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考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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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院(系、部)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以分管教学的院长(或主任)为主的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部所开设各门课程的考试工作。
院考试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按课程计划确定考试课程;
组织试卷命题;
落实监考人员;
负责对全院考试组织工作的检查;
做好学生的考前教育;
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组织试卷评阅及成绩登录;
做好试卷入库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七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考查可采用作业、讨论、论文、设计、随堂测试等。
第八条考核可以采用考试、考查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各门课程考试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适当考核方式。
第九条对课程理论部分的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或计算机考试;
实验可以考试,也可以写实验报告或作业;
实习可以写实习报告或其它方式;
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参见《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
第十条完全采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需在考核前经院系同意,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凡考试课程,学期结束时都将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时间、地点考试。
第四章考试命题与制卷
第十二条考试的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知识的能力。
考试试卷命题规范,题量、难易程度适当,覆盖面大;
语言准确、插图工整、题意清楚;
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实践技能、综合能力考试要有合适的比例。
第十三条试题原则上包括知识性测试内容和能力性测试内容两部分,试卷相应由知识题和综合题两部分组成。
根据课程的不同,这两部分所占比例由教师确定,但综合试题部分一般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考试课程须依据教学大纲出多套试卷:
实行一套试卷统一考试的科目必须出A、B两套试卷,实行两套卷考试的科目必须出A、B、C三套试卷,其难易度、题型、题量等应相同和相当,并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且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规范。
第十五条命题应由命题小组完成,如不组成命题小组,应由学院或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完成。
教研室(系)主任、教学副院长要对试卷质量、水平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所有课程都要逐步建立和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第十七条非试题库命题的试卷四年内考题重复内容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40%。
第十八条试卷格式须遵循统一标准,包括试卷名称(含学年、学期、课程名称、A、B卷代号)、试卷说明(对考试方式、试卷题量、答题时间、答题要求的简单说明,无特殊说明,可不写)、试题等部分。
试卷格式分普通试卷格式(即非教考分离试卷格式)、教考分离试卷格式。
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实际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套用,或由教学办到文印室统一领取。
具体格式要求参见《XX大学试卷格式规范》。
第十九条命题完毕后,命题人或任课教师须将该学期考试课程的试卷样稿在考试前2周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经系主任审阅选用签字后,一套作为考试用卷;
对教考分离课程的试卷,需经院系确定同意,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试卷,另一套存留备案。
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将试卷送至教务处文印室,教考分离试卷由教学秘书负责送印。
第二十条所有考试试卷统一由教务处文印室印制。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1—2天到文印室领取考试试卷、考试答题纸,核对试卷内容无误后签字备案。
第二十一条凡接触考题的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
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指定考试内容,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试卷一旦泄露,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制卷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由教学单位统一负责试题库的管理、维护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考试安排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期末最后1—2周为学校统一安排的期末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在十周以后结束的课程,一般也应集中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统一考试。
因实习、课程设计等原因需提前或延期考试的课程,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考试。
第二十四条不宜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特殊形式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须提前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口试时间由任课教师决定。
特殊情况要向教务处说明。
第二十六条考试安排要及时、准确,考试实行单人双座。
一经确定,院系不得擅自更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学生可通过现代教务管理系统查看个人考试信息。
第二十七条各院系负责落实本院学生所在考场(包括公共课)的监考工作,考生人数在80人(含80人)以内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
考生人数超过80人的需安排3名以上(含3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院系教师、行政人员、辅导员、团总支工作人员都有监考义务,应服从学院安排的监考工作。
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各院系要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对学生加强考风考纪宣传,对监考人员做好考前培训,强调监考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责任意识。
第六章考场规则
第三十条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
学生应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和准考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
第三十一条对于闭卷考试,除必要的文具之外,书本、资料、纸张、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入座位,已带入考场的,应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对开卷考试,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考试明确规定的允许范围。
第三十二条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者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学生如因病等突发事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到院系办理相关手续,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考处理。
第三十三条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要求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到。
对未按监考要求签到的考生,造成成绩漏登、错登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答卷之前,先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班级和考号等诸项内容填写清楚。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独立答卷。
