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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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350

非金属加热炉

5

金属热处理炉

非金属热处理炉

6

干燥炉、窑

7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8

石灰窑

9

陶瓷

搪瓷

砖瓦

隧道窑

其它窑

500

10

其它炉窑

1997年后

禁排

冲天炉、化铁炉

50*

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表1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污染物

颗粒物

苯可溶物(BSO)

苯并(a)芘(Bap)

排放标准值

1.0

0.25

0.0010

3.5

0.80

0.0040

5.0

1.20

0.0050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表2新建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5

0.60

0.0025

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表3现有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

mg/m3(标态)

Kg/t(焦)

1.2

4.0

二氧化硫(SO2)

240

600

3.0

5.5

6.5

1.00

2.0

3.00

0.010

0.020

0.025

林格曼黑度

≤1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表4新建非机械化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氧化硫

450

4.5

1.50

2.00

0.015

4.2.61997年1月1日之前已经投产的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行。

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5年8月1日之前建设的水泥厂,烟尘和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1、表2执行。

表1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名称

排放浓度

mg/m3

吨产品排放量kg/t

回转窑

0.8

2.1

3.2

立窑

0.6

1.6

2.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单台)

1.3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0.07

0.10

0.14

表2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mg/m3

*扣除参考值.

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3、表4执行。

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3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排放浓度mg/m3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表4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1.5

1997年1月1日起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5、表6执行。

表5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烟尘或粉尘

氮氧化物1)

(以NO2计)

氟化物2)

(以总氟计)

0.30

800

2.40

0.03

0.45

1600

4.80

20

0.06

0.90

50

0.15

1.80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单台)

0.04

 1)氮氧化物以NO2计。

此NO2排放限值指烟气中O2含量为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

2.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这里敏感作指《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

表6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二级、三级中的相应标准

表二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硫化氢

15

25

30

35

40

60

80

120

0.33

0.58

1.8

2.3

5.2

9.3

14

21

甲硫醇

0.08

0.12

0.17

0.24

0.31

0.69

甲硫醚

二甲二硫醚

0.43

0.77

1.7

3.1

7.0

二硫化碳

2.7

4.2

6.1

8.3

11

24

43

68

97

4.9

8.7

27

75

三甲胺

0.54

0.97

2.2

3.9

苯乙烯

12

18

26

46

104

臭气浓度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表1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车别

基准质量R

kg

CO,g/km

HC(C当量),g/km

二冲程

四冲程

1996年1月1日起的定型车

R<

16

100≤R≤300

16+

25+

10+

7+

R>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的生产车

13

20+

30+

13+

注:

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

表2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CO,%

HC1),ppm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定型车

1500

70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车

7800

1996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

2500

9000

1200

1996年1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

1800

1996年1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车

2200

8000

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标准值

6.1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其它规定

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监控点

浓度(mg/m3)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70

90

2.6

8.8

23

33

47

63

82

5.1

17

45

64

91

160

4.1

7.7

69

98

140

190

31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0.47

4.6

9.9

19

31

0.91

8.9

37

61

1.4

29

41

56

72

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22

(碳黑尘、染料尘)

6.8

0.87

5.9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3.7

5.3

(其它)

36

51

6.9

110

0.51

6.4

9.1

0.46

9.8

0.080

0.009

0.051

0.089

0.19

0.014

0.023

0.078

0.13

0.21

0.29

0.0075

1000

(火炸药厂)

39

55

74

2.8

59

83

(普钙工业)

0.20

3.6

0.18

7.5

20(μg/m3)

85

3.4

9.0

28

0.005

0.007

0.031

0.055

0.085

0.23

0.39

0.011

0.048

0.083

0.26

0.35

周界外浓度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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