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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相关指标和总体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期限低于评价期视为没有满足本指标。

查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批复文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文件。

城市规划区

评价期适时评价

时评价

5

城市绿线管理

 

已划定绿线,绿线管理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的规定。

查阅城市绿线规划图

6

蓝线管理

Ⅰ级标准基本项

Ⅱ级标准一般项

已划定蓝线,蓝线管理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查阅城市蓝线规划图

7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1)应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制度。

2)制度应包括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公示制度以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工程和技术管理制度。

1)工程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等规范的相关要求。

制定公示制度,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制度和规划成果向社会公示。

2)检查方法主要是阅各项管理制度,工程上要求抽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公示方面要检查公示展示平台。

城市管理制度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化技术

应满足以下任意二项:

1)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

2)应建立与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3)应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监管体系。

核查上报资料,并到实地检查各项管理软硬件设施。

城市管理信息技术

9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Ⅰ级标准≥85%。

Ⅱ级标准≥80%。

Ⅲ级标准≥70%

Ⅳ级标准≥60%。

1)对照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表进行,主要调查绿地数量、质量、使用和环境质量四部分,重点是绿地使用情况。

权重达0.45。

2)指被抽查的公众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在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中,问卷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问卷调查分析报告须在实地考查10天前完成。

城市公众满意度

评价期适时评价,以不早于评价期一年之内的满意度调查结果为准

二、绿地建设评价表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Ⅰ级标准≥40%。

Ⅱ级标准≥36%。

Ⅲ、Ⅳ级标准≥34%。

1)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绿化覆盖面积(km2)占建成区总面积(km2)的百分比。

应按下式计算:

2)绿化覆盖面积包括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绿地种植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覆盖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审核城市建成区面积及卫星遥感图片采集数据

城市建成区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年度末的数据为准,相关数据采集以不早于评价期一年内的卫星遥感数据

建成区绿地率(%)

Ⅰ级标准≥35%。

Ⅱ级标准≥31%。

Ⅲ、Ⅳ级标准≥29%。

1)指在城市建成区中各类城市绿地面积(hm2)占建成区总面积(hm2)的百分比。

2)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建成区面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范围的面积。

3)历史街区超过城区面积50%以上的城区,评价时绿地率指标下调2个百分点。

4)其他绿地的统计面积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总面积20%。

5)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不应计入绿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1)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9.5。

2)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10。

3)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11。

1)指城市建成区中公园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的城市人口之比。

2)城市人口按照各市政府公布的常住人口计算,包括市区(不包括市辖县)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

未落常住户的人中包含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人口。

3)公园绿地中被绿地封闭围合的水面100%计入公园绿地面积。

4)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不应计入公园绿地面积。

1)审核城市建成区卫星遥感图片采集数据。

2)根据上报的城市人口数字进行计算

同上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Ⅰ级标准≥70%。

Ⅱ、Ⅲ、Ⅳ级标准≥60%。

包括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还包括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覆盖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核查上报统计资料及遥感影像资料

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Ⅰ级标准≥25%。

Ⅱ级标准≥22%。

Ⅲ、Ⅳ级标准≥20%。

1)指设区城市中各城市行政区绿地率最低的值。

2)未设区城市按城市绿地率评价。

3)历史街区不计入统计。

4)历史文化街区超过所在城区面积50%以上的城区可不纳入最低值评价。

2)计算各城区绿地率后进行选择。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人)

Ⅰ级标准≥5。

Ⅱ级标准≥4.5。

Ⅲ、Ⅳ级标准≥4。

1)指设区城市中各城区公园绿地面积与各城区的城市人口之比的最低值。

2)未设区城市按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评价。

3)历史文化街区超过所在城区面积50%以上的城区可不纳入最低值评价。

2)计算各城区人均绿地指标后进行选择。

1)城市建成区。

2)不含建成区内的历史街区。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Ⅰ级标准≥80%。

Ⅱ级标准≥70%。

Ⅲ、Ⅳ级标准≥60%。

1)一般城区:

指大5000㎡的城市公园绿地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2)建成内的历史街区:

指大于1000㎡的城市公园绿地按照300米的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3)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应以公园各边界起算。

1)审核城市建成区面积及卫星遥感图片采集数据。

2)结合城市现状居住用地分布情况进行分析。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Ⅰ级标准≥0.07。

Ⅱ级标准≥0.06。

Ⅲ、Ⅳ级标准≥0.05。

指建成区内每万人城市人口拥有大于10hm2的综合公园的个数。

根据上报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年度末的数据为准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Ⅰ、Ⅱ级标准≥95%。

Ⅲ、Ⅳ级标准≥85%。

1)指城市道路两旁栽种行道树的长度(米)占道路总长度的百分比(米)。

2)不含历史街区。

核查上报统计数据及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Ⅰ级Ⅱ级标准均为一般项

Ⅲ、Ⅳ级标准≥80%。

1)新建、改建居住区(小区)中,符合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要求的居住区(小区)数量占居住区(小区)总数量的百分比。

