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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认真执行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搞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7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实施或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安全组织管理

第8条安全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的要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选派懂技术、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担任,并具备上岗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征得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调动。

第9条公司的安全组织机构:

纵向到底,即由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组成,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横向到边,即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岗位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制,各负其责;

纵横联锁,形成管理网络的安全保证体系。

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公司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决策和指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质安部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质安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且根据公司承建业务情况,每增加10亿元产值增加1人。

二、项目经理部(拌和中心等)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拌和中心主任)任组长,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主任等)、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作业队(作业班组等)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项目经理部(拌和中心等)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和检查工作。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1人/5千万元进行配置。

三、作业队(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各项安全活动的开展以及有关记录的填写、保管,经常检查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协助作业队负责人(班组长等)管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0条安委会和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审查和考核本单位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三、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四、关心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评比、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经验,按期或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生产任务布置安全工作。

五、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召开会议,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1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领导编制本单位中、长期安全工作整体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物资、技术、设施;

四、建立、建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内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安全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培训,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并保证本单位各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的落实;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12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二、组织实施中、长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组织审核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及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确定生产任务中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四、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五、领导组织本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或者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并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有关“四不放过”材料,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本单位内落实“四不放过”工作;

七、指导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管理人员行使监督检查、合理处置的权利,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3条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协助经理做好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工作。

对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问题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时,要明确提出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时,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严格审查其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积极研究和推广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操作工艺;

五、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从技术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技术措施。

第14条总会计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组织落实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二、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措经费计划,并保证专款专用;

三、认真贯彻落实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

第15条项目经理(包括相当一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

二、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

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安全活动;

四、创建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五、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作业防护条件的交底;

六、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七、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提供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八、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解决;

九、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十、拒绝安排不合格的施工队和人员上岗作业,拒绝安排无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十一、采纳作业人员提出改善作业防护条件的合理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二、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施工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十三、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对存在的问题,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期将完成情况上报安监部门;

十四、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

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十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16条项目总工程师、各级技术负责人员及工程质检员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负技术责任;

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编制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把安全技术措施贯穿到设计、方案的各个环节中;

四、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做好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主持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六、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技术上提出解决方案。

第17条项目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对所管辖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二、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三、组织所管辖的职工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和民工在使用和管理上的各项安全规定;

四、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要求,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及施工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和使用制度;

五、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第18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本、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经常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三、认真进行安全交底,开好班前会,不违法违章指挥,拒绝执行冒险蛮干的指令;

四、经常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五、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六、发生工伤事故及为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生产指挥者。

第19条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发现生产中不安全、不卫生情况及时报告;

四、负责向职工传播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作到上传下达;

五、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领取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根据职工 的身体和情绪状态提醒有关领导合理调整和安排工人工作,并进行重点监督 ,保证工人劳参逸结合;

六、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七、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和有关部门领导报告,同时协助有关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20条民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不违章作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

三、发挥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相互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

正确使用作业工具、设备,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班前、班后均对所使用的工具、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

四、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执行违法、违章指令;

五、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四章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1条 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施工计划管理

1、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在检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2、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装置的额定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转,在施工生产安排上还要确保设备的中修、大修计划按期实施,组织好均衡生产;

3、在生产调度中,发现有重大危险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在制订长远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内容。

5、各级生产调度会议应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6、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安排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的施工;

7、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用。

8、基建(包括临建)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机械、材料管理

1、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起重、锅炉、焊接、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各种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3、凡新投入施工生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有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健康的设施,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4、协助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5、负责制订和修订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6、负责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7、负责对采购、保管、发放、运输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搞好物资储存和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8、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出具体、有效的管理办法,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

三、经营管理

1、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都要针对施工的实际情况,提前充分考虑与施工相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保证安全设施费用有效、合理、经济地使用。

要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及时对安全防护设施费用进行重新审定,合理追加或削减安全设施费用;

2、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时,要对安全投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对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第22条总工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工作,承担工程安全技术上的审查和设计,解决施工生产中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对因技术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负责;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采用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

在试制、投产前负责提供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三、协助人力资源、安全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参与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角度分析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23条 质安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定期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协助领导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经常进行自检和抽检,制止违法违章指挥、作业,发现施工生产过程中危及职工生命、健康和单位财产的重大危险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并报告领导;

四、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开工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予以落实;

六、参加对新工、复工等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职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九、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预防工作。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预防事故措施;

十、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和奖罚活动及安全生产经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工作。

第24条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安排新入职人员、转岗、复工人员接受安全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二、负责安排新入职人员、转岗、复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体检。

派工时,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人员从事相对应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不得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所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规定以外类别的作业;

四、负责提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以及有关岗位人员补贴等的费用计划工作;

五、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做好老、弱、病、残工人的工种调配工作;

在高温季节,对温度高和体力劳动强度大的工种人员应适当减少工作时间以保障工人的健康;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对因工伤亡人员的赔偿、抚恤的标准及其依据。

对因人员配备、人员技术素质问题造成的事故,负有责任

第25条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提取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和其他劳保费用,并单独设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二、负责拨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的宣传费用;

三、、协助安全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手续。

第26条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因厂容管理不善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负责对炊事机械、生活用锅炉和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到岗位到人、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本单位房屋、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四、负责管理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并按规定标准发放;

五、负责对所管辖司机的安全行车教育,并负责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27条设备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凡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等料具或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区、市(兵团)有关规定,必须有产品介绍或说明的资料,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对有规定必须送检抽验的应及时做好抽样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

二、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安全运行,对所有现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及一切附件,经常检查其是否齐全、灵敏、有效,并督促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

三、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

监督基层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四、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常进行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进行;

五、对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六、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下级落实,保证实施;

八、负责对机、电、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并签发作业合格证。

制止无证上岗;

九、建立健全设备、材料定期报废制度,避免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安全生产的不合格材料及设备;

十、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备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捉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第28条物资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供施工生产使用的一切机具和附件等,在购入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发放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后必须检修;

二、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规范标准;

三、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提供使用情况;

四、对批准的安全设施所用材料应纳入计划,及时供应;

五、对所属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意识和纪律教育。

第29条职工安全生产纪律守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各类设备的完好;

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

做到不酒后上岗、不脱岗、不串岗、不在岗位上睡觉、不在岗位上嬉闹,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在禁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章指挥,对违法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并有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六、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七、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持学习证的人员必须有专人监护;

九、坚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章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安全技术水平以及自觉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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