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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础工程

第六条预制桩工程

(1)桩机规格型号;

(2)预制桩进场材料;

(3)桩位(轴线)及标高;

(4)预制桩接桩、收桩等。

2、工程部负责人必须按合同对进场桩机的规格、型号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桩机,由工程部书面通知招投标部限期更换。

3、预制桩进场时,由一名非监桩工程师验收,必须检查桩的质量证明书、规格、数量、长度、桩身完整性、预制桩堆放等,并现场在台帐上签字确认。

进场台帐须注明桩的规格、数量、长度及编号,必须有送货人、验收人及施工单位签字。

4、所有预制桩退场须按照进场程序办理。

5、项目经理必须建立验收台帐,台帐须注明每根桩的编号、截桩长度或送桩深度等。

6、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桩位(轴线)及标高进行核验,并现场在验收台帐上签字。

7、第一根桩(试桩)收桩时工程部须提前通知设计、勘察、施工单位、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共同确认收桩标准。

8、预制桩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全程旁站,并现场做好旁站记录,如无人旁站,必须停工。

项目经理必须每班次检查三次监理工程师在岗情况,工程部负责人必须检查一次。

9、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接桩质量及接桩垂直度进行检查验收,并

根据土质情况及桩型控制接桩时间;

同时需送桩施工的必须使用送桩

器。

10、收桩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最后1m锤击数(锤击桩)、入土深度、收桩贯入度(或终压值)、稳压时间进行验收,在原始资料上签字并复印当日存档。

项目经理必须按要求50%核验;

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必须进行不少于10%的抽查。

11、施工前,必须明确打桩顺序。

原则上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须先深后浅,按桩的规格须先长后短,对于密集桩群,须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须在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12、预制桩施工过程中,若遇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或有严重回弹,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破碎等情况时,工程部应暂停施工,及时通知总工室、技术部、管理监察室、设计到场处理,同时第一时间上报主管工程领导,并在3小时内上报公司领导。

13、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给予责任人30元扣罚;

施工过程中,如无人旁站监理的,给予责任工程师30元扣罚。

第七条冲(钻)孔、旋挖灌注桩工程

(2)桩位(轴线)及标高;

(3)孔径、孔深、入岩深度、持力层岩性;

(4)沉渣厚度、泥浆比重;

(5)钢筋笼制作与安装;

(6)混凝土标号、混凝土浇筑及充盈系数等。

3、桩基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桩位(轴线)及标高进行核验,并现场在验收台帐上签字。

4、第一根桩(试桩)终孔时工程部须提前通知设计、勘察、施工单位、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共同确认终孔标准,将岩样拍照并封存交项目经理保管。

5、测量孔深时,监理工程师需用带0.5Kg重锤的测绳直接测量。

6、入岩时监理工程师须对比岩样,明确入岩标高,对入岩进尺速率进行监控,并现场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7、终孔时监理工程师必须测量孔深、嵌岩深度并对比终孔岩样,

验收合格后现场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复印当日存档,还应将测量标示深度及岩样拍照封存。

8、监理工程师应对钢筋笼进行逐一编号,并将测量标示长度、编号等拍照存档。

9、监理工程师必须对钢筋笼及导管安装、混凝土灌注过程进行全程旁站,并现场做好旁站记录。

10、灌注桩浇筑水下混凝土前必须进行清孔,清孔完成之后,必须用比重计测量孔底50cm以内的泥浆比重(应小于1.25并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浇筑须采用导管,导管底部至孔底距离为30-50cm;

同时根据核算初灌量,保证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少于80cm,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须严格控制拔管速度,保证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在2-6m之间。

11、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每根桩按照验收内容进行验收,项目经理必须按要求50%核验;

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必须进行不少于10%的抽查。

12、在成孔过程中,如遇到地质情况与地勘资料严重不符时,工程部应及时通知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管理监察室、设计到场处理。

13、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给予责任人30元扣罚。

第八条人工挖孔桩工程

桩位(轴线)及标高、桩径、孔深、入岩深度、持力层岩性、孔底扩大头、钢筋笼制安、混凝土标号、混凝土浇筑、桩护壁等。

2、桩基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桩位(轴线)及标高进行核验,并现场在验收台帐上签字。

3、第一根桩(试桩)终孔时工程部须提前通知设计、勘察、施工单位、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共同确认终孔标准,将岩样拍照并封存交项目经理保管。

