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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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保险学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
三、多选
四、判断
五、简答
六、计算
七、案例分析
名词解释
1、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2、禁止反言:
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3、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4、重置价值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5、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6、代位追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7、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8、重复保险:
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情况。
9、足额保险:
是指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而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10不足额保险:
亦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1超额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2责任保险:
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13共同保险:
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14溢额再保险:
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15成数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16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
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17未赚保费:
亦称未到期保费,是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年度的入账保费中应该用于支付下一年发生的赔款的费用。
18已付赔款:
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简答题
1、保险的基本功能.P28
(1)分散风险功能(保险的第一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的功能。
(2)补偿损失功能:
保险具有的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能力。
2、保险公司的功能P39
(1)组织经济补偿功能
(2)掌握保险基金功能
(3)防灾防险功能
(4)融通资金功能
(5)吸收储蓄功能
3、保险合同的主客体P45、P48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2)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收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保单所有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3)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4)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
(5)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人;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
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认定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4、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P67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
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5、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69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1.告知
(1)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像保险人如实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2)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
(3)告知的立法形式包括:
无限告知(海上保险采用)、询问告知(一般保险采用、我国采用)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
因疏忽、过失未告知或误告的(无意)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退还保险费。
2。
对于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恶意)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可以不退换保险费。
2.保证
(1)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2)保证得分类:
1。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
根据保证的存在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费。
(二)对保险人的要求
1.在展业和承保时应如实告知,特别是除外责任。
2.准确、及时的进行保险赔付。
3.保密
4.弃权与禁止反言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
指促成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6、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基本内容P77
(一)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补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1)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市价)来确定的。
2.以保险金额为限
(1)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3.以保险利益为限
(1)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4.三个限度,同时发挥作用,取其中最小的一个。
(三)损失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保障程度)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1)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足额投保,赔=损
(2)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投保,赔=损*比率
(3)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投保,赔=损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即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那个小,按哪个赔偿。
(1)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损
(2)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损=保险金额
(3)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保险金额
7、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P81
A、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B、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者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8、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P132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9、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和区别P188
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2.再保险进一步分散了原保险的风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保障。
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
投保人和保险人;再: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
被保险人的财产及相关利益、信用、责任和人身;再:
分出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
3.合同性质不同(原:
财产保险补偿或人身保险给付;再:
都属于补偿)
4.合同涉及面不同(原:
窄;再:
宽)
10保险经营行为的特征P213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4.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11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和特殊原则P214
基本原则:
1.经济核算原则
(1)成本核算
(2)资金核算
(3)利润核算
2.随行就市原则
即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3.薄利多销原则
特殊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2.风险选择原则
(1)事前选择
(2)事后选择
3.风险分散原则
(1)承保时的风险分散:
控制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率)、实行比例承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再保险、共同保险
12保险市场的主体、客体、特征P326
主体:
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
指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
从组织形式上可分为:
A.国营保险组织
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相互保险公司
D.相互保险社
E.保险合作社
F.专业自保组织
G.个人保险组织——劳合社
2、保险商品的需求方
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等条件下,为寻求风险保障而对保险商品具有购买意愿和购买力的消费者的集合。
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
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
客体:
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这个交易对象就是保险商品。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
(1)是一种无形商品
(2)是一种“非渴求商品”
(3)具有灾难的联想性
特征:
(一)保险市场时直接的风险市场
(二)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洁市场
(三)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13保险市场营销的特点P344
1.保险市场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
2.保险市场营销特别注重推销
3.保险市场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的原则
14保险市场营销管理程序P346
1.分析营销机会
2.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
3.保险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
4.制定保险市场营销策略
5.组织实施和控制营销计划
15选择目标市场的依据P351
1.目标市场的规模与潜力
2.目标市场的吸引力
(1)同行业竞争者的影响
(2)潜在的新竞争者的影响
(3)替代产品的影响
(4)购买者议价能力的影响
(5)供应商议价能力的影响
3.保险企业的目标和资源
计算题
一、损失赔偿方式P78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指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保险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计算方式是按保障程度计算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P86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
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
赔偿限额总和
三、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P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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