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员取证一般行业试题库最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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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某俱乐部发生火灾,伤亡惨重,直接负责人可能要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5.某建筑施工队队长强令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该施工队长可能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6.轨迹交叉论发生伤亡事故的时空概念是人、管理两事件链相交的时间和地点。
17.压缩气体溶解在溶剂中的气体形成了溶解气体。
18.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19.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20.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应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一档、内容完整、索引清晰、真实可靠。
2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3.物料提升机应装设上极限位置限位器,吊笼的越程应不小于3米。
24.消防工作主要是进行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审核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查处火灾事故等工作。
25.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是指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压力事故。
26.职业中毒可分为急性、慢性和亚急性三种形式。
27.设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28.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对人的伤害方式主要有撞伤、压伤、轧伤、卷缠等。
29.火灾逃生的四个要点是①防烟熏;
②果断迅速逃离火场;
③寻找逃生之路;
④等待他救。
30.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人个防护用品。
3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部分负责。
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34.申请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矿工商贸企业,评审得分应大于90分。
3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36.不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7.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
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38.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不可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9.新建厂房、商场等设施和场所都必须进行三同时审批。
40.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41.擅自储存危险物品的应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关闭。
42.《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3.获得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相应牌匾。
4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5.漏电保护器主要是提供直接接触防护。
4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7.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对所调查事故利害关系没有要求。
4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9.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但无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50.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除公安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外任何人无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51.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52.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5.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5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7.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5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数。
59.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可以上岗作业。
6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6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3.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6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5.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66.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3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
6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68.一般来讲,外脚手架与建筑物等高。
69.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可以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0.电气线路故障可能导致触电、火灾、停电等事故。
71.用人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7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73.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74.通过人体电流的大小,决定于外加电压和人体电阻。
75.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及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76.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门、电缆沟等进人室内的设施。
77.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78.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79.物质的燃点越低、越不容易引起火灾。
80.火场上扑救原则是先人后物、先重点后一般、先控制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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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焊接管道和设备时,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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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对固态的酸、碱进行处理时,必须使用工具辅助操作,不得用手直接操作。
84.大型活动和会议场所要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并保证畅通,便于识别。
85.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有电。
86.作业行为管理是安全管理所有内容中最复杂的,也是管理难度最大的。
8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但因特殊情况,可以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降低技术要求执行。
88.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和换证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89.要害部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90.车间抹过油的废布废棉丝不能随意丢放,应放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
91.焊接作业使用的气瓶应该存放在密闭场所。
92.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决策、管理及操作等各个方面。
93.触电类型主要有直接接触、间接接触和电压感应触电等。
94.变习惯化违章为安全行为习惯化是作业行为管理的追求目标。
95.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96.电焊机的电缆或电焊机本身的绝缘破坏发生短路而产生触电。
97.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98.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
99.对于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100.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重要方面。
101.绝缘损坏将导致漏电。
102.《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义务主要有四项:
既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103.设备维护的四项原则是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104.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05.如绝缘未完全损坏,将导致接触不良。
106.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107.常用安全色规定:
红色、黄色、蓝色和绿色,分别表示禁止、指令、警告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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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水上交通管理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
109.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110.《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1.煤矿企业为了取得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先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1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113.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Ⅲ类工具。
1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关闭。
115.煤矿企业应当以整个企业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16.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对非重、特大伤亡事故,地方政府可责令新闻媒体不予报道。
)
11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1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119.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医疗机构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120.特别重大事故,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2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42小时。
1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上级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6.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处理善后再报告国务院。
127.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复。
128.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2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得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30.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3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划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个事故等级。
132.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133.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不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3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上级指示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各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13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137.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Ⅰ类或Ⅱ类工具。
13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13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40.某企业发生事故,死亡32人,重伤7人,该事故按级别划分为重大事故。
1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
142.常用手持电动工具属Ⅲ类。
14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作考核两部分。
144.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45.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46.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14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48.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149.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人员安全通道。
150.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15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5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应继续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153.火灾事故中使人致命的主要原因是中毒和窒息。
15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155.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不容忽视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和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5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原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157.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15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15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160.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16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6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相关安监部门备案。
163.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164.各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应当对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其他重大危险源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国家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5.火灾是火失去控制蔓延而形成的一种灾害性燃烧现象,它通常造成物的损失。
16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167.在机器运行的正常状态下没有危险,只有在非正常状态才存在危险。
168.安全色要根据信息内容,按规范正确使用。
黄色常表示正常工作状态。
169.在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改造中,如遇安全技术措施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170.常用安全色规定:
17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172.凡是设有仓库或生产车间的建筑内,不得设职工集体宿舍。
173.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
174.灭火器材设置点附近不能堆放物品,以免影响灭火器的取用。
17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76.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申请。
177.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7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79.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180.高温作业引起的疾病主要有热痉挛、热衰竭和热眩晕三种。
181.压力表在装用前应做校验,并在玻璃表面上划红线,指出工作时最高压力。
182.火灾使人致命的最主要原因是被人踩踏。
183.为防止易燃气体积聚而发生爆炸和火灾,贮存和使用易燃液体的区域要有良好的空气流通。
184.对压力容器进行内部检修时,可以使用明火照明。
185.手工焊机应该有适当的空载电压。
186.起重吊运过程中,如果突然停电,应立即将所有控制器扳回零位,切断总开关,然后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187.起重机接近终点时,可以用行程限位器断电停车。
188.工人操作刨床时,应该站在工作台的正面。
189.机器保护罩的主要作用是使机器较为美观。
190.工人操作机械时穿着的三紧工作服是指袖口紧、领口紧、下摆紧。
191.为了取用方便,手用工具应放置在工作台边缘。
192.发现有人被机械伤害的情况时,虽及时停机,但因设备惯性作用,仍可造成伤亡。
19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194.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必须要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195.在化工厂、油气储罐站、液化气换瓶站、物资仓库、礼堂、医院病房等地方都严禁烟火。
196.山东省政府260号令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组织。
197.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单位,采取以企业申请评审为主,审核与报告相结合。
198.安全色中的蓝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及通行。
199.使用的木梯,为便于发现裂痕,应漆上有颜色的油漆。
200.煤气中毒的原因是由于人吸入了大量的二氧化硫后,使人的血液很快失去供氧能力从而导致煤气中毒。
201.帮助触电者脱离电源时,不可直接用人的肢体或其他金属及潮湿的物体作为救护工具。
202.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