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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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提高专利创造、管理、保护和产业化水平,优化知识产权环境,促进珠三角(中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我区工作的个人,申请地址在我区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奖专利项目等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我区专利资金。
第三条所资助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产品化、产业化的市场应用前景,与申请主体的生产经营内容相关,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范围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在国家、省、市专利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址属于我区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且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我区的统计和考核范围。
第六条专利资助的范围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专利优势企业;
(四)专利转化项目;
(五)国家、省、市专利奖励;
(六)区管委会以及上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开展的专利相关专项工作。
第三章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专利资助条件如下:
(一)申请资助前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申请资助前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
(三)专利在申请资助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等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四)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该申请人须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申请资助期间须为在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股东或在职职工,所申请专利为与该企事业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八条每件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元,每件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元。
第九条对经上级部门推荐,获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专利优秀奖,按上级部门的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