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供气行业反恐怖安全防范工作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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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一级防范应急预案。

第二章防范目标等级划分

第六条根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对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规定,天然气储量达到50吨以上的场站为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一级防范目标,属于重大危险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市级储备气源功能的;

2、有码头接收、装卸功能的;

3、城市气源接驳首站;

4、危运车停车量大于80辆的停车场。

第八条二级防范目标。

属于重大危险源但不在一级防范目标内的所有目标,以及危运车停车量大于30辆且小于80辆的停车场。

第九条三级防范目标。

不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加气站、灌装站、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监控调度中心、营业厅、办公场所和危运车停车量小于30辆的停车场等。

第三章反恐怖防范标准

第一节人防标准

第十条根据宜昌市供气行业的实际情况,成立宜昌市供气行业公司反恐维稳领导小组

组长;

张立新(宜昌市住建委主任)

副组长:

陆锋(宜昌市住建委副主任)

成员:

颜国钢(城建科科长)

贺俊(宜昌市中燃公司总经理)

王晓红(科力生公司总经理)

贾向前(葛洲坝佳鸿燃气公司)

马富力(宜昌银河煤化工公司经理)

杜峰(宜昌市民惠燃气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委城建科,同时成立五个反恐防范分队。

值班员:

李刚清

办公室负责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检查落实等事务性工作、掌握各燃气公司的值班。

第一反恐防范分队:

宜昌中燃公司反恐防范分队

第二反恐防范分队:

葛洲坝佳鸿燃气公司反恐防范分队

第三反恐防范分队:

宜昌市科力生燃气公司反恐防范分队

第四反恐防范分队:

宜昌银河煤化工公司反恐防范分队

第五反恐防范分队:

宜昌市民惠燃气公司反恐防范分队

各燃气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反恐防范工作标准或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应主动与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等市级安全消防部们保持联系,资源信息共享。

对公司所有员工的历史背景进行一次摸底排查。

第十二条燃气公司应实行门卫出入登记制度;

重点场站实行出入登记制度,设备实行24小时全方位、全天候轮值制度;

第十三条燃气公司区域调压设施、城市中低压管网实行全方位、全天候流动巡回检查,努力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留死角,防止暴力恐怖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燃气公司窗口服务员工做到热情服务,不与客户发生冲突;

场站严格站区、和定期巡检、巡查制度。

第十五条燃气公司加强部门员工管理,基层工会随时注意内部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杜绝不良苗头。

燃气公司及时交流、沟通,耐心引导劝说问题职工的思想,不把矛盾激化。

第十六条对重要设施设备,输气管网定期组织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抢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公司要组织专人负责危险品的管理、运输、存储、装卸等工作,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节物防标准

第十八条燃气公司在重点部位要保持24小时不间断的视频监控;

调度中心与上级主管部门及辖区公安、消防等单位的保持密切联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防范到位。

第十九条燃气公司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抢险抢修车辆、抢修工器具。

如长管呼吸器、防爆撬棍、防爆工具、梅花扳手、甲烷检测仪、燃气检漏仪、断管器、发电、机电焊机、电动套丝机、电动盘丝切管机、热熔焊机、打孔机、手动割刀、手动葫芦、磨光机、抢修夹具等

第二十条燃气公司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当地消防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燃气公司防范目标应具备必要实体防护设施,设施应符合GB17565—2007、GB50016—2006等有关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性能良好。

第二十二条燃气公司防范目标设置必要的技术安全防范系统。

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符合规定;

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

第二十三条燃气公司防范目标的出入口、重要生产值班岗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监控并记录;

第二十四条燃气公司防范围墙高度不低于,围墙上安装铁丝网,高度不低于,铁丝网间距不大于10厘米,铁丝网用30×

30毫米角钢固定,间距不大于。

第二十五条燃气公司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反恐防范目标的实体防护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节技防标准

第二十六条防范目标应设置必要的及时安全防范系统,技防系统的设计、按照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

第二十七条燃气公司在各营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达到下列要求:

1、监控无盲区、无死角,24小时设防;

2、显示人员正面有效画面不小于监视屏幕画面的1/6,

数据保存不少于30天;

3、备备用电源。

第二十八条燃气公司按相关技术要求对技术防范设备设施、报警装置进行检验、检测和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第二十九条燃气公司对外服务要具有来电显示功能,最好具有录音功能。

第三十条防恐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第三十一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第三十二条防恐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第三十三条其它必要的防恐安全制度

应根据站场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防恐安全制度。

第三十四条燃气企业对重点部位应安装告警系统,要求符合GB50348、GB50394、GB50058的相关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告警器应发出光声报警,室内报警声压不应小于80分贝,室外报警声压不应小于100分贝报警持续时间不得小于5分钟。

2、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达到本地监控室,无人值班的防范目标应将报警信号传输到宜昌市公安局的报警监控中心;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秒;

