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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3-

  第一节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43-

  第二节巷道冲洗、刷白制度-48-

  第三节综采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48-

  第四节炮采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50-

  第五节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51-

  第六节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52-

  第七节粉尘测定管理制度-53-

  第八节隔爆设施管理制度-54-

  第九节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54-

  第五章防灭火管理制度-55-

  第六章“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58-

  第七章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58-

  第八章爆破管理制度-59-

  第一节爆破工入井前准备工作-59-

  第二节炸药、电雷管的领取、运送、贮存、退库-60-

  第三节装药前准备工作-62-

  第四节装药与封泥规定-66-

  第五节联接爆破网路规定-68-

  第六节通电起爆规定-69-

  第七节验炮规定-70-

  第八节处理拒爆规定-70-

  第九节其它规定-71-

  第十节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处罚制度-72-

  第九章“一通三防”管理奖惩条例-75-

  第十章“一通三防”检查、奖罚规定-81-

  第一章全矿“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第1条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1、负责建立健全通风机构,配齐通风专业队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2、定期听取矿总工程师、经营、通风等部门“一通三防”工程计划、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有足够的“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费用。

  3、每月召开一次有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区队队长参加的“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听取“一通三防”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面中存在的问题。

  4、审批签署通风瓦斯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5、每年组织矿井停风(一翼或两翼)、火灾、瓦斯等灾害演习;

每年或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反风演习。

矿井发生灾害时,负责直接指挥事故的抢救工作。

  6、组织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现有的“一通三防”技术装备。

  7、组织并责成矿有关部门抓好“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提高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

  第2条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1、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计划,合理安排“一通三防”工程。

  2、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及有关计划、设计、规程措施时,要严格把好“一通三防”措施关。

  3、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及采、掘接替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措施。

  4、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对重大不安全隐患除向矿长汇报外,还要立即向永华公司安监部汇报。

  5、重点抓好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通风瓦斯管理等重要环节,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6、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要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7、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永华公司审批,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一次,并参加“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3条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定期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情况,并对供应、安全费用、仪器、仪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一通三防”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3、协助矿长做好“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4条机电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转负责

  1、负责维持主要通风机、机电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的正常运转。

  2、负责井下机械设备正常运转,不产生机械火源,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3、负责实现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

  4、负责组织分管科室(队)做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

  5、协助矿长做好“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5条生产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责。

  1、协助矿长定期检查生产系统各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

  2、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

  3、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一通三防”工作中的重大工程。

  第6条经营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器材、资金和人员配备负责。

  1、按时供给“一通三防”工程所需的器材和资金。

  2、定期检查“一通三防”资金的使用情况。

  3、保证“一通三防”工程有充足的人员,并随生产的发展及时补充、调整。

  第7条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2、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技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3、及时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处理。

  4、负责组织学习“一通三防”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使用先进装备、技术。

  5、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第8条生产技术科对生产技术科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负责。

  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2、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月底质量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工作和矿井“一通三防”达标工作。

  3、及时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负责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矿井防尘、防灭火等“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

  5、编制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采区)通风能力,坚持以风定产。

  6、负责推广应用“一通三防”的先进经验、技术和装备。

  7、负责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及编制总结报告、年度反风演习请示及反风演习总结。

  8、负责全矿通风系统的建立与调整。

  第9条安监科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负责。

  1、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协助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3、制止“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各种“三违”现象,追查处理“三违”人员。

  4、参加“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质量检查。

  5、负责巷道贯通、排防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安全检查监督。

  第10条调度室对矿井生产调度业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调度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做好巷道贯通时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一通三防”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调度工作,熟悉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设备材料储存情况。

  3、熟悉掌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发生通风、瓦斯等重大事故时,能够全员指挥得当。

  4、协助安监科、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5、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日报、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及技术资料的整理等工作。

  6、负责管理、调试瓦斯、温度、一氧化碳等各种传感器。

  第11条机电科对机电系统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2、对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

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连续可靠运转在业务技术上负责;

做好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3、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电器设备失爆,防止机械摩擦、碰撞产生引爆火源。

  4、负责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及局部风机倒台实验的管理工作。

  5、对实现矿井掘进装备系列化在业务上负责。

  第12条人劳科对人劳科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负责。

  1、负责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的定员满足要求,并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及时给予补充,保证人员素质。