4、人工挖孔桩终孔时,项目经理及监理工程师必须下到每个桩孔底对孔深、扩大头直径、岩样确认、孔底清理等进行终孔验收,验收合格后将丈量标示深度、岩样等拍照存档,并现场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当天归档,岩样由项目经理封存。

5、监理工程师应对钢筋笼进行逐一编号,并将测量标示长度、编号等拍照存档。

6、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灌注桩钢筋笼及导管安装、混凝土灌注过程进行全程旁站,并现场做好旁站记录。

7、成孔完成之后必须尽快抽水、封底、浇筑桩芯混凝土。

水量较大时,必须浇筑水下混凝土。

8、遇到地质情况与地勘资料严重不符时,工程部应及时通知施工、勘察、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管理监察室、设计等相关单位到场处理。

9、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每根桩按照验收内容进行验收,项目经理必须按要求50%核验;

10、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给予责任人30元扣罚。

第九条搅拌桩工程

(1)水泥的品牌、标号;

(2)桩机规格型号;

(3)桩位、桩径、桩长、钻杆垂直度;

(4)机头提升(下降)速度;

(5)泵压值、水灰比等。

2、水泥进场由一名非监桩的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现场在验收台帐上签字。

水泥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3、进场水泥设立专用仓库双方共管,水泥出库时非监桩监理工程师必须监控水泥的去向。

若水泥退场,则按进场程序办理。

4、工程部负责人必须按合同对进场桩机的规格、型号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桩机,由工程部书面通知招投标部限期更换。

5、桩基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桩位进行核验,并现场在验收台帐上签字。

6、总工室根据现场试桩情况,确定收桩标准、桩机机头提升速度,且提升速度不得大于0.5m/min。

7、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搅拌桩施工进行全程旁站,并现场做好旁站记录。

8、施工时,严格控制水泥和外加剂的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工程师用比重计检查水泥浆水灰比,每班不少于3次,每天对水泥总用量和成桩数量核查一次。

9、每根桩成桩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必须现场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当天归档。

10、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每根桩按照验收内容进行验收,项目经理必须按要求30%核验;

11、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给予责任人30元扣罚。

第十条CFG桩工程

(4)桩径、桩长、水泥混合料配合比、地基承载力、褥垫层的选料及夯填度等。

水泥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之后方能使用。

3、进场水泥设立专用仓库双方共管,水泥出库时非监桩的监理工程师必须监控水泥的去向。

5、桩基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桩位(轴线)及标高进行核验,并现场在验收台帐上签字。

6、总工室根据现场试桩情况,确定水泥混合料配合比、水泥混合料塌落度、拔管速率等技术参数。

7、监理工程师必须对CFG桩施工进行全程旁站,并现场做好旁站记录。

监理工程师每天对水泥总用量和成桩数量核查一次。

第十一条桩基础工程未进行试桩或未明确收桩(终孔)标准就大面积施工的,给予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总工室负责人50元扣罚。

第十二条桩基础工程出现有效桩长不足、严重倾斜、承载力严重不足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扣罚;

如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验收记录与实际严重不符,有意损害公司利益的,给予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1000元扣罚。

第十三条基坑验槽

边线复核、原始地面标高、基坑(槽)截面尺寸、基底标高、原位测试、核实钎探资料等。

2、基坑开挖前必须由两名监理工程师对基坑开挖边线及原始地面标高进行核验,并现场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3、基坑开挖达到设计要求后,必须由两名监理工程师对基坑(槽)截面尺寸、基底标高、原位测试等进行核验,并现场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4、基底开挖达到设计要求后2天内,工程部必须组织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管理监察室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验槽。

5、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元扣罚,扣罚工程部负责人30元。

6、虽经验收,基坑仍出现轴线错误、基坑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给予责任人50元扣罚。

7、验槽记录与实际明显不符,有意损害公司利益的,给予责任

人1000元扣罚。

第十四条基础工程检测

1、各项目基础检测方案不得低于《基础工程试验及质量检测有关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标准,否则给予项目经理、工程部负责人、总工室负责人200元扣罚。

2、基础工程须由独立第三方进行检测,不得由同一项目桩基础施工单位检测。

否则,一经发现给予招投标部负责人1000元扣罚,

给予主管招投标公司领导500元扣罚

3、各单位工程基础检测不合格或不能判定其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道结构工序施工。

否则,给予项目经理、工程部负责人1000元

扣罚。

4、收到基础检测报告三天内,必须报工程主管领导。

否则,每延迟一天,扣罚项目经理、工程部负责人50元扣罚。

5、各单位工程楼栋须由独立第三方进行沉降观测,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否则,给予项目经理50元扣罚。

