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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提高专利创造、管理、保护和产业化水平,优化知识产权环境,促进珠三角(中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我区工作的个人,申请地址在我区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奖专利项目等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我区专利资金。

第三条所资助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产品化、产业化的市场应用前景,与申请主体的生产经营内容相关,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范围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在国家、省、市专利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址属于我区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且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我区的统计和考核范围。

第六条专利资助的范围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专利优势企业;

(四)专利转化项目;

(五)国家、省、市专利奖励;

(六)区管委会以及上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开展的专利相关专项工作。

第三章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专利资助条件如下:

(一)申请资助前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申请资助前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

(三)专利在申请资助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等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四)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该申请人须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申请资助期间须为在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股东或在职职工,所申请专利为与该企事业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八条每件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2000元,每件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8000元。

第九条对经上级部门推荐,获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专利优秀奖,按上级部门的奖励金额予以1:

1配套奖励。

同一专利分别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以就高不就低的奖励金额予以配套,且不重复配套。

第十条经上级部门推荐获得立项的国家、省、市专利项目,参照科技项目配套办法纳入《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强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开展专利创造、运用、管理等工作较好地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专利优势企业和专利工作机构,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报送至区管委会批准后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对于配合上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开展的知识产权贯标、专利成果转化、专利保险、专利导航、专利信息、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为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股东或在职职工的证明(在职职工以社保证明为主要依据);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首页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为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股东或在职职工的证明(在职职工以社保证明为主要依据);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的实质审查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费收据及专利中介机构开具的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申请国家、省专利奖配套奖励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奖励配套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上级部门下达的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上级部门下达的奖励经费进账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专利优势企业要求如下:

(一)企业应有较好的自主创新能力,设有知识产权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拥有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超过10件;

(三)已经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市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具有带动作用(根据当年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四)具体申报材料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在申请资助或奖励配套时集中受理、集中审核,由申请人提交所属的总(集团)公司进行审核,创新创业中心(留创园)内的申请人由创新创业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区经科局,具体报送时间由区经科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通知。

第十八条区经科局负责审核资助申请材料,提出资助意见,报送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申请资助企业或机构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数追回已资助费用,并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获批后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流程拨付,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拨付而导致拨付失效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该申请项日后不再予以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人行为因违法违规,或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个人等存在法律纠纷的,不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每年度的资助额度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专利申请、专利工作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中开管办〔2015〕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奖励配套申请表

 

附件1:

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地址

专利号

申请日期

专利权人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日期

联系人

发明专利授权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申请资助费用(元)

附件资料:

□①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质审查通知书(含国知局收费收据及中介机构发票)或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②发明专利说明书首页。

□③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银行卡及社保证明)。

申请单位意见:

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盖章)年月日

(本栏由审核机关填写)

审核意见:

经审核,依据《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同意资助金额:

□不同意资助驳回理由: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日期

获奖单位

联系地址

获奖日期

颁发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级奖励经费(万元)

申请配套经费(万元)

附件资料:

□①获奖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②奖项颁发部门的下达文件或者获奖证书。

□③上级奖励资金的到账证明。

□④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单位意见:

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盖章)年月日

(本栏由审核机关填写)

审核意见:

经审核,依据《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同意奖励金额:

□不同意奖励驳回理由: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奖励配套申请表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2016年9月9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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