  2、负责做好“一通三防”职工的培训工作,特别应加强对爆破工、瓦斯检查工、通风工等特殊工种的培训管理。

  第13条供应科对全矿供应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负责按时供给矿井“一通三防”计划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

  2、负责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备齐配足,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3、负责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管理和火工品发放,不合格的火工品不得发放。

  第14条通风队对本队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责。

  1、在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抓好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包括井下爆破、通风设施建立、粉尘测定、风量测定及“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等。

  2、绘制全矿“一通三防”所需图纸。

  3、负责全矿通风设施的砌筑,并协助生产技术科做好通风系统的建立与调整。

  5、负责巷道贯通时的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

  6、负责局部通风的管理和质量达标工作。

  7、做好全矿“一通三防”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通风旬报、通风月报、配风计划、瓦斯周报的编制与报批。

  8、负责管理、调试、校验风表、全自动测尘仪、空盒气压计等各种通风仪器仪表。

  9、负责本队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10、负责全矿瓦斯的日常检查、调度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发生,并做好通风瓦斯日报的日常报批管理工作。

  11、负责管理、调试、校验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各种通风仪表。

  第15条采掘队队长对本队生产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内的密闭、风门、调节风窗、栅栏、局部通风机、风筒、转载点喷雾装置、净化水幕装置、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采掘机的内外喷雾装置等“一通三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2、负责工作面开工前,工作期间或结束后“一通三防”设施的移交验收工作。

  3、负责搞好生产区域的“一通三防”工作,保证巷道畅通,满足风量风速的要求。

  4、做好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综合防尘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拆除、改动通风设施必须事先向生产技术科申请,由通风队进行实施。

  5、对本单位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其事故的追查工作。

  6、对生产区域内电气、机械设备运转要保证不产生引爆火源,对产生的此类事故负责。

  7、配合有关科室做好本队责任区内的“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8、负责本队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16条运输队队长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

  2、负责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设备、材料的安全运输工作。

  3、对本单位人员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

  4、对生产管理区域内巷道的防尘喷雾设施正常使用和维护负责。

  5、负责本队所有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6、负责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库。

  第17条机电一队队长对本单位生产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产生的失爆负责。

  2、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管理负责。

  3、对本单位人员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工作。

  4、对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过程中安全停送电负责,对负责区域内的变电所、硐室等防灭火工作负责。

  第18条机电二队队长对本单位生产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负责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气、机械设备的维护,杜绝设备产生失爆现象。

  3、负责生产管理范围内巷道的定期和不定期冲洗,不发生煤尘堆积。

  4、负责本队所有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19条探防队队长对本单位施工区域的“一通三防”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护负责。

  1、负责配合施工区域的责任区队用好“一通三防”设施,严禁出现不按规定使用“一通三防”设施或损坏设施的情况。

  2、负责本队所有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20条其它辅助单位(包括地面厂、队、科、服务公司)的行政一把手对本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负责。

对本单位出现的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事故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永华公司备案。

  2、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行联锁。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4、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

  5、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的管理。

减少矿井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6、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加强矿井通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7、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月。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永华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二节主要通风机管理

  1、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每5年由机电科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工作。

  2、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做好记录备查。

  3、主要通风机停风、反风时,必须提前半个月由生产技术科编写好反风措施,经上报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按计划实施反风演习。

  4、主要通风机调整风机工况时,必须提前3天编制措施、计划,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操作票(由机电科制定),操作票要有调度室、安监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机电副总、通风副总、总工、机电矿长签字,办理完以上手续方可进行风叶调整,风叶调整时禁止停风作业。

  5、主要通风机每次倒台时,机电一队必须提前5天向机电科报计划,由机电科、调度室、安监科、总工、机电矿长签操作票,办完手续后,机电副总负责组织机电科、机电一队有关人员进行倒风机操作。

严禁值班人员或管理人员私自随意倒风机。

  6、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或因操作不当造成停风时,主要通风机操作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调度室、机电一队、机电科、安监科和值班矿领导,上述各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至主要通风机房,先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然后组织人员对故障调查处理。

  7、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段电源,工作人员在带班队长或班组长的带领下立即撤至作业规程指定的地点待命,同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恢复通风、送电工作应按有关措施要求执行。