6、当单位工程基础检测不合格时,工程部必须在获知准确结果后24小时内组织总工室、外委设计院、桩基施工单位讨论处理方案。

对不合格基础的处理方案以及新的基础检测方案经总工室和外委设计院确认、主管工程领导审批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再报当地质监部门审批后实施。

未按上述流程处理的,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200元扣罚。

第十五条边坡支护工程

(一)锚杆(索)工程

孔位、孔径、成孔角度、孔深、水灰比、锚杆(索)长度等。

2、锚杆(索)钻孔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锚杆(索)孔位进行验收,并现场填写验收台账,项目经理必须50%核验,合格后现场在验收台帐上签字。

3、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每根锚杆(索)按照验收内容进行验收,并现场填写验收台帐,项目经理必须50%核查,合格后现场在台帐上签字。

4、锚杆(索)进行安放、灌浆、预应力张拉、锁定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全程旁站监理,并现场记录锚杆(索)预应力值、锁定时间等;

项目经理进行30%的抽查,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必须对第一批锁定的预应力锚杆(索)进行50%验收,并对其它批次进行10%的抽查。

5、网格梁(或腰梁)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网格梁(或腰梁)上的锚杆(索)数量进行清点,并现场填写验收台账,项目经理必须50%核查,合格后现场在台帐上签字。

6、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元扣罚。

7、锚杆(索)工程竣工后,工程部组织工程技术部、总工室、预决算部对锚杆(索)进行验收。

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30元扣罚。

8、锚杆(索)直径、长度、数量等与设计严重不符,有意损害公司利益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扣罚。

(二)喷射混凝土支护

开挖坡度、基层处理、钢筋网、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厚度等。

2、监理工程师必须按验收内容进行验收,并现场填写验收记录,项目经理必须按要求30%核验。

否则,每次扣罚责任工程师50元。

3、验收后,仍出现钢筋直径、间距、混凝土厚度、喷射面积与设计图纸严重不符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扣罚;

验收资料与实际不符,有意损害公司利益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扣罚。

(三)基坑监测

1、监测内容:

监测基准点定位、变形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数据资料等。

2、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监测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现场填写验收记录,项目经理必须按要求50%核验,合格后签认。

否则,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

3、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测数据及时汇总分析,对数据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项目经理及工程部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未按上述要求处理,出现大面积基坑滑坡、塌方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扣罚;

如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工程部负责人1000元扣罚。

第四章土石方工程

第十六条土石方开挖

原地面标高、开挖边线、土质类别、开挖完成面标高

2、土石方开挖前,必须由两名监理工程师对开挖边线、标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在台帐上签字后方可施工。

3、土石方开挖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施工。

4、工程部必须组织工程技术部、总工室、预决算部、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进行现场土石分界面测量验收,并签字确认。

5、土石方收方时,工程部必须组织土方施工单位、接收场地的施工单位三方对土石方工程挖填前和完成后的地形测量资料进行会签。

6、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给予责任人30元扣罚。

7、土石方开挖方量、土质类别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给予责任人

200元扣罚;

如有意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给予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工程部负责人1000元扣罚。

第十七条土石回填

基层清理、回填土质、分层夯实,密实度检验等。

2、土方回填必须进行方案报审,并严格按照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施工。

3、土方回填验收

(1)小型土方回填:

每期回填方量在5万立方以下及平均深度未超过2米的土方回填与夯实,由工程部组织验收。

(2)大中型土方回填:

每期回填方量在5万立方以上的大型土方回填或回填平均深度超过2米(含2米)的大型深厚土方回填,由主管工程领导组织工程部、工程技术部、总工室、预决算部进行验收。

4、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土方回填验收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元扣罚。

5、土方回填出现大面积不均匀沉降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给予项目经理、工程部负责人200元扣罚。

6、土石方回填材料、回填方量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给予责任人

第五章主体结构工程

第十八条模板工程

模板材料、轴线、截面尺寸、表面观感、板面标高、起拱、支撑、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拆除时间等。

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模板进行100%验收,项目经理进行不少于20%的验收,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进行不少于10%的核验,并

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未按上述比例进行验收的,每少1%抽查比例,

扣罚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30元。

3、大跨度梁板、悬挑结构、后浇带、高大模板等部位模板拆除必须实行审批制度。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30元扣罚。

4、验收后仍出现结构尺寸、轴线、洞口尺寸、涨模等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工程师20元、项目经理20元、工程部负责人10元。

