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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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报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审查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二、申请前提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办对象
法人及其组织。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复印件用A4纸复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申办材料中要求的所有电子文件须存储在同一张电子光盘中。
效果图、照片应使用JPG格式,其他设计图纸应使用CAD格式,文字说明应使用DOC格式。
电子文件的文件名应使用中文名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电子件要求
纸质件要求
其他要求
必须提交
必须提交
类型
份数
基本材料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一、二》
仅表二√
√
1
建设单位盖公章。
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承诺书》
√
1
建设单位盖公章。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
复印件
1套
查验原件。
4
国土出让合同
√
复印件
1
查验原件。
5
东莞市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
√
√
1
建设单位盖公章。
6
建设单位与业主沟通材料,项目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
1套
资料及格式须符合《已销售房地产项目申请变更前期操作细则(暂行)》。
仅已办理预售证项目需提交,其他项目无需提交。
设计材料
7
总平面蓝图
√
√
比例不小于1:
1000
4
图纸内容及格式须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图册编制要求》。
8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资料图册
√
√
A3图幅,软皮封面装订。
1套
图册内容及格式须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图册编制要求》。
9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
√
√
A3图幅,软皮封面装订。
2套
图册内容及格式须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图册编制要求》。
职能部门意见材料
10
日照分析报告校核意见书
√
由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
1
涉及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项目需提供,具体标准和要求参见《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办法》。
调整项目,不影响原日照分析结果的,无需提交。
11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由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
1
大型建设项目需提供,具体标准和要求参见《东莞市交通影响分析实施办法》。
调整项目,不影响原交通影响分析结果的,无需提交。
12
相关部门意见
√
1
特定项目应视情况提供相关部门是否同意项目方案的意见。
如:
(1)对周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或周边规划布局有厌恶性设施,如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的项目,提供环保部门意见;
(2)位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提供水务部门意见;(3)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提供东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意见;(4)位于有地质灾害周边的项目,提供国土部门意见;(5)位于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项目,提供文物部门意见;(6)其他根据需要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意见等等。
由镇街(园区)规划部门协助提供的材料
13
现状地形图
√
比例1:
500或1:
1000。
1
近三个月内,镇街、园区具备资质的测量部门盖章确认。
14
现状地形照片及视频
√
√
若干
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应能全面反映项目场地的现状情况。
打印在A4纸上,每页打印2张照片,注明拍摄日期,镇街、园区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15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
1
镇街、园区规划部门核实后盖章确认。
16
项目所在位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成果复印件
√
1
镇街、园区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17
项目所在位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
√
√
明显标示项目红线范围,彩色打印。
1
镇街、园区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18
经镇街、园区党政领导班子(或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
√
1
所有经营性项目、镇街(园区)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设施项目,包括行政办公项目,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娱乐项目,体育场馆、体校等体育项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项目,大学、学院、大专、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等教育项目,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其它公共设施项目须提交。
镇街、园区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1、属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无需提交上述第4、12、13、16、17、18项。
仅调整总平面蓝图的,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册。
仅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册的,无需提交总平面蓝图,但须提交已批准的总平面蓝图复印件(查验原件)。
退回涉及调整的已批准总平面蓝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
2、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大市区及市属园区项目,送审资料按上述清单内容准备一式两套,送用地规划科的一套资料无需提交上述第9项,送报建科的一套资料上述第7项数量改为1份。
五、审查内容
(一)资料审查
1、复核送审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查核镇街意见(特定项目另须提交相关部门意见)是否齐全有效。
(二)现状审查
1、查核项目用地现状照片、现状地形图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了解项目现场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了解项目用地内部及周边的现状和近期建设情况,尤其是与水库、河流、高压走廊、铁路、轨道交通、加油加气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站、危险品项目等公建和市政设施用地是否留有足够的防护距离,周边交通条件是否能满足基地出行要求;(分级审批类别中,属于市城建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须视实际情况,抽样查勘项目现场)。