  8、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9、全风压下的回采工作面严禁停风,否则由矿安监科组织进行事故追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节井下通风系统管理

  1、生产技术科要从设计上严格把关,设计联巷及采面车场时,要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尺寸大小,即施工风门巷道长度不小于10m,其巷宽不小于3.6m,能够满足施工风门的要求,否则,每次罚生产技术科相关责任人100元。

  2、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通风队、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管技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专业例会,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生产技术科做好会议记录,旷会者罚款100元。

  3、通风队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与测风后第二天以旬报的形式报有关矿领导及责任科室存档,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4、通风队要完善井下的反向风门,风门下要打底坎,每月要进行一次正、反向风门检查,确保所有的风门都能正常关闭,严密不漏风。

需要施工风门时,由生产技术科根据设计向通风队下达施工通知单,通风队严格按施工通知单的要求,提前编制风门施工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审批,报有关领导批准;

施工前由生产技术科、通风队共同在现场确定风门位置。

风门施工,要及时进行连锁(采用吊桶式连锁),连锁绳规格型号:

5-155×

26钢丝绳,不能过紧或过松,保证一道风门打开时,另一道风门正常关闭,若两道风门距离超过5m时,中间要加上滑轮,两个滑轮的距离不得超过5m。

  5、通风队施工风门必须保证符合“三化”要求,即标准化、自动化、连锁化,大小风门要做到自动关闭和连锁,每处的风门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由通风队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安监科、企管科、通风队、接管使用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生产技术科、企管科、通风队保管。

通风队要做好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6、各采掘单位要为施工风门创造条件,施工风门地点的轨道必须按设计铺设。

需要调道时,由生产技术科下达调道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否则,每拖延一个小班,罚责任队长100元;

  7、施工风门时要按设计进行,风门两侧预留电缆孔(孔径为3吋)各4个,6吋风水管路孔各1个,3吋注浆管路孔各1个,需要过风筒时要预留风筒洞,水沟必须设挡风帘。

风门墙体各种孔洞不用时先堵严抹平,并标上标记。

  8、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隔爆设施实行就近管理的原则,由生产技术科对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区域每月进行一次划分,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至各有关单位。

责任单位负责保证责任区内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检查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如有损坏,责任单位必须及时上报生产科、通风队,由通风队安排人员修理;

责任区内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有堆积杂物的,由责任单位自行清理,没有及时清理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一旦发现有人为在通风设施前堆积杂物现象,必须及时上报生产科并进行制止,由生产科根据情节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通风队必须每班安排专人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通风设施完好情况、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是否存在淤泥、积水、杂物等现象,发现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并上报生产科,发现空班漏检或明显问题未上报并处理的,罚通风队跟班队长、主管队长各100元、50元;

永久风门管理一直到该头施工结束,随巷道移交下一个单位。

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发现撞坏风门、打开风门不关,按严重“三违”处理,堆放杂物每件罚款50元。

  9、施工单位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生产技术科联系,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私自在通风设施上挖洞过管线,对责任单位队长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凡从风门调节风窗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对责任队队长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10、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要采用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方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只允许一次串联,且只准“掘串采”或“掘串掘”,不准“采串掘”或“采串采”。

凡发生串联风的巷道,由生产技术科通知通风队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技术科组织审批后,报有关领导批准实施,否则,发现一处不合理串联风,罚责任单位2000元,无措施发生串联风,罚通风队1000元、生产技术科200元。

  11、因受地压影响,风门变形严重,需扒掉重新构筑时,由生产技术科向通风队下达通知单,通风队按通知单的要求,重新构筑,巷道断面不符合构筑风门要求时,由生产技术科下通知给有关单位,进行扩巷调道。

  12、由生产技术科对失修巷道进行认定,做好失修巷道统计,通风队按照生产技术科统计的失修巷道,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报表。

  13、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生产技术科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及时进行维修。

每个采区或采面的进回风巷的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80%,对失修巷道由生产技术科安排进行修复。

  14、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按原值的5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15、因生产需要,安装风机、巷道贯通等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生产技术科制定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生产技术科、通风队进行实施,由通风队做好通风系统调整记录。

  第四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为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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