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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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器是指主要以经过初步孵化并度过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第三条设立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平台专项资金”),每年从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2000万元,每年度的资助和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调整。

第四条成立孵化平台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创新创业中心组成,负责孵化平台专项资金的审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孵化平台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符合如下条件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可申请运营后补助:

(一)在我区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运营主体明确,服务功能健全,为创业团队提供相应的服务场地,拥有特色的创业服务内容;

(三)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四)众创空间场地在区创新创业中心备案,入驻企业或项目团队合计6个以上。

第六条符合如下条件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申请运营后补助:

(一)在我区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运营主体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具备一定的创业服务能力。

(三)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四)孵化场地在区创新创业中心备案,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含20家)。

(五)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六)孵化器中40%以上在孵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七)在孵企业所从事的项目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进入孵化器时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和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孵期限不超过42个月;

属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或从事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期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符合如下条件的加速器,可申请运营后补助:

(一)在我区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运营主体明确,产业服务功能强,能够为成长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三)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四)加速器场地在区创新创业中心备案,入驻加速企业达10家以上(含10家);

(五)加速器自有加速资金或种子基金不低于300万元;

(六)加速企业经营产品范围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区产业发展方向,上一年年技工贸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后补助标准如下:

(一)场地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二)场地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三)场地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第九条加速器运营后补助标准如下:

(一)场地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不含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二)场地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不含30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三)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50万元。

第十条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或项目团队可申请创客卡位租金补助,经确认后,可按实际租金的70%给予补助,最多补助4个月,同一企业或项目只能在一个众创空间内享受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入驻市级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孵化面积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新建但未装修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

月的场地补贴;

(二)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新建并装修好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2元∕平方米·

(三)利用未装修的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

(四)利用装修好的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35元∕平方米·

月的场地补贴。

第十二条入驻省级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孵化面积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新建但未装修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9元∕平方米·

(二)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新建并装修好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3元∕平方米·

(三)利用未装修的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22元∕平方米·

(四)利用装修好的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38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入驻国家级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孵化面积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新建但未装修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

(二)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新建并装修好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

(三)利用未装修的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

(四)利用装修好的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对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的孵化企业面积补贴,补助时间自入驻孵化器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场地补贴。

若提供的发票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

第十五条从开发区孵化器毕业入驻加速器满一年以上的加速企业可申请场地面积补贴,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

月的场地补贴,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加速器内享受场地补贴。

第十六条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助。

同一孵化平台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

第十七条每年组织市级以上孵化平台纳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运营评价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A或B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或30万元的资助。

连续2年不参加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3年内对该平台运营单位所申报的相关孵化平台科技项目不作推荐。

第十八条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两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企业所在孵化器8万元资助,用于孵化器再建设。

第十九条已享受政府给予免租优惠政策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加速器,均不能申请运营后补助、创客卡位租金补助、在孵企业孵化面积补助和加速企业场地面积补助。

第三章申报流程及材料

第二十条申报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

按照当年下发的申报通知提交有关材料,于每年5月集中受理,创客卡位资金补助申请由所在众创空间每月末汇总提交,不再另行通知。

(二)审查推荐:

创客、在孵企业和加速企业申请资金支持的,由所在孵化平台及有关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孵化平台申请资金支持的,由各大总公司及有关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审查核实:

区创新创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四)领导小组审批: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创新创业中心提出的审查核实意见进行决议。

(五)下达资金:

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拨付有关资金。

第二十一条申请众创空间运营后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众创空间运营后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场地面积证明(众创空间场地的房产证复印件或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与场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四)服务团队清单及管理人员学历证明;

(五)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与创客签订的卡位租赁及服务合同;

(六)其它有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孵化器运营后补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孵化器运营后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孵化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场地面积证明(孵化场地的房产证复印件或孵化器主体单位与孵化场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四)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孵化服务团队清单及管理人员学历证明;

(六)孵化资金证明文件;

(七)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在孵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九)其它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申请加速器运营后补助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加速器运营后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加速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场地面积证明(加速场地的房产证复印件或加速器主体单位与加速场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四)加速器与加速企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加速企业与毕业前所在孵化器签订的孵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加速器服务团队清单及管理人员学历证明;

(七)加速器自有加速资金证明文件;

(八)加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加速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十)其它有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申请创客卡位面积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客卡位租金补助申请表;

(二)创客与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

(三)创客卡位租金补助申请汇总表,由所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填写;

(四)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在孵企业孵化面积补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在孵企业孵化面积补助申请表;

(二)租金证明文件(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三)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

(五)在孵企业所在孵化器的认定文件;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加速企业场地面积补助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加速企业场地面积补助申请表;

(二)租金证明文件(加速企业与加速器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三)加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加速企业知识产权证明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加速企业毕业前与所在孵化器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加速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七)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孵化平台认定资助的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孵化平台认定资助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科技部门下达的认定文件;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后补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后补助申请表;

(三)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文件;

第二十九条申请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孵化平台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平台后续建设和发展,包括场地扩建、服务平台和服务功能扩展等。

专项资金须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科技经费等行为,区管委会有权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特别重大的孵化平台资助事项,由区管委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创业苗圃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办〔2015〕115号)同时废止。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2016年9月9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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