使用公共网络传输的报警响应时间不得小于20秒。

第三十五条各燃气单位的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系统要与宜昌市公安局监控中心联网。

第四章反恐怖防范等级

第一节日常状态

第三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的相关管理制度:

1、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内保制度;

2、反恐怖防范工作内容应纳入企业安全会议制度;

3、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4、警企联防制度。

第三十七条燃气企业安保力量24小时巡查防控,严格外来人员、车辆审查、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非公共区域。

落实晨会制度、巡查工作和交接班记录。

第三十八条燃气企业加强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技能培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十九条燃气企业要配备安保力量24小时巡查防范,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审查、登记,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非公共区域。

落实巡查工作和交接班制度。

第四十条燃气企业的反恐应急力量四分之一应在岗执勤。

第四十一条燃其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反恐防范工作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反恐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讨论和部署有关反恐防范工作措施;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提升处置能力。

第四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建立二级以上防范目标平面图、功能图等相关的数据库,并适时核实和更新。

第四十三条燃气企业要加强档案建设和管理。

1、奖励防范目标基础资料,包括:

目标功能定位、方位平面图、工作人员政审登记表、防范力量登记表、物技防范设施登记表、保密制度及措施、隐患整改登记等记录内容。

2、建立安保人员管理档案。

第四十四条燃气企业将周末的反恐防范目标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并加大防范力度。

第二节戒备状态

第四十五条燃气企业将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按需建立工作列会制度,并向市反恐办报告防范工作情况,听取指导意见。

定期报告反恐怖防范工作信息并按时逐级报送本单位防范工作动态。

第四十六条燃气企业加强对所有目标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督导,不符合要求和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燃气企业对各类技防设施、物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好记录。

所有监控系统24小时设防,如有报警,必须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并详细记录、上报。

第四十八条燃气企业加强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敏感节点期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力度。

第四十九条燃气企业反恐应急力量的二分之一在岗执勤,其他力量保持通讯畅通。

第五十条燃气企业在戒备状态时安保力量、巡逻密度应分别增加50%;

依据危机评估启用相关防范应急设施、设备;

遇有突发情况,先期处置,及时报警,逐级上报。

第五十一条加强在重大节日、活动、敏感节点期的反恐防范工作力度。

第五十二条定期报告反恐防范工作信息,燃气企业应按照规定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的反恐防范工作动态及重大信息及时报告。

第三节紧急状态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要参加实际反恐办召开的协调会议,听取指导意见,调整、完善防范应急措施,强化执行,加强警企协作。

第五十四条单位领导及部门领导检查、督导所有目标反恐怖防范工作。

主管领导带班值守,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五十五条燃气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系统,先期处置突发情况;

根据报警情况及时调整分类预案或专项预案,并及时向宜昌市反恐防范办报告。

第五十六条安保巡逻力量、巡逻力度分别增加100%,立即启动防范相关设施和设备。

第五十七条反恐怖防范应急力量全员24小时待命备战。

第五十八条对所有防范目标进行封闭管理,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出入、滞留。

第五十九条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应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迅速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所有防范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指挥灵敏、高效。

第六十条实行防恐怖防范工作信息日报制度,相关单位每天逐级上报本单位防范工作动态,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第六十一条在宜昌市反恐防范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十二条各燃气企业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值班,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统一指挥,落实责任,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预防工作。

一旦发生恐怖事件,立即启动反恐应急预案,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要迅速到岗到位,亲自坐阵指挥,认真分析恐怖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迅速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及时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标准由宜昌市住建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宜昌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宜昌市供水反恐怖防范工作长效机制,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打造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结合宜昌市供水行业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反恐怖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主动预防、分级响应”,“单位落实、确保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反恐怖防范应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日常、戒备、紧急三种状态,分别以蓝色、橙色、红色作为预警标识。

日常状态(蓝色预警),是指反恐怖防范处于日常性状态,无涉恐预警信息,无恐怖袭击现实威胁,无“涉水”重特大刑事案件及其它各类涉恐突发事件发生。

戒备状态(橙色预警),是指反恐怖防范工作处于比较紧急的状态:

紧急状态(红色预警),是指反恐怖防范工作处于非常紧急的状态:

防范目标面临恐怖袭击现实威胁,具有发生重大涉恐突发性事件的现实可能,或者已经遭受恐怖袭击,已经发生重大涉恐突发性事件。

第二章反恐怖防范标准

第四条反恐怖防范工作组织结构完善,职责分工明确,机构运转正常。

成立公司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反恐怖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指挥协调。

宜昌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

张立新(宜昌市住建委主任)

陆锋(宜昌市住建委副主任)

成员:

颜国钢(城建科科长)

刘晓林(三峡水务总经理)

高汉国(葛洲坝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闫卫文(蓝天水务公司总经理)

钱显林(江南水务公司总经理)

张弓宏(紫阳水厂经理)

副主任:

办公室负责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检查落实等事务性工作、掌握各供水公司的值班。

三峡水务公司反恐防范分队

葛洲坝自来水公司反恐防范分队

蓝天水务公司反恐防范分队

江南水务公司反恐防范分队

葛洲坝枢纽水厂反恐防范分队

各供水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反恐防范工作标准或实施办法。

第五条领导小组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便于及时掌握反恐防范工作和组织相关人员处置反恐事件。

第六条供水单位要求24小时值班、监控车辆、物资等主要进出口。

第七条供水公司专人负责重点部位、重要目标的安保巡逻工作,配备必要的安保器械和通讯器材。

第八条供水公司实行“内部联保”制度,值班人员在正常工作巡视的同时实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供水公司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化学品原材料的运输、存贮、装卸等工作,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第十条供水公司定期巡检原水井房、原水输水管渠、城区输水管网,发现影响输配水安全等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供水公司对员工进行背景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做好重点人员(有过法轮功背景、有宗教信仰、精神状况异常、有暴力倾向等)的教育、防范、掌握工作,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十二条供水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应具备必要的实体防护设施、设备,产品指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供水公司人员、车辆、物资主要出入口设值班室(岗亭)。

第十四条供水公司清水池入孔、出气孔应按相关规范采取措施,严防清水池入孔随意开启、出气孔异物投入。

第十五条供水公司加氯间安装泄漏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配备配齐防毒器具等。

氯瓶设置、使用、存储符合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供水公司供水系统中应合理采取生物监测措施,用于防毒监测与报警。

第十七条供水公司变配电间安装防盗门,玻璃窗安装防护网。

根据规范要求合理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供水公司水源地处应设置警示标识并保障日常巡查。

第十九条供水公司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好,火灾报警系统正常可用,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节技防标准

第二十条供水公司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厂区各重点部位。

要求做到:

重要生产值班岗位装有摄像头,无监控死角,数据保存30天以上。

第二十一条供水公司监控中心配备人员24小时监控并定时记录。

第二十二条供水公司计算机房符合GB/T2887-2000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联网电脑具备防电脑病毒,反黑客入侵功能,杀毒软件及时升级。

第二十三条供水公司技术防范设施设备、检测仪器装置应按规定检查、校验、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第三章反恐怖防范等级

第二十四条建立反恐怖形势研判,防范常态化管理,警企协作联动长效工作机制(市公安局已经将全市供水企业监控设施接入市公安局信息监控中心),制定完善反恐怖防范工作例会,明确重点要害部位安保人员职责、制定反恐怖防范工作监督检查及考核、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反恐怖应急分队、抢修分队、监测分队1/4力量在岗备勤。

第二十六条安保力量24小时巡查防控,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非公共区域。

第二十七条反恐怖防范基础设施、设备完善,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的要求,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

第二十八条对水厂等重点目标、部位每月一次督检反恐怖防范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公司反恐怖防范工作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反恐怖防范工作协调会议,协调落实公司反恐怖防范工作事项;

公司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讨论和部署有关反恐怖防范工作措施;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加强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技能培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十条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按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研究防范应急工作;

向市反恐办报告防范工作情况,听取指导意见;

适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势发展和防范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供水公司加强重点部位、重要目标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督导检查,不符合要求和规范的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供水公司对重点部位、重要目标安排巡逻力量、巡逻密度分别增加50%;

遇有突发情况,先期处置,及时报警,逐级上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反恐怖应急分队、抢修分队、监测分队1/2力量在岗备勤,其他力量保持通讯畅通。

第三十四条供水公司水质监测中心在做好正常水质化验基础上,适时增加检测频率(不少于25%)和检测内容,密切关注水质动态。

第三十五条供水公司对外来人员来访应严格落实门卫制度,经审批程序确认后由专人领送并全程陪同。

第三十六条供水公司对各类技防设施、物防设施、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好记录。

所有监控系统24小时处于设防状态,如有报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并详细记录、上报。

第三十七条供水公司加强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敏感节点期间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力度。

第三十八条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紧急情势即时研究防范应急工作;

参加市反恐办召开的协调会议,汇报本单位防范工作情况,听取指导意见,调整、完善防范应急措施,强化执行,加强警企协作联动。

第三十九条供水公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督导,主管领导带班值守,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四十条供水公司对重点部位、重要目标的安保力量、巡逻密度分别增加100%,增加照明数量及时间,立即启用相关防范应急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供水公司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系统,先期处置突发情况。

第四十二条反恐怖应急分队、抢修分队、监测分队全员24小时待命。

第四十三条水质监测中心在做好正常水质化验基础上,检测频率增加50%,密切关注水质动态。

第四十四条紧急封控重要部位、重点目标,严禁一切无关人员滞留、出入。

第四十五条实行反恐怖防范工作信息日报告制度,每天逐级报送本单位防范工作动态,重要信息随时上报。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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