
例行检验
全部
电气强度
耐压试验仪
电压精度:
5%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4706.33-2008
GB4706.34-2008
GB4706.35-2008
GB4706.36-2014
GB4706.37-2008
GB4706.39-2008
GB4706.40-2008
GB4706.52-2008
/10.1条
电参数测量仪
精度不低于1.5级
确认检验
1台/每批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13.2条
泄漏电流测试仪、调压器(输出功率:
≥被测产品额定功率的1.5倍)
泄漏电流精度:
标志
/第7章
/
绝缘电阻
GB/T10644-2008
/5.3.3条
绝缘电阻测试仪/兆欧表
500Vd.c
/5.3.4条
GB/T10644-2008
/5.3.12条
危险区域、清洁、安全、卫生视检要求
/5.2.1.1条
5.2.1.2条
5.2.1.4条
5.2.1.6条
5.2.4条
5.3.10条
5.3.11条
5.4.3条
散热功耗
/5.7.4条
电能综合测量仪
电压/电流表精度:
1.0级
保温
/5.7.5条
秒表
测温仪
时间精度:
0.1s
温度精度在±
2℃以内
几何尺寸
5.9.1.2条
钢直尺、钢卷尺和游标卡尺
1)钢直尺:
0~1000mm,最小刻度:
1mm;
2)钢卷尺:
5m;
3)游标卡尺:
0~150mm,最小刻度:
0.02mm
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检验项目的要求。
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其所执行的标准。
企业检测设备种类和数量应与生产能力要求匹配。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六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3。
表3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生产许可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示例
企业申请内容
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
食品相关产品: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电炸锅
接触食品材质:
不锈钢S30408
产品执行标准:
GB4706.3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夹层煮锅
GB4706.3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热设备:
电炸锅,接触食品材质:
夹层煮锅,接触食品材质:
旋转热风炉
接触食品层材质:
GB/T10644–2008电热食品烤炉
工业电烤炉:
旋转热风炉,接触食品层材质: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XX月XX日施行,原《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中具有直接接触食品的金属、橡胶、塑料、玻璃等材料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见表A.1,产品安全性能指标见表A.2。
表A.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材料种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备注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4806.9-2016
适用时
食品接触用搪瓷制品
GB4806.3-2016
食品接触用陶瓷制品
GB4806.4-2016
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GB4806.5-2016
5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7-2016
6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GB4806.10-2016
7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4806.11-2016
注1:
上述标准一经修订,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执行。
注2:
上述未列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只要适用,应当按照其标准要求执行。
表A.2产品安全性能指标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标志和说明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发热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流强度
耐潮湿
泄漏电流和电流强度
8
非正常工作
GB4706.1-2005的
19.11.4除外
9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10
机械强度
11
结构
22.46除外
12
内部布线
13
元件
14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15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16
接地措施
17
螺钉和连接
18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19
耐热和耐燃
机械安全
GB/T10644-2008的5.2、5.3、5.4、5.5、5.6、5.7、5.8、5.9
GB/T10644-2008
电气安全
卫生
人体工程学
噪声
性能
质量
表B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及说明
产品标准
说明
1、电炸锅
GB4706.33-2008
GB4706.1-2005
含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带压炸锅。
2、强制对流炉
3、蒸汽对流炉
4、蒸汽炊具
GB4706.34-2008
强制对流炉含箱式热风炉、热风披萨炉、旋转热风炉。
蒸汽炊具含蒸饭箱(车或柜)、常压蒸汽炊具和带压蒸汽炊具。
5、电煮锅
6、夹层煮锅
7、两用煮锅
GB4706.35-2008
电煮锅含常压煮锅和带压煮锅。
8、普通式开水器
9、沸腾式开水器
10、连续式开水器
11、步进式开水器
12、液体加热器
GB4706.36-2014
普通式开水器含开水桶。
液体加热器含饮料加热器。
13、电热铛
14、电扒炉
15、滚动烤肠机
GB4706.37-2008
电热铛含单面电热铛和双面电热铛。
电扒炉含铁板烧。
16、电烤炉
17、烤面包炉
18、羊肉串烤炉
GB4706.39-2008
电烤炉含连续电烤炉(如链式披萨炉)和旋转电烤炉,烤面包炉含多士炉,羊肉串烤炉含烧烤架。
19、多用途电平锅
20、爆谷机
GB4706.40-2008
21、电烤箱
22、电炉灶
23、电磁灶
GB4706.52-2008
电烤箱含分层烘炉、电焗炉、面火炉。
24、隧道炉
25、热风炉
26、摇篮炉
27、旋转炉
28、旋转热风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