总平面蓝图中用地周边地形须与现状相符,用地周边路网须与控规路网一致(道路名称、宽度、断面型式、控制点标高标注准确);道路与用地红线的位置关系准确。
2、查核项目与周边已批项目是否存在冲突。
(三)图纸审查
1、制图审查
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类)图纸编制要求》核查方案文本图纸是否齐全,制图和适应性说明是否满足要求。
2、政策审查
(1)查核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主要包括:
居住类项目是否符合禁建单家独院别墅要求,居住和商住用地是否满足商住比例要求,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是否满足国土和规划要求(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设施【不含无需计算容积率的地下停车库】总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工业用地是否符合禁建住宅要求,科研用地是否符合禁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要求等。
(2)已办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申请调整方案的,评估调整内容对已购房业主的影响,按程序组织批前公示。
3、技术审查
(1)规划条件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方案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的要求,包括:
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包括单体建筑物功能)、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以及其他规划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重点核对项目计容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其中已报建建筑物的面积指标应与批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致。
B、项目的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和图纸的用地范围是否与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相符;项目容积率是否与土地出让合同一致。
C、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内的重要指标(如容积率、用地面积、绿地率、商住比例等)是否与方案相符。
(2)功能布局适应性审查。
主要包括:
方案申报的使用功能是否与规划条件规定的用地性质相符,项目总体规划布局与使用功能是否相适应,单体建筑设计是否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3)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适应性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建筑退缩和间距符合规划条件、《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要求。
居住性质的项目,须核对日照分析报告校核意见书,确保日照标准满足国标(如《住宅设计规范》第7.1.1条)要求。
B、方案的空间和景观设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区域相协调,主要包括:
临重要的城市公共空间的功能布局、建筑立面处理,重要城市景观面的建筑面宽比、连续面宽、天际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与周边区域的建筑布局、风格、颜色是否协调。
C、方案是否结合控规的要求预留并营造城市公共空间,尤其是城市的重要节点区域,方案是否结合周边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进行统筹考虑。
D、方案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及《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布局是否合理(附建的配套设施是否按要求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一览表的备注栏中注明附建位置)。
附建的配套设施是否落实在附建的单体建筑里(核查附建位置、面积和空间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有独立建筑规范的民用建筑物的功能用房种类、面积和配建位置等是否符合相关类别建筑规范的要求(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等)。
单体建筑的公用部分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中相应条例的要求(如:
十二层及以上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小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交通组织适应性审查。
主要包括:
规划方案的人流、车流组织是否合理,配套停车设施是否足够,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控规要求且尽量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负面影响,内部车行道、人行道的宽度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有否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方案。
(5)竖向设计适应性审查。
主要包括:
竖向设计是否尊重原地形地貌,基地的地坪标高与周边城市道路或相邻用地是否合理衔接,竖向坡度是否合理,人行及车行的竖向连接是否顺畅,建筑与护坡、挡土墙的距离是否符合规范,挡土墙的位置、高度及形式是否对城市道路景观产生负面影响。
(6)消防设计适应性审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消防设计应满足《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专业项目须满足该类别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
建筑间距,消防车道的位置、宽度、高度和消防车回车场的尺寸,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高层住宅屋面待救平台的面积,电梯大小、数量和侯梯厅大小,停车场汽车疏散口数量和宽度。
(7)其他部门要求审查。
特定项目是否符合轨道、水利、环保、消防、交通、文物等相关部门提出的涉及规划相关内容的要求。
六、审查流程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12号)的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主体、性质、区位、规模等因素,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具体分为市城建领导小组审查、市分管领导审查、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和中心镇政府审查。
分级审查表
建设项目类别
具体要求
审查机构
居住项目
位于重要地段内的(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建筑最大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的项目除外);
位于非重要地段内的,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建筑最大高度大于等于150米的项目
市城建领导小组
位于重要地段内的,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建筑最大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的项目;
位于非重要地段内的,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90米及以上的(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建筑最大高度大于等于150米的项目除外)
市分管领导
位于非重要地段内的,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建筑最大高度大于等于150米的项目除外)
市城乡规划局
商住混合、商业、商务办公、文娱、酒店等项目
位于重要地段内的(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