5、验收不到位导致墙、柱、梁轴线严重偏位,影响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高大模板未按审批后的专项方案施工和验收、未经审批擅自拆除承重支撑,给予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200元扣罚;

拆模过早、模板支撑失稳,造成楼面大面积坍塌或人员伤亡事故的,给予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1000元扣罚,给予工程技术部责任人、工程部负责人500元扣罚。

第十九条钢筋工程

钢筋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钢筋连接及锚固长度、保护层厚度等。

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钢筋隐蔽工程进行100%验收,项目经理进行不少于20%的验收,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进行不少于10%的核验,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未按上述比例进行验收的,每少1%抽

查比例,扣罚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30元。

3、未经验收合格就进入混凝土浇筑施工的,每次扣罚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100元,扣罚工程部负责人100元。

4、验收后仍出现漏筋、锚固长度不足、钢筋连接不符要求、偏位、箍筋间距不符设计要求的,每处扣罚责任工程师20元、项目经理20元、工程部负责人10元。

5、工程部必须组织工程技术部、总工室、预决算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对地下室、第一个标准层、屋面钢筋工程进行验收。

否则,每次扣罚相关责任人50元。

6、钢筋验收后仍出现假冒伪劣品牌钢筋、低级别代替高级别钢筋、瘦身钢筋、钢筋数量及长度大量不符设计要求、钢筋严重偏位影响结构安全的,给予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1000元扣罚,给予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500元扣罚。

第二十条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配合比(强度等级);

(2)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时间;

(3)混凝土坍落度;

(4)剪力墙、柱节点部位分隔网设置;

(5)混凝土试件留置;

(6)施工缝留设位置;

(7)拆模后混凝土外观质量;

(8)混凝土养护等。

2、混凝土浇筑前,监理工程师必须核查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商品混凝土合同厂家、混凝土从出厂运输至浇筑完成总时间(不能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等,并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否则,每次扣罚责任工程师200元。

3、混凝土浇筑时,工程部必须核查混凝土搅拌站的混凝土配合比(强度等级)、试件、原材料等情况,并如实填写检查台帐。

否则,给予工程部负责人30元扣罚。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必须实行全程旁站,否则,给予责任工程师200元扣罚。

5、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稀释,旁站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检查钢筋位置、混凝土浇筑高度、尺寸、振捣质量、混凝土试件留置等,并如实填写旁站记录。

否则,给予责任工程师30元扣罚。

6、混凝土拆模后一周内,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每层混凝土外观质量(表面是否有露筋、烂根、狗洞、裂缝等)进行验收,对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处理并做好记录。

否则,每少一层扣罚责任工程师200元。

7、混凝土浇筑完成达到龄期(28天)后一周内,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每层混凝土强度回弹检测进行验收,每层抽查构件(墙、柱、梁板)不少于三组,项目经理进行不少于20%的验收,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进行不少于10%的核验,并在墙体上签字。

每少一层扣罚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工程部负责人200元。

8、因混凝土强度严重不足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发现混凝土强度严重不足质量问题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1000元扣罚。

第二十一条砌体工程

(1)砌块材料、龄期、强度;

(2)砌体放线;

(3)预留洞口位置、尺寸;

(4)砌筑砂浆配比;

(5)砌体垂直度、平整度、灰缝厚度与平直度;

(5)墙柱预留拉结筋;

(6)顶砖砌筑时间和方式等。

2、二次结构验收内容:

(1)钢筋预留及安装绑扎;

(2)连接面清洁与凿毛处理;

(3)混凝土配合比;

(4)混凝土观感质量等。

3、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砌体进行100%验收;

项目经理进行不少于20%的验收;

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进行不少于10%的核验,并

在墙体上签字。

每少1%验收比例,扣罚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工程部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各30元。

4、顶砖砌筑间歇时间少于七天的,每处扣罚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30元。

5、验收后仍存在墙体厚度、门窗洞口尺寸、墙体垂直度超出规范允许误差1.5倍等质量问题的,每处扣罚责任工程师20元,项目经理20元、工程部负责人10元。

6、验收后仍存在构造柱、圈梁漏设的,给予相关责任人30元扣罚。

第二十二条抹灰工程

水泥及砂等抹灰材料、基层处理、挂网、抹灰层平整度及垂直度、砂浆配合比、空鼓开裂情况等。

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抹灰进行50%验收;

每少1%验收比例,扣罚责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工程部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各30元。

3、验收后仍存在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

以上、空鼓、开裂、抹灰砂浆强度不足、露网等质量问题的,每处扣罚责任工程师20元、项目经理20元、工程部负责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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