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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须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须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注:

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系直系亲属或工会的,还应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委托证明和介绍信。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1、报告与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来人、电话、传真等方式向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经办窗口报告,同时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受理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向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认定

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决定。

4、送达申请人

自《工伤认定决定书》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

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至60天。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条件

1、经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认定为工伤的企业职工;

2、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3、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并达到了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3、《天津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津劳险[1992]425号)

4、关于转发《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47号)

请到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免费领取。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复印件);

3、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原始及近期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复印件);

6、原始及近期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原始及近期医学报告、化验单据(复印件);

8、工伤职工近期一寸照片(6张);

9、《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一)》(一式两份);

10、《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二)》;

11、《鉴定材料登记表(四)》。

注:

原始及近期X光片、CT片、MRI在鉴定时提交;

如已延长过停工留薪期的,还需提供《天津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三)》复印件一份。

根据《天津市劳动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例收取180元鉴定费。

1、受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均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作人员依据受理范围和所需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安排鉴定

工作人员根据待鉴定人员数量、病种、申请时间及特殊鉴定要求等情况拟定恰当的鉴定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待鉴定人员单位鉴定时间及地点。

由用人单位带领待鉴定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作出鉴定结论

高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60天

三、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1、在高新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

2、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提前退休: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2、《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

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1、《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工资指数情况单》;

2、《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从人事档案中借出);

3、《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与人事档案不一致的还需携带本人人事档案);

4、退休职工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5、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并经本人签字的《养老保险手册》;

6、在“生产”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需携带《劳动合同书》;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在聘期内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还需携带《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并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需携带《劳动模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将相关数据输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系统”,打印《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和《按原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标准表》(一式三份)交由企业确认盖章,并在《职工退休证》加盖钢印。

材料符合要求,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四、申请因病提前退休资格初审

2、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达到因病提前退休年龄规定:

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

3、病情符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规定。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通过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材料。

1、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提出为其职工(或存档人)办理因病提前退休资格的申请(附职工个人申请复印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符合申报病种的诊断证明;

4、津劳局[2003]71号文件规定的病历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依据每年工作要求略有调整)。

1、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针对因病退休工作的要求,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及时在高新区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告知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

2、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每年大概在4月份),将所需材料报送到行政许可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

3、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要求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做好登记。

4、工作人员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安排做好材料申报、填表、再次申报、通知鉴定、领取鉴定结论等相关工作,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及职工(或存档人)需积极配合。

5、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达到法定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当月,按照正常退休程序由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材料符合要求,当场受理,办结时限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安排。

五、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初审

1、在高新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

2、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规定:

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

3、曾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年限:

有毒、有害工种工作达到8年;

井下、高温工种工作达到9年;

高空、特繁工种工作达到10年。

1、《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意见》(津劳办[2003]24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工作管理的通知》(津劳局[2006]91号)

1、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确认原单位存在特殊工种的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职工人事档案及各种原始资料;

3、《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4、《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情况自查报告》(一式二份);

5、《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表》(一式四份);

6、《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汇总表》(一式四份);

7、《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花名册》(一式四份);

8、如在原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还需填报《从事特殊工种流动人员资格审核情况月报表》(一式三份)。

1、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针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要求,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及时在高新区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告知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

2、凡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

个人缴费个人存档人员向存档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存档机构进行审核和申报。

3、用人单位按照审批工作要求,认真查阅职工人事档案及各种原始资料,原始凭证,并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性质,工作年限进行认真核对,并将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职工的资料报送高新区行政许可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进行审核。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要在企业内明显位置对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在一周以上,公示内容要说明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累计工作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4、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接到企业申报的特殊工种退休职工各种原始材料及档案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逐人逐项进行核查并出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报告》。

对于在原始档案中添加材料,重新补填各种旁证的,一经发现一律停止办理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5、经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初审通过的,由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6、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在职工达到法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当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审批。

材料符合要求,当场受理,出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报告》,由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接收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1、在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并委托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档案的用人单位;

2、毕业生培养方式系非委培生、非定向生;

3、户口原籍在天津市。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1、接收本市高校毕业的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

(1)接收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加盖企业公章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到高新区行政许可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备案。

(2)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在《协议书》上级主管单位栏上加盖人事专用章。

(3)接收单位将就业协议书返回学校作为学生毕业派遣的依据。

(4)毕业生毕业后本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5)落户后,毕业生本人或接收单位持报到证到高新区行政许可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办理报到手续,为接收单位开具干部介绍信,并将报到证留存。

2、接收外省市高校毕业的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

(3)企业将就业协议书返回学校作为学生毕业派遣的依据。

(4)毕业后,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天津市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5)备案后,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6)落户后,毕业生本人或接收单位持报到证到高新区行政许可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办理报到手续,为接收单位开具干部介绍信,并将报到证留存。

