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商学院的相关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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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维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xxx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地址:

XXX。

  第三条学院的性质:

独立法人非盈利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院办学宗旨:

旨在把握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通过借势,整合,跨界的战略设计、践行修善、兴业、固德的办学理念,为中国打造一个民族品质的特色商学院,学院通过吸引一批国际、国内一流的管理学教授常驻桂富宝,扎根中国,服务社会,服务中国,为国内外培养一大批的商界领袖,为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中国走向世界提供新理念,新方法,新视野。

  

第五条学院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

  

(一)办学规模:

XXX;

  

(二)办学层次:

XXX;

(三)办学形式:

XXX

  第六条学科门类设置:

学院明确以企业培训,电子商务,财务管理,营销与物流系统,金融,投融资,国际经济与贸易,企业上市,商业模式设计。

  第七条学院举办者:

XXX。

  第八条学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院坚持办学的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院的举办者是X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学院董事会董事;

  

(二)依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学院终止办学后,取回出资财产;

  (四)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提供学院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讲师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依照《XXX》规定,学院在过渡期内首届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代表2人、华南师范大学代表2人、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和独立董事1人组成。

  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代表4人、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和独立董事1人组成。

  独立董事由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在董事会工作时,董事会可作调整或补充。

因董事离任而变更董事的,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剩余任期。

  第十五条学院董事长由举办者在董事中指定。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主要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教学、学生管理、科研、人事、财务和资产等);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院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举行。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1/2以上同意。

但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院长的任免;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批准学院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讨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主持会议。

  应当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又没有指定其他人召集、主持的,1/3以上董事可推选1名董事为召集主持人,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全体董事;

  (五)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及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前向主持人交验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董事的权利。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就受托董事的行为承担责任。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四章 学院院长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院长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

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二)拟订学院年度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订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主持拟订用人计划和教职工编制;

  (五)依据管理制度,聘任、解聘以及奖惩学院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提请董事长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管理人员;

  (六)主持学院日常工作,组织教学、科研、行政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七)做好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院长应向董事会会议报告上一学年度学院工作。

院长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制定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设置专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学内容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指导人才培养工作,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科研创新体系,积极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学院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技术合作、科学研究等多种方式,共建实训基地,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七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保障教学投入,并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院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处理学术纠纷。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管理以及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审议。

第六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共广州商学院委员会。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党建工作。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组织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三条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度,自主聘任教职工,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学院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学院依法为在职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学院在院长的主持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用人计划。

用人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面向校内外自主招聘。

聘任的教职工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担任教师者必须持证上岗,不具备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院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逐步采取有力措施,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努力造就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十九条学院对受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核,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学院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依据国家关于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规定,学院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联系,并确定聘用外籍教师的人选。

第八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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