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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住房保障中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进行联合验收

局内组织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

进行施工,编制工程决算

工程结算

风险③

风险④

按轻重缓急安排施工维修

住房保障中心预算报局审核

承租人、房产局联合验收

风险⑤

按工程定额结算维修费

风险⑥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不及时查看现场;

未视维修紧急程度上报维修;

对不属于中心维修范围的项目未向承租人解答清楚。

风险②:

对急修项目未当场采取应急措施导致纠纷或事故;

现场查勘不及时。

风险③:

不及时维修施工;

维修工序不到位,偷工减料。

风险④:

项目预算编制不及时或不完整,影响维修工作。

风险⑤:

项目招标不规范;

接受投标人的好处。

风险⑥:

施工监管不到位;

编制决算时扩大工程内容或提高工程价格。

防范措施:

1、加强工作人员岗位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

2、设立监督岗,加强岗位监督。

3、落实首问责任制,住房保障中心房管员为项目维修首问责任人。

4、认真执行县房产管理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加强维修项目监管,落实项目监管责任,严把维修质量。

5、严格按照《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定》做好大修项目招投标工作。

6、认真执行《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工程决算审计、审核制度》及工程决算的相关规定,做好工程决算。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申请廉租住房:

低保户到所在社区领取《永兴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填写,复印其低保证、低保存折、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社区开具无房证明或其他证明(如残疾证等)

第二步、资料审核:

资料经申报家庭所在的社区入户调查及初审再经民政部门复审合格后携带《永兴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低保证、低保存折、身份证、户口簿、无房证明或其他证明(如残疾证等)到县房产管理局廉租办最后审核(查看原件与其复印件是否属实)(政策依据:

永政发[2004]17号文件)

第三步、最低收入家庭登记造册、录入湖南省住宅信息网:

根据申请低保户的先后顺序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档且录入湖南省住宅信息网

申报低保户家庭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轮候

第四步、廉租住房家庭申报登记公示: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其户口所在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第五步、制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摇号分房、公证处公证:

根据每年新建的廉租住房制定相应的廉租住房分配方案进行摇号分房后将分房结果经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公证处作公证词

第六步、廉租房的入住:

根据摇号分房结果核算房租建廉租房租金花名册,承租户带身份证到房产局廉租办签署廉租房租赁合同并领取锁匙(政策依据:

郴价字[1998]198号、永价函[2004]21号)

第七步、实物配租的年度审核及退出:

按年度审核制度对承租户进行年审,即承租廉租房的住户每年需填写《XXXX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审核表》经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签字盖章后经永兴县民政局签字盖章后提供低保证、低保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局廉租办进行最后审核,年审合格的根据低保证上的家庭人口对该户房租进行核算及收取;

对不符合居住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按规定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已承租的廉租房,逾期未退回的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以5元/平方米为基准,根据楼层系数加减核算房租)

不及时受理申请户的书面申请,对业务不熟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没有进行认真审查;

非法接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存在不廉洁现象。

非法接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将不符合规定现象审核通过;

没有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相应的审核工作,并未及时将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县住房保障中心未对最终核定的保障对象进行期限为15日的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完整。

1、加强廉租住房保障业务学习和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

2、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提高规范化水平、提高服务水平、严格依法行政;

3、强化政务公开、信息公示制度,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三)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审核的工作流程

年度申报

已享受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机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初审

受理机构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住房保障中心(享受保障家庭户户口所在社区)。

(风险①)

复核阶段

(一)

县民政局就已享受保障家庭是否继续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年度审核表,并反馈县住房保障中心。

(风险②)

复核阶段

(二)

县住房保障中心对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进行复核,就已享受保障的家庭是否继续享受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年度审核表,并将年度审核表转同级民政部门。

(风险③)

符合保障

审核通过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风险④)

不符合保障

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风险⑤)

调查取证不全,工作不细;

非法接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审核通过;

非法接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户审核通过;

县住房保障中心未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滥用职权,非法接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使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继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或者继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

四、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

1、主任

①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②主管廉租办具体业务工作;

③负责制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督促;

④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⑤抓好全县廉租住房业务指导、组织督促检查落实;

⑥负责组织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模申报,争取中央项目规模和中省专项补助资金;

⑦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副主任一

①及时上报《湖南省住房保障网》的月报、旬报、年报;

②协助主任处理新建廉租房的其他工作。

3、副主任二

①负责本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准入审核,录入《湖南省住房保障网》;

②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年审工作;

③协助主任处理其他工作。

4、廉租房专干

①负责质监及建设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

②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收缴及按时解缴入账;

③负责查出廉租房区内违规搭建、擅自装修损坏房屋的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主任;

④配合社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⑤协助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事公开制度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增强廉租住房管理的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房屋安置公开

