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北京考前冲刺班模考卷一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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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答案:

正式解释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A项中卢教授作出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A项错误。

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陈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中所作的解释不是正式解释,是非正式解释,B项正确。

C项中的解释方法属于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或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的解释,C项错误。

从字面含义解释法律也是一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所以D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7.答案:

C九天考资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概括起来包括: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而非思想的社会规范;

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法具有普遍性;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所以C错误。

8.答案:

在秦朝,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但是,秦代有共盗、群盗之分:

共盗指5人以上共同盗窃;

群盗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

题目中的描述是民众反抗统治者征收沉重的苛捐杂税的行为,很明显是对统治秩序的反抗,所以应属于群盗。

谋反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属于危害皇权罪,主要目的是推翻现任皇帝的统治,谋反者自己取得统治权,这和群盗有本质区别,所以选项C错误。

逃避赋税是秦律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秦律杂抄》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等情况的,都要被处刑。

题中的情形与逃避赋税无关,没有隐匿成年男子、申报废、疾不实等情况,所以选项D错误。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B。

9.答案:

《唐律·

名例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意思是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由此可见,本案中,日本人在长安殴打波斯人,显然属于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情形,理应按照唐朝法律处理,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10.答案:

周初统治者为了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所以A、B正确。

“明刑弼教”是“明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的简称,最早见于《尚书·

大禹谟》,从字面看,“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

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受德的制约,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

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所以C项正确,D错误。

依题意,D项当选。

11.答案: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是清政府于1907年颁行的诉讼法规。

该章程共分为总纲、审判通则、诉讼、各级检察厅通则、附则等五章,共120条,规定了审级、管辖、审判制度、检察机构等在内的若干诉讼体制和规则。

答案A不正确。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共分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等五章。

共260条。

因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和礼教派的攻击,该法律草案未及颁行。

答案B、C不正确。

《大清民事诉讼律》和《大清刑事诉讼律》是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彻底完成。

这两部诉讼法草案均系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但均未颁行。

故D项正确。

12.答案: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因此具有时代的特点:

第一,法典贯彻了近代西方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过失责任原则等。

同时,反映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如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了适当限制,在契约的意志表示方面,意志自由开始受到制约;

在民事责任方面,实行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举。

第二,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第三,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表现在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予以特别保护,在亲属法方面带有明显的中世纪封建家长制的残余。

比《德国民法典》制定较早的《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由拿破仑签字颁布的,当时还处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所以这部民法典的特征之一是:

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

其所创立的基本原则有:

①民事权利平等;

②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不可侵犯;

③契约自由,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④过失责任,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B项“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公式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是《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不是《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3.答案:

美承英例,英美的法律渊源都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三部分。

但由于美国在吸收过程中,并没有全盘吸收,且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早已具有自己的特色。

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其最基本的原则。

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而是根据实际有选择的吸收。

①错误。

衡平法是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③错误。

美国独立后,在绝大部分州适用衡平法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②正确,美国的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

制定法的种类包括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和委托立法。

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法定法,被称作“基本立法”。

④正确。

因此,本题应选C。

14.答案:

采排除法,

(2)为资本主义宪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

(6)为社会主义宪法所持有的基本原则,排除

(2)、(6)项,因此A是正确的。

15.答案:

按照《宪法》第62条、第89条、第107条进行整理如下:

(1)下列机关有权建置行政区域: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基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D项正确,不当选。

②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

③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

重庆市是我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有批准其下乡镇建置的权力,故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A项正确,不能选。

(2)下列机关有权决定行政区域的划分:

①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区域划分。

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的区域划分,但不能决定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因为这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故C项错误,应当入选。

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区域划分。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省政府对乡镇有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权力,故B项是正确的,不能选。

16.答案:

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因刑事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指的是以上几个方面。

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被剥夺。

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仍享有以上权利和自由之外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A项属宗教信仰自由,B项属监督权,C项属继承权,因此,只有D项内容符合题意。