3、接收本市生源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

(1)接收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加盖企业公章的《天津市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一式一份到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备案盖章。

(2)毕业生本人持盖好章的《就业推荐表》到天津市北方人才办理分配报到手续。

(3)毕业生本人或单位持报到证到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报到手续。

(七)办结时限

就业协议书盖章即时办结。

七、接收非津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3、毕业生有落户条件。

1、《关于放宽非津生源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进津就业条件的通知》(津教委就业[1999]4号)

2、《天津市关于普通高等院校非津生源进津就业实施办法》

1、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限本科和研究生);

2、申领《×

×

届外地院校非津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津就业申请表》登记表。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1、接收本市高校毕业的非津生源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

2、接收外省市高校毕业的非津生源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

(1)接收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加盖企业公章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到高新区行政许可大厅劳动人事局服务窗口备案。

(2)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在《协议书》上级主管单位栏上加盖人事专用章,同时由接收单位填写《申领<

届外地院校非津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津就业申请表>

登记表》。

(3)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将《申领<

登记表》报天津市教委,申领《×

届外地院校非津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津就业申请表》。

(4)接收单位将《申请表》(一式二联)填写、加盖公章,再返回毕业学校审核盖章后交高新区劳动人事局,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盖章后报天津市教委审批。

(5)审批完成的《申请表》第一联交学校作为派遣依据;

第二联交毕业生本人保留。

毕业生毕业时本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申请表》、毕业证及学位证到天津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6)备案后,毕业生本人可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落户。

(7)落户后,毕业生本人或接收单位持报到证到高新区行政许可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办理报到手续,为接收单位开具干部介绍信,并将报到证留存。

1、《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盖章即时办理;

2、《×

届外地院校非津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津就业申请表》印鉴齐全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市教委审批。

八、外省市人才引进

1、在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并委托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档案的用人单位。

2、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2)在原户籍地具有干部身份;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年龄在40岁以下;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年龄在45岁以下,有特殊需求可适当放宽;

(6)获得硕士以上学历、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

(7)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需要家属随迁和随调的,需具备上述第(4)、(5)款条件,且随调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具有在天津落户的条件。

1、《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津人[2000]19号)

2、《关于印发<

关于支持滨海新区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

的通知》(津人[2008]10号)

1、外省市人才引进申请书(大纲)

2、干部调动呈报表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外省市人才引进申请书,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简况、引进人才的原因,被引进人才在单位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本人简历情况和需求。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两份;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5、被引进人才的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申请人已婚,还需携带《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如申请人有随迁子女的,还需携带《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津的居住房产证或能落户的证明)。

1、申报:

(1)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引进人才申请书及被引进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劳动人事局进行申报;

(2)劳动人事局经初审后,确认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将开具商调函,调阅被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进行审核;

同时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一式两份)。

2、审核:

(1)用人单位持《干部调动呈报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一式两份)、拟调出单位《同意调出函》、拟引进人才人事档案报到劳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对档案反映的其身份、学历、家庭等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人事局报送天津市人事局审批;

(2)经审核,不符合引进条件的,将其人事档案退回;

(3)经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开具缺少材料确认单,通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如材料没办法补齐,将按不符合引进条件退回人事档案。

3、审批:

(1)经天津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持市人事局开具的调令(一式两份)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为被引进人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手续;

(2)用人单位持被引进人才调出地开具的干部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工资介绍信,到天津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

材料齐全并经劳动人事局阅档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审批。

九、连续工龄审定

在高新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

1、《关于对我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审定的通知》(津劳险字(1993)第370号)

2、《关于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津劳险字(1994)第94号)

《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在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领取。

1、《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相关材料齐全的职工人事档案

4、人事关系介绍信

5、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渠道的证明

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缴费清单

1、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依据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人事档案内应有招工表或报到证,工资转移证,事业单位历年调资表,相关的转入、转出人事关系介绍信,辞职人员要有经单位同意的辞职申请,职工履历等相关材料)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携带相关材料向劳动人事局提出工龄审定申请。

2、劳动人事局工作人员依据职工人事档案,对单位审核的《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进行审定,并在《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盖章,做好登记。

十、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

在天津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

3.《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请在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免费领取。

(四)须提交材料清单

1.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文本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一份(副本供劳动保障部门审修使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包括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派协商代表及委托首席代表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4.依法成立工会的证明(成立工会委员会的批复件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工会选派职工代表的证明及委托代理首席代表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集体协商过程的原始记录;

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1.申请人在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报送协议文本;

4.将报送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文本、审查意见书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其余材料返还申请人,并在劳动保障网络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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