(一)廉租住房新房安置。

新房安置必须有局领导的批示,按局领导的批示安置,不得擅自安置。

(二)承租户私自转租转让房屋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查处并可收取市场租金。

(三)经执法部门处理同意转租转让过户的住房,或共同居住人住房过户的,或夫妻离异更名的,或承租人互换住房过户的,先由房管所审核,报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再到房管所办理租赁过户手续。

第二条房屋维修公开

(一)房屋维修程序

1、1万元以下的房屋小修工程由承租户到县保障中心处廉租房专干报修,经其核实报主任,由主任会同相关人员实地勘察,派员修理。

2、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维修工程需先立项报局领导审批,并请局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审定,方可施工。

竣工后,将工程决算报局财务科审核后,方可付款。

(二)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由保障中心负责人组织廉租专干、施工员现场验收,保障中心主任参加,承租户、廉租专干、施工员、保障中心任务在验收单上签字,单项工程万元以上的须邀请局财务室参加验收。

(三)审核工程预(决)算:

由施工员编制预(决)算,县保障中心主任核实,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单项工程万元以上必须先送决算到局财务室审核,分管中心局领导签出意见和局主管财务领导签出意见后,中心主管财务领导方可审批结算付款。

第三条财务管理公开

(一)每年的财务支出严格按局年初计划指标控制使用,严禁超支。

招待费、办公费、职工福利费单列,凡局财务科不同意支出的,报帐员一律不予报帐。

(二)租金收入直接进入县会计核算中心帐户,由局财务室统管,严禁公款私存。

(三)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租赁补贴资金专款专户,由局财务室统管。

(四)凡购置单项办公设施、设备资金达到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局财务室统一采购,中心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或局财务室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办事纪律公开

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勤政廉政制度的规定,履行服务承诺,不得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如有违反纪律的行为,按局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房屋修缮管理监督制度

为加强房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监督机制,确保廉租住房不倒、不塌、不漏,保证承租户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中心和承租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中心工程部负责做好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的修缮、修建和直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二条工程部根据直管公房的完损程度及其掌握的有关资料,年初认真拟定年度维修计划,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维修项目,上报局财务科和局领导审批。

第三条工程部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制定月维修计划,拟定大、中、小维修项目,报部主任审批。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且超过2千元的单项工程应先做预算,报中心领导研究审批后,方能施工。

第四条工程部必须每年会同各房管所工作人员对直管公房的完损程度进行两次普查,并将普查情况及建议书面上报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工程部在主任的主持下,组织设计维修工程实施方案,施工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导、监督维修,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维修工程竣工后,工程部负责组织中心领导、房管所所长、房管员、民工队负责人及住户等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参加验收人员在工程竣工报告单上签字、承租户签意见,房屋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其费用中心概不负责,工程部也不得向承租户摊派。

第七条验收合格的工程,工程部编制决算,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签出意见后,报经局工程科、局财务审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后,财务方可支付工程款。

工程部在工程完工后须整理工程图纸材料、预决算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房屋小修项目,由住户申报到房管所,房管所综合上报到工程部,工程部审查合格后,及时派施工人员进行修缮。

第九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房屋维修、预算、验收、决算等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作中有渎职、索、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致使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的,中心按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中心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中心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对房屋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可以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户籍证明(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低保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其它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受理。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受理机关,负责受理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基本情况进行查询,对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发给申请人《郴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廉租房管理部门;

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当面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资料。

二、审核、登记程序

1、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填好的《郴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后,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证明材料及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完成审核。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范围内及房管部门办公地点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准予登记。

3、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廉租办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其原因;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4、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廉租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保障方式和廉租住房实际情况确定其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自登记之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发轮候通知书。

三、退出管理程序

1、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任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中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3、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租金;

情节恶劣的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它规定

1、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现住房已确定拆迁或已实施拆迁的,由拆迁人安置其住房,不再申请廉租住房登记。

2、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当地廉租办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根据中心《创建优质文明服务窗口管理规定》,结合行业特点,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最佳的社会效益,中心特向社会承诺:

第一条坚持文明服务,认真做到态度诚恳、热情周到、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微笑服务。

第二条简化办事程序,协调好内部关系,积极采取“便民、利民、为民”的措施,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切实为民服务。

第三条实行定期上门服务。

中心对各片区内的直管公房,实行定期上门服务,每月三次。

上门服务的内容主要是收缴房租、查处房屋险情、宣传直管公房政策及防火(对重点防火区、防火部位每天查看一次)防盗措施、收集住户意见并及时反馈信息。

第四条实行限时服务,及时处理房屋报修项目。

受理承租户瓦屋面漏雨查勘不超过48小时,危房险情查勘不过夜,小修小补查勘不超过3天,一般项目维修查勘不超过5天。

第五条不乱收费及乱涨租金。

严格按物价部门公布的房租价格标准及有关收费标准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不随意乱收其他费用。