2)新建、改建居住区应为2002年(含2002年)以后建成或改造的居住区(小区)。

11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纳入绿地达标统计的公共设施用地应符合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关于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的规定。

12

城市防护绿地达标率(%)

Ⅰ级标准≥90%。

Ⅲ、Ⅳ级标准≥70%。

指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关要求的防护绿地面积(hm2)占总防护绿地面积(hm2)的百分比。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年度末的数据为准,相关数据采集以不早于评价期一年内的卫星遥感数据。

13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各级标准均为≥2%

1)生产绿地面积(hm2)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hm2)的百分比。

2)生产绿地面积统计包括城市规划区内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

14

城市道路绿化达标率(%)

附加项

各级标准均为≥80%

1)指符合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3.1.2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要求的城市道路长度(米)占总城市道路长度(米)的百分比。

2)不含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2米的城市道路(支路)和历史街区。

核查统计上报资料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年度末的数据为准。

15

建成区内大于40hm2的植物园数量(个)

各级标准均为≥1

纳入统计的植物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规定

16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各级标准均为≥60%

1)城市建成区内林荫停车场面积占全部停车场面积的百分比。

2)纳入统计的停车场应包括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内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3)室内、地下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场不计入统计。

17

河道绿化普及率

1)单侧绿地宽度≥12m的河道滨河绿带长度(km)占河道岸线总长度(km)的百分比。

2)河道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或与之毗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被列入E水域的河道。

3)滨河绿带和河道岸线长度为河道两侧岸线的总长度。

4)宽度<12米的河道和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水巷不计入评价。

5)因自然因素形成河道两侧地形坡度大于33%的河道不计入评价。

18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纳入统计的受损弃置地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E类的范围规定。

三、建设管控评价表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性评价值

Ⅰ级标准≥9。

Ⅱ级标准≥8。

Ⅲ级标准≥7。

Ⅳ级标准≥6。

1)城市绿地格局对城市综合环境的改善作用。

2)园林绿化对城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程度,水系、山体是否纳入保护。

3)城市园林绿化对城市风貌形成的作用,直观来讲就是一个城市的风貌中园林绿化占多大的比重。

4)城市园林绿化对城市性质与产业功能所产生的影响。

由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评价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1)使用性,主要评价居民对公园绿地、城市广场的使用程度,主要评价平时和节假日的游客人数是否与公园绿地面积容量相符合。

2)服务性,主要评价城市综合性公园内各项服务设施的完备。

包括常规活动设施和功能区安排以及其它便民物品的设置安排等,以及公园主要游路是不时实施无障碍设计等。

3)适用性,主要评价城市各类绿地的营造是否考虑了城市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特点。

4)可达性,主要评价城市公园绿地,包括出入口位置、公交线路安排和游览道路的组织是否方便居民到达和进出。

5)开放性,主要评价城市公园绿地对于居民的开放程度,主要包括是否对全体市民开放,门票收取是否符合公益性的特点等。

6)安全性,主要评价公园绿地对游客和其它公共安全的保障。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1)景观特色,评价公园绿地设计理念、表现形式、艺术价值、材料和技术应用水平,以及公园绿地营造对于地方风貌特色的反映。

2)施工工艺,评价公园绿地施工质量和工艺水平。

3)养护管理,评价公园绿地的养护标准和养护水平。

4)植物材料应用,评价公园绿地植物配置层次,植物材料的多样性和适用性。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1)本评价应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评价,非历史文化名城视为自动满足。

2)对文化保护主要评价城市园林绿地营造对于地方历史文化遗产、遗存遗迹的保护与展示的水平;

对文化的继承主要评价城市园林绿地营造中地方文化和特色文化的宣传与展示水平。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1)植物材料的应用,评价道路绿化植物的适用性、丰富性和配置的合理性。

2)养护管理,评价道路绿地植物养护标准和养护水平。

3)景观特色,评价道路绿化对街区的识别,城市出入口和道路的绿化景观要素是否清晰可辨,给人印象是否深刻。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Ⅰ级标准≥95%。

Ⅱ级标准≥90%。

纳入管理规范化统计的公园应符合相关公园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调研

古树名木保护率

Ⅰ级标准≥98%。

Ⅱ、Ⅲ、Ⅳ级标准≥95%。

指城市规划区内建档并存活的古树名木数量(株)占古树名木数量(株)的百分比。

查阅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文件并现场核实。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未数据为准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1)指应用节约型园林技术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面积之和(hm2)占公园绿地、道路绿地总面积(hm2)的百分比。

2)采用以下技术之一并达到相关标准的可称为采用节约型技术:

