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五 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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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考点]宋代继承制度[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南宋法律对绝户财产继承的规定。

根据南宋法律的规定,对于无男子承继的家庭,确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一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所以在有继子和在室女的情况下,作为继子的乙有1/4的财产继承权,而作为在室女的丙有3/4的财产继承权。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关于宋朝与西周婚姻制度的对比,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

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B.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C.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经变通,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

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D.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B. 

C.

[考点]西周和宋朝婚姻制度[解析]西周和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比较典型,应予以重视。

在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婚姻方面,宋朝有所放宽,允许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所以B项错误。

其余选项都是周宋两朝婚姻制度的正确对比,应注意领会。

4.下列关于古代契约法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

“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B.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C.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绝卖是指一般买卖;

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D.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

借是指使用借贷;

贷是指消费借贷;

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A. 

[考点]中国古代的契约名称[解析]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剂”有别: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

因此,A项错误。

5.关于宋代的民事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宋代禁五服结婚,但不禁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

∙B.宋代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并且妇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离婚改嫁

∙C.宋朝的负债不必付息,而出举要付息

∙D.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立继”

D. 

[考点]宋代契约、婚姻与继承制度[解析]A选项正确,宋代结婚条件除同西周外,同时禁五服结婚,但不禁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

B选项正确,宋代允许妇女离婚,但附条件,夫3年不归,6年不问,或者夫亡,妻可改嫁,但是不得转移财产。

宋代方面,除沿袭以往的遗产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C选项正确,负债是使用借贷,不必付息;

出举是消费借贷,必须付息。

D选项错误,南宋规定了绝户财产的继承办法,夫亡妻在,妻子为丈夫安排继承人,称为立继;

夫妻俱亡,尊长亲属为死者创设继承人,称为命继。

6.明朝中央审判机关是:

∙A.刑部

∙B.大理寺

∙C.都察院

∙D.御史台

[考点]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解析]明代设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司法机构,通称“三法司”。

刑部为中央审判机关,主掌对重大案件的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中央与京师的案件;

大理寺负责司法行政与复核案件;

都察院掌纠察,设监察御史,司法活动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7.对明代都察院司法执掌表达不正确的是:

∙A.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

∙B.复核或审理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C.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以及民事案件进行案审

∙D.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斩绞监候案件

[考点]都察院[解析]明代都察院掌纠察。

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官吏犯罪案件。

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二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

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人命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8.以下对于《大明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从篇章设置而言,从始至终采用七篇结构,即以“名例”为总则,以六部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

∙B.从内容上看,与《唐律》相比较,呈现出“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特点

∙C.从其立法技术而言,较《唐律》也有所提高

∙D.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等对《大清律例》有较大影响

[考点]《大明律》[解析]《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其上承唐律下启清律,影响深远。

这部法典的制定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动,直到洪武二十二年才以“名例”一篇冠首,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故A项说法有误。

9.清代经过秋审后,某死刑犯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某甲是其家族三代单传的唯一的儿子,尚有父母需要奉养,这时,司法官如何解决?

∙A.处死

∙B.死罪免除,发配边疆

∙C.留待日后重新审理决定

∙D.请求皇帝定夺,是否留养承祀

[考点]清代秋审制度[解析]在清代,案件经秋审或朝审复审完毕后,根据情况作出四种处理:

其一,情实,奏请执行死刑;

其二缓决,情节属实,但危害不大,处流刑或发配边疆或押后再审;

其三,可矜,免除死刑;

其四,留养承祀,指有亲老丁单情形,经申请并经皇帝裁决,可以留养承祀。

所以,本题的答案是D。

10.明朝时凡是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判决的,根据皇帝诏令,可以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称为:

∙A.会官审录

∙B.朝审

∙C.大审

∙D.九卿会审

[考点]明代的九卿会审制度[解析]本题主要掌握九卿会审的人员构成,即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

除了九卿会审以外,明代的会审制度主要有会官审录、朝审、大审和热审。

对上述会审制度的区分可以通过两个标准,一是通过会审参加人员来区别,二是通过会审的案件来加以区别。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D。

11.下列属于清代会审制度的是哪一项?