第六条拒收受红包礼品。

在办理公房过户、换房、共住人更名手续过程中,经办人不得收受和变向收受承租户的红包礼品。

欢迎社会各界及承租户监督以上承诺,如发现中心人员有违规行为,请直接拨打以下电话投诉,中心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中心行风评议领导小组组长办公电话:

5526339

中心行风评议工作办公室:

5526235

上门服务措施

为进一步改进中心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上门服务计划。

要求局领导每月一次、保障中心负责人每月二次、廉租专十每月三次上门服务。

第二条上门服务时间。

以每月1日、10日、20日(节假日往后推)为上门服务时间(如遇灾害性天气则不定期上门服务)。

第三条上门服务内容

1、上门为孤寡老人、高龄老人、残疾人代收代缴房租、水电费,代办过户手续,帮助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等;

2、定期上门查处房屋险情,排查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

3、定期上门宣传、解释廉租房政策及防火防盗、计生工作等方面知识。

4、定期上门收集住户意见及租赁转让信息,并及时反馈处理。

第四条上门服务责任落实到人

1、廉租专干为上门服务第一责任人。

负责经办上门服务内容中的具体工作,要求办事认真、讲求实效、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真正做到每月为承租户办一两件实事。

2、保障中心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

负责对廉租专干上门服务工作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在工作上进行督促。

对廉租专干收集和反映的问题,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结,办结率达100%。

第五条上门服务工作监督和考核。

上门服务作为改进中心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中心行风评议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所及各窗口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奖罚兑现的主要依据。

廉租住房承租户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为完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加大行风评议和行风建设力度,广泛听取承租户的呼声,进一步促进中心工作作风的转变,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立承租户来访接待日。

确定每周一为接待日,接待人员由中心领导轮流担任。

记录员:

中心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安装承租户投诉信箱。

在成片、成栋的廉租房辖区内,安装一定数量行风评议投诉信箱,广泛收集承租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公开行风评议投诉电话。

中心将主任室、办公室电话号码,作为行风评议投诉电话对外公开,积极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及公房承租户对中心工作的批评和监督。

第四条指定专人负责。

由办公室指定一人专门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来电接听工作,并做好记录同时定期开箱收集整理投诉意见。

第五条来访人员接待地点设在中心会议室。

第六条对待来访人员要做到热情周到、耐心解答、认真记录、及时处理。

首问责任制度

根据局行风建设有关规定,为加强中心干部职工日常行风建设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于前来中心或所属部门办事的外来人员,凡是第一个被接触问话的干部职工,无论是谁,都被视为首问责任人,应主动承担起整个办事过程的服务责任。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热情接待、仔细询问对方前来办理何种事情,需要本人提供什么服务;

2、认真解释办事程序,负责引导对方到应去的部门办事;

3、尽量协助对方办妥事情,对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解释原因;

4、主动掌握住户办理事情的最终结果;

5、有礼貌地迎送住户离开本单位;

6、对未办完事情的,应主动记下对方通讯电话或地址,以便随时告之事情处理的进度及最终结果。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的监督与考核

1、中心负责人为“首问责任制”的第一监督人,负责对首问责任人的服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2、要求设立“首问责任制”办事记录本,对前来办事的人姓名、地址、电话、办理何事、处理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作为年终行风评议考核的主要依据。

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职责责任追究。

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出现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以房谋私、索贿受贿,索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损公肥私等不廉洁行为,视情节轻重扣发1个月至全年奖金,情节严重的报局监察室处理。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和窗口工作人员对来访和办事群众态度生硬,与来访和办事群众发生吵架、骂架、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责任追究(无理取闹的除外),并扣除当事人当月奖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1个月至全年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报帐员应严格遵守中心现金管理制度、局财务管理制度、中心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报帐员工作职责,严禁存放现金过夜,对廉租专干解缴的房租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准公款私用。

如发生盗窃事故和丢失现金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扣发当事人1个月的目标管理奖金。

第六条由于廉租专干工作不深入,雨季发生倒塌房屋,天气干燥发生火灾等事故,房屋维修处理申报不及时,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和采取改正补救措施,并扣发当月奖金。

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扣发当事人全年奖金,并扣发所在部门二个月的奖金。

造成重大损失的,报局作出行政处分。

第七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玩忽职守,因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对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不汇报,而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发一个月至全年的奖金。

对抗洪救灾、抢险工作不及时到岗的,扣发当月或半年奖金,因不到岗造成安全事故的,按事故大小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不干事、专谋人,不按正常渠道实事求是反映情况,无事生非、无中生有、告黑状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视情节扣发半年至全年奖金,并调离本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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