17.答案:

解析:

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修正)第26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甲县人大开会期间,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和1/10以上(在本题中,即是33名代表)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规定,副县长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检察院检察长是合法罢免程序下人大的罢免对象,所以C项错误,不能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依此,D项是错误的,罢免案需要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列席代表”。

实际上,人大制度上并无“列席代表”一说,只有“代表”和“列席人员”之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另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此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列席人员可分为“法定列席人员”和“决定列席人员”,但不能称之为“列席代表”。

即使有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称为“列席人员”,而不应称“列席代表”。

即便是使用正确的“列席人员”,也迥然不同于“全体代表”,这就更印证了D选项的错误性。

18.答案:

《立法法》第2章第1节具体规定了我国法律的立法权限。

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可见,对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全国人大闭会时才可以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且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所以C项表述是错误的。

该法第8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条规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国家主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绝对保留的立法权限,所以B项是错误的。

该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由此可见,D项是错误的,立法权非同一般,将法定立法权授予其他机关行使,这在法理上就有争论,如果被授权机关又将此项权力授予其他机关行使,这难以保证立法质量,也会偏离“人民主权”和“代议”原则,所以《立法法》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形。

对于A项,则必须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是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修正的;

规定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它们分别由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规定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它们分别由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可见,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实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

故A项正确。

19.答案:

《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宪法》在第3章中,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第6节,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第7节,使之成为两个并列的内容,而且在第6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未涉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内容,说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见A项不该选。

《宪法》第113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可见,B项属应选项。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享有此项权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所以C项不当选。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可见D项30日的规定是错误的。

20.答案: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但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故A项论述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故B项论述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以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故C项论述正确。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故D项论述错误。

21.答案:

22.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

D项属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形,因此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故D项正确。

23.答案:

《食品安全法》第82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24.答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注意不要将其与《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相混淆。

因而甲省征收基本农田20公顷以及乙省征收普通耕地30公顷都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甲乙两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是过高,而是低于法定标准,法定标准应当为6至10倍,故C项说法错误。

虽然跨省公路是同一个项目,但是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的,所以可以存在差异,故D项说法错误。

25.答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26.答案:

C、D选项错误,接管并不影响商业银行的主体资格,只是经营管理权受到限制,但是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见《商业银行法》第64条。

27.答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

28.答案:

《环境保护法》第9条。

29.答案:

A30.答案:

D31.答案:

32.答案:

B33.答案:

C34.答案:

35.答案:

B36.答案:

D37.答案:

38.答案:

A39.答案:

B40.答案:

41.答案:

B42.答案:

B43.答案:

44.答案:

45.答案:

短量属于一般外来风险,不属于水渍险承保范围;

货物内在质量缺陷是发货人责任所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因此本题选项A正确。

46.答案:

C47.答案:

48.答案:

由《律师法》第19条的规定可知,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A项中,该律所向县司法局递交申请设立分所的材料显然不合法。

《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所以D项中该律师所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6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显然,C项违反此条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章第2节规定了“律师广告规范”,其中第122条规定,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第125条规定,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

可见B项当选。

49.答案:

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赠予、遗嘱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

所以A项正确;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侧重于形式证明,只证明真实性,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于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我国属于后一种。

所以B项正确;

公证效力具有特殊性,它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无权执行。

所以C项错误。

公证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D项正确,依题意,应选C。

50.答案:

《法官法》第15条规定: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大学属于事业单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属于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故不能兼任该职务;

法律没有禁止法官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故本题选C。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

ABC

A、B、C项都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合理论述,均为正确选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时俱进,兼容并蓄,充分借鉴与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对于西方资产阶级的优秀文化成果与法治思想并不一概排斥。

故D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B、C项。

52.答案:

ABCD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重大理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法律职业人员要适应我国社会现阶段形势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司法、执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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