∙A.九卿会审

∙B.大审

∙C.热审

∙D.圆审

[考点]清代会审制度[解析]清代会审制度在明代会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而明代的会审制度包括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朝审和大审。

故选项C正确。

12.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朝的基础上更加完善。

其中在明代会审制度和朝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发展成为一种每年举行一次的会审大典,称为:

∙A.朝审

∙B.热审

∙C.九卿会审

∙D.秋审

[考点]清代秋审制度[解析]清代的秋审制度是在明代的九卿会审和朝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又有新的变化。

秋审制度之所以被称为国家的大典,就在于:

一是参加会审的人员包括内阁、军机、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各院寺监等官员,有时皇帝也亲自参加;

二是会审的案件包括全国上报的、并且经过各省督抚层层复核的各类死刑案件;

三是会审的结果必须报经皇帝最后裁决;

四是会审的时间安排在每年的秋天,也符合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关于秋冬行刑的指导思想;

五是秋审的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这与其他会审的结果是不同的;

六是秋审的规范法律化,清朝制定专门的《秋审条例》,用以指导秋审活动。

13.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将大理寺改为:

∙B.大理院

∙D.法部

[考点]清末司法体制改革[解析]清末司法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将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

14.每年霜降后,明朝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审理重囚的制度称:

∙B.秋审

∙D.热审

[考点]明代的朝审制度[解析]明朝的朝审,是指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的制度。

B项不选,秋审是清朝的一种会审制度,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C项不选,九卿会审制度是复审制度,是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

D项不选,热审也是清朝的一种会审制度,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

15.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C.清代朝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考点]明清会审制度[解析]明代的会审制度包括:

(1)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

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朝审。

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

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3)大审。

始于成化十七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

清代在明代会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1)秋审。

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其一情实:

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其二缓决:

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

其三可矜:

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其四留养承嗣:

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热审。

是对发生在京师的苔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由上可知,C项错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是秋审。

16.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

5月14日,《苏报》又指出:

《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

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

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

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

∙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

∙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

∙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考点]领事裁判权[解析]选项A错误。

与本题题干无关,是干扰项。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领事裁判权体现的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司法特权,是对我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

选项C错误。

限制的是我国的司法审判权。

17.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

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考点]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修律[解析]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民商法修订也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订法律馆所着力进行的一项工作。

《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

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

此次编辑之旨,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故答案A正确。

《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时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故答案B错误。

1910年清廷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共16章,并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并未真正实施。

但该法首次规定了四级三审制的司法审判制度。

故答案C正确。

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故答案D正确。

18.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制

∙D.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考点]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改革[解析]清末的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的变革,为中国法律近代化之开端。

在这场变革中,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

但是,并未实行审检分立制,而是审检合署制。

19.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

∙A.《钦定宪法大纲》

∙B.《十九信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天坛宪草》

[考点]《钦定宪法大纲》[解析]《钦定宪法大纲》由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13条。

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20.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考点]清末“预备立宪”[解析]关于A,《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它并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该制度是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立的。

因此A错误。

关于B,《十九信条》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

因此B错误。

关于C,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并不是国家议会。

因此C错误。

关于D,谘议局是清末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因此D正确。

21.下列关于《大清新刑律》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变法过程中修订的一部新刑法草案

∙B.《大清新刑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C.《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既《大清现行刑律》之后第二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D.《大清新刑律》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其死刑仅规定绞刑一种

[考点]《大清新刑律》[解析]《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还只是对《大清刑律》的修改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22.《钦定宪法大纲》是在“预备立究”活动中、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个宪法性文件。

其基本特点是:

∙A.实行宪政

∙B.保护人民利益

∙C.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D.推行预备立宪

[考点]《钦定宪法大纲》[解析]需要注意的是,在《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条文中,正文部分的“君上大权”共有14条,附录部分的“臣民权利义务”只有9条。

明确规定了“君上大权”至高无上,“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而臣民的权利、义务,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这些都说明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C。

23.清末修律中正式颁行的诉讼法规是:

∙A.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B.大清刑事诉讼律

∙C.大清民事诉讼律

∙D.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考点]清末修律中正式颁布的诉讼法规[解析]答案A不正确。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共分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等五章。

共260条。

因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和礼教派的攻击,该法律草案未及颁行。

答案B、C不正确。

《大清民事诉讼律》和《大清刑事诉讼律》是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彻底完成。

这两部诉讼法草案均系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但均未颁行。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清政府于1907年颁行的诉讼法规。

该章程共分为总纲、审判通则、诉讼、各级检察厅通则、附则等五章,共120条,规定了审级、管辖、审判制度、检察机构等在内的若干诉讼体制和规则。

故D项正确。

24.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最终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是在______中。

∙A.《大清律例》

∙B.《大清新刑律》

∙C.《大清现行刑律》

∙D.《暂行新刑律》

[考点]对《大清新刑律》的历史地位的认识[解析]《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及缘坐制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但是新的刑罚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

到《大清新刑律》修订时,“删除律内重法”及修订《大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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