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0652433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Word文档格式.docx

《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Word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Word文档格式.docx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在施工合同中注明。

(三)可调价格。

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七条 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符合支付条件的依据合同约定,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最终依据。

若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未向发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审核时不予确认调整价款。

第八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1.发包人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具体处理措施,并按高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

 

2.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进行组价。

经发包人审定后,可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在组价未定之前,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九条 招标人应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科学、规范、完整、合理。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疑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

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招标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十条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它项目中。

第十一条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一律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合同价格确定,一次包干,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

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干。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签证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补充协议行为,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索赔等形式。

经双方书面确认的签证资料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承包单位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必须附有工程签证资料。

第十四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

涉及较大的工程变更与经济签证,需按规定程序报建发局组织相关各方参加论证,并报请管委会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管理要求

(一)发包人应制订办理工程签证的内控程序,并将其作为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按照相互控制原则,发包人对工程签证的管理,应设置三个或以上岗位进行控制,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做到执行、审核与审批相分离,确保办理工程签证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形成相互监督。

(三)工程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等资料档案。

签证资料的审核人与保管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签证资料应安全保管。

(四)发包人应建立工程签证问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内容及形式要求

(一)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上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签证手续,调减工程价款。

(二)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与建设工程项目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发包方承担的费用,发包方不得办理工程签证。

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清单(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

隐蔽工程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等方式补办签证。

(三)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变更项目,工程签证应记载拆除前工程所完成的阶段情况和当时的状况,并附有拆除前的图纸、照片;

若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中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是给承包人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残值并给予说明;

若可回收的残值估价扣除拆除费用后超过10万元的,发包人应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竞价方式,实现残值回收的规范化和最大化。

(四)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设计失误、遗漏、粗糙,引起工程变更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造成投资增加的,应当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对于单项或累计签证金额超过中标清单中单项或中标合同价5%(含)以上的,发包方应当汇报建发局并做好现场核实工作,确保工程签证的真实准确。

(五)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工程变更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

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金额等。

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

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

(六)工程变更签证单的审核必须有具体的审核意见,严禁出现类似“情况属实”等含糊概念的措词。

签证形式上应参与各方现场代表签章齐全真实,以保证签证形式合法、内容翔实合规。

第十七条工程签证的流程

承包方提出签证的申请(签证事实发生后7日内)→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对签证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5日内完成)→建设单位确认(履行相关程序,5日内完成)→跟踪审计单位(若有)审查(3日内完成)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确须支付预付款的,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可按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金额)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

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预付款可按采购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采购合同价的30%。

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十九条 履约保证担保是签订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条件之一。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施工项目履约担保一般为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采购项目履约担保一般为采购合同价的5%,有效期限至验收合格后一个月。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可实行按月支付,即按每月完成工作量支付进度款;

也可按照工程节点进度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二)工程量计量原则

  1.只对完成的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合格成品进行计量;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发包人审核每月计量工程价款不高于70%的比例;

或按工程实际进度节点要求进行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80%(高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计算)。

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

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不再按进度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和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报送的,每超期一天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并停付剩余工程款;

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竣工验收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将自愿接受结算无限期的推迟,超过六个月不报完整结算资料的将处以合同价10%的处罚。

工程审计开始后将不再接受新的结算资料,因资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二)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人员编审,要求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

如承包单位不具备编制结算书能力,可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20日内完成初审,发包人在收到初审报告后10日内完成对监理单位初审结果的复核并送建发局,建发局在十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最后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的价款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发包人对报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工程结算审计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高新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审批表

(2)经建设单位复核后,报审的工程结算价款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分析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管委会领导批准)

(3)招标、投标文件资料

(4)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5)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

(6)地质报告、全套竣工图纸

(7)设计单位的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单位根据图纸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

(8)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签证资料

(9)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

形象进度计划,实际形象进度

(10)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11)甲供材料交接清单;

主材分析表

(12)竣工验收报告

(13)投标报价光盘

(14)工程影像、图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为原件。

(四)竣工结算审核的时限:

对发包人提交的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计的时间按以下规定: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以下

从接到发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履行相关审核手续之日起20天

2

500万~2000万元

从接到发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履行相关审核手续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发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履行相关审核手续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发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履行相关审核手续之日起60天

(五)因发包人报送资料不完整、无效或因承包人原因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报送资料不完整或无效,经审计单位书面向发包人催报后7天内未报齐的,审计单位将所报资料返还发包人,同时报财政局备案。

财政部门有权停止项目拨款,因此产生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经审计单位书面通知后15天内,承包人不配合审核工作的,审计单位直接向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并以此作为控制拨款的依据。

财政部门有权停止项目剩余款项拨付,已拨款超出审计结算价的,从发包人其他项目拨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缺陷责任期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应遵循诚信原则,若20%≥(A-B)/B≥10%时(其中:

A指送审的工程结算总造价,B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承包人承担超过10%审减部分的审计费用,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扣除。

若(A-B)/B>

20%时,承包人除承担全部编审结算费用外,另追加全部审减部分2倍的处罚,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造价控制的职责,经监理单位初步审核的工程价款(包括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工程结算等),如果审计核减工程价款超过5%,同比例扣减工程监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服务等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时间等规定支付有关款项;

其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按合同价款5%至20%保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具体期限视工作性质而定。

如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原因,引发建设资金浪费、招投标违规行为或工程经济纠纷,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要求服务单位赔偿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建发局、财政局应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加强对工程签证资料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必须按照高新区管委会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对工程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以及工程价款结算和审计的有关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承发包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由财政局会同建发局进行调解。

对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争议的,经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三十条承包人必须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并从工程进度款中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借故拖欠。

工程竣工时,民工工资由承包人发放完毕(同时返还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财政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接受高新区纪工委、督察组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责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局会同建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暂定二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