采用微喷、滴灌、渗灌和其他节水技术的灌溉面积大于等于总灌溉面积的80%。

采用透水材料铺装面积超过铺装面积总量的50%。

设置有雨洪利用措施的。

采用再生水或自然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灌溉和造景,其年用水量大于等于总灌溉和造景年用水量的80%。

⑤对植物因自然生长或养护要求而产生的枝、叶等废弃物单独或区域性集中处理,生产肥料或作为生物质进行材料利用或能源利用。

⑥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浅层热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其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能源消耗总量的25%。

⑦保护并合理利用了被相关专业部门认定为具有较高景观、生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行、地形、水体、植被以及其他自然、历史文化遗址等基址资源。

1)根据上报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2)对现场进行实地调研。

立体绿化推广

1)应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措施和技术措施。

2)应制定立体绿化推广实施方案。

3)应已执行立体绿化实施方案,效果明显。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1)应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

2)城市其他绿地应得到有效和合理利用。

3)纳入评价的其他绿地应符合《城地分类标准》中的规定。

生物防治推广率

各级标准要求≥50%

1)利用了生物防治技术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面积(hm2)占公园绿地、道路绿地总面积(hm2)的百分比。

2)生物防治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各级标准要求≥70%

应急避难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的有关规定。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各级标准要求≥60%

1)纳入统计的水体、应包括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被列为E水域的水体。

2)纳入自然岸线统计的水体应同时满足防洪、排涝,岸线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学和景观美学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

绿地构建应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生境。

3)岸线总长度为河道两侧岸的总长度。

4)具在地方传统特色的水巷、码头和历史名胜公园的岸线可不计入统计评价。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1)应划定城市紫线,并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

2)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的要求。

风景名胜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应具有国家级风景名胜或被列为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且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或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四、生态环境评价表

年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天)

Ⅰ级标准≥300d。

Ⅱ、Ⅲ、Ⅳ级标准≥240d。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范》HJ/T193-2005执行。

每日API指数按认证点位的均值计算。

查阅环境质量公报或监测点数据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的数据统计为准

地表水四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Ⅰ级标准≥60%。

Ⅱ级标准≥50%。

Ⅲ、Ⅳ级标准≥40%。

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水体中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及以上标准的监测断面数量占总监测断面数量的百分比。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A))

Ⅰ级标准≤54dB(A)。

Ⅱ级标准≤56dB(A)。

Ⅲ、Ⅳ级标准≤60dB(A)。

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

式中:

LeqA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

dB(A);

LeqiA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

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Ⅰ级标准≤2.5℃。

Ⅱ级标准≤3℃。

Ⅲ、Ⅳ级标准≤4℃。

城市热岛效应程度采用城市建成区与区域腹地(郊区、农村)的平均均气温差值表示。

按要求应采用6月-8月间的气温平均值。

审核卫星图片采集数据,利用遥感手段检测城市热力场变化及热岛效应程度

以评价期五年内(含评价期当年)遥感数据的为准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Ⅰ级标准≥0.9。

Ⅱ级标准≥0.8。

Ⅲ、Ⅳ级标准≥0.7。

本地植物包括:

在本地自然生长的野生植物种及其衍生品种;

归化种(非本地原生,但已易生)及其衍生品种;

驯化种(非本地原生,但在本地正常生长,并且完成其生活史的植物种类)及其衍生品种;

不包括标本园、种质资源圃、科研引种试验的植物种类。

3)纳入本地植物种类统计的每种本地植物应符合在本市建成区种植数量不应小于50株。

4)没有进行统计的视为不满足指标。

查阅本地物种指数统计资料

生物多样性保护

1)应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并以完成当年为基准年。

2)应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3)评价期当年超过基准年五年的,应调查统计当年城市市域内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物种数量,该数量不应低于基准年相应的物种数量;

评价当年未超过基准年五年的仅评价以上1、2两条。

查阅相关资料

城市市域

城市湿地资源保存率(%)

1)指城市规划区内现状湿地的面积与基准年湿地面积的百分比。

2)应完成湿地资源普查,以本地城市规划区内完成湿地资源统计的年份为基准年。

3)评价期当年的湿地资源面积不应低于基准年统计的资源面积。

审核城市规划区卫星遥感图片采集数据,并对照基准年数据。

以评价期上一年度未的统计数据和不早于评价期一年内的卫星遥感图片数据为准

五、市政设施评价表

城市容貌评价值

1)评价选取了与园林绿化整体效果有较大影响的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公共设施和城市照明作为评价内容。

2)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由第三方机构专家组评价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Ⅰ级标准≥100%。

Ⅱ、Ⅲ、Ⅳ级标准≥99%。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第6.8节水质检验相关规定。

审核上报资料并实地调研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Ⅱ、Ⅲ、Ⅳ级标准≥80%。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万吨)占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万吨)的百分比。

1)查阅统计资料。

城市生活垃圾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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