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提供他人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录音设备等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犯,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此门课程以零分记入成绩,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过程中,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特殊情况,需经监考人员同意。
提前交卷者,请将试卷和答题纸(卡)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但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第三十七条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了时学生必须停止答题,并按监考人员要求,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或反扣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完毕并示意离开时,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八条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XX大学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七章监考与巡考
第四十条监考人员须服从学校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第四十一条监考人员包括主考教师、主监考教师和副监考教师,各自职责如下:
(一)主考教师职责
1.主考教师即为该门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
2.可以担任本课程中一个考场的主监考;
3.负责试卷的命题,确保命题的准确性。
在试卷印制完毕后发现命题有误,必须在考试前将勘误表交给主监考教师,以便考试前告知考生;
4.考前10分钟把试卷和由主考教师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提供的《考场记录(学生签到表)》交给主监考教师;
5.有违纪记录的情况必须在考试结束的两小时内送至本院(系、部)教学办公室。
(二)主监考教师职责
1.主监考必须由中级职称以上有监考经验的校内人员担任;
2.负责指定考场考试的全过程;
3.考前10分钟前接收并清点主考教师送来的试卷和《考场记录(学生签到表)》;
4.宣布考场纪律,按时发放和收回试卷;
5.视情况对考生座位进行临时调换;
6.发现学生违规时,及时收回试卷和违规证据,令考生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学生签到表)》中认真做好违纪作弊情节的记录,待考试结束后及时交给主考教师;
7.考试结束后,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将试卷整理好放在座位上,将整理清点后的试卷和《考场记录(学生签到表)》交至主考教师。
(三)副监考教师职责
1.副监考教师必须由校内有监考经验人员担任;
2.在黑板上书写考试号的编排顺序和试卷勘误表,指导学生按签到表顺序号就坐;
3.检查考生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监督考生在《考场记录(学生签到表)》上签到。
如发现证件不符,应令其退出考场,并告知主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学生签到表)》;
4.考试开始后,提醒学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专业、学号和座位号;
5.协助主监考教师维持考场纪律,考试结束后协助主考教师清点试卷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考试期间组织学校和院系两级巡考。
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领导、督导组成员、教学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院级巡考人员由各院系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巡考人员职责
1.巡视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到准时到岗,尽职尽责,严格巡查,以保证学校考试的正常、顺利进行;
2.巡考人员应佩戴巡考工作牌,督导组人员应佩戴督导组工作牌;
3.每个巡考小组对每个考场的巡视次数不少于两次;
4.巡考人员在巡考时尽量穿软底鞋,放轻脚步,保持安静,除非发现作弊或不规范监考行为,巡考人员一般不进教室;
5.巡考人员对考前准备情况应认真检查,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场是否彻底等。
一经发现问题,巡考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和教务处考务科联系;
6.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做好《考场记录》,以便及时反映情况;
7.如发现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巡视人员要协助监考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以保证考场秩序;
8.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违反监考纪律的,巡考人员应及时告诫并督促其改正。
同时在《巡考情况记录表》中予以记录;
9.巡考结束后,巡考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巡考情况记录表》,由联系人当日及时交到考务科。
第八章阅卷、成绩评定
第四十四条教学单位负责组织评卷工作,阅卷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公正、客观、准确。
教考分离课程及全校公共基础课程,阅卷人员需集中时间、地点对密封试卷进行流水评阅,试卷评阅完毕后,对试卷统一拆封、登分。
院系应将教考分离课程的阅卷时间、地点提前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制评定。
按百分制记成绩的60分及其以上给予学分。
按五级分制记成绩的及格及其以上的给予学分。
第四十六条教师在评阅试卷时一律按统一要求:
使用红笔、正分批改,并应做到判分清晰,统分无误,每题小分累计应与总分相吻合。
严禁使用黑笔、蓝笔、铅笔及负分批改试卷。
为保证学生成绩评定的严肃性,严禁教师“送人情分”、“扣情绪分”;
严禁学生“跑分”、“要分”。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四十七条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期末卷面成绩加权取和确定课程总评成绩。
其中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考勤、提问、测验、期中考试、实验成绩等)按总评20%—30%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期末卷面成绩按系数80%—70%的比例合计。
第四十八条无故缺考或考试不按时交卷者,按旷考处理。
第四十九条关于课程绩点及平均绩点的计算请参见《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试卷和学生考试成绩进行总结分析,填写试卷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签字上交的成绩单不得擅自改动。
经复查确有错误者,须写清原因经系(教研室)主任、分管院长(系主任)审核签字后,附试卷复印件报教务处。
第五十二条授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将学生总评成绩上网录入教务处教学管理系统,并将成绩单下载,一式两份,签字后,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送教学秘书保存。
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交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考试后,任课教师应结合学生考试成绩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从中对教学和命题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不断提高试卷质量,并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
教研室主任要对各门课程的试卷分析结果进行审阅,对存在问题的试卷,要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解决方案,并告知相关人员。
第五十四条成绩查询。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录校园网,从教务处现代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成绩查询。
第九章试卷装订与入库
第五十五条试卷评阅完毕,教师应按规定标准对试卷整理,以便统一装订。
试卷装订整理顺序为:
试卷封面→考试成绩统计分析表→考场记录表→成绩登记表→期末A、B卷样卷和A、B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全部考试答卷(按成绩单顺序排序)。
所有要件必须填写规范,缺一不可。
第五十六条试卷封面正反两面内容用黑色钢笔(圆珠笔)工整填写,内容要一致,成绩分布直方图用直尺画好。
成绩登记表中的人数必须与试卷份数相同,学生考试试卷必须按成绩登记表的顺序装订成册,中间不得缺页。
第五十七条教师对试卷按要求整理后,由教学办集中送至教务处文印室装订,并按学校规定采取“集中存放,分别管理”的原则,统一存放在XX大学试卷库中。
试卷入库之前应由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查,学校督导组成员进行抽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
第五十八条试卷一般不予查阅。
特殊情况下学生需提出申请并和任课教师联系,经院系教学办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十九条试卷应按要求装订,以主开课程的专业或课程、学期分类上架,以便调阅。
试卷入库后的日常存取、查阅、登记等管理工作,由各院系教学秘书负责。
第六十条试卷保存期限按《XX大学教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重修、免修、辅修按《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