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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的增加合同价款。

1.9费用:

是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0图纸:

是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的,满足发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工期:

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照日历总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

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

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日期。

1.15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6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小时或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野山油区30万吨/年原油联合处理站原油储罐工程

2.2工程地点:

陕西延安志丹县双河乡野山油区

2.3工程内容:

1、原油处理罐区4台5000㎡原油储罐,4台3000㎡原油储罐,2台1000㎡消防水储罐,4台500㎡污水处理储罐的制作安装,罐区工艺管线和电器仪表的施工调试。

2.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2.5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第三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3.1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施工

3.2承包范围:

按照甲方现场交底内容施工,对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所提供的材料(含辅助材料)质量负责。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4月20日。

竣工日期:

2011年9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50天。

4.1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顺延工期。

4.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

4.2.1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2.2因甲方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4.2.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乙方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2.4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更换而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

4.2.5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第五条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5.1本工程价款按5.1.2方式确定:

5.1.1本工程为野山油区30万吨/年原油联合处理站的单项工程,合同价款为1536万元(大写:

壹仟伍佰叁拾陆万元整)。

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书面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5.2价款的调整因素

5.2.1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10日内,将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5.2.2甲方工程计划变更、设计变更造成价款调整的。

5.2.3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5.2.4招标工程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非招标工程经甲方同意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

5.3价格调整的依据

5.3.1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5.3.2本工程为安装工程,适用下列5.3.2.1款定额及取费标准。

5.3.2.1安装工程(包括与土建工程配套的安装工程),适用:

2000《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中国石化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09年《陕西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相应取费定额。

5.3.2.2土建工程(包括与安装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适用:

2009年《陕西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2009年《陕西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相应取费定额;

5.3.2.3甲方及甲方工程师工作量签认单。

5.4工程拨款与结算

5.4.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30%拨付工程预付款。

5.4.2在经本工程甲方工程师确认工作量后15日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前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80%,本合同预留合同价款5%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5.5其它约定

5.5.1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费用预算。

5.5.2特殊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5.5.3特殊情况需要外委的砼构件的价格及加工地点事先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5.5.4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再编入预算。

5.5.5工程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乙方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确认,没有甲方确认单,甲方不负责。

5.6工程建设中涉及的特殊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对特殊材料调研后确定;

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地材(土建、道路、装饰),工艺管材价格按合同签订日期对应的当季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公报价格确定。

5.7工程中有压力容器的安装施工时,乙方按照上级压力容器管理规定要求具备施工资质并办理安装告知、检验等相关手续。

5.8输油(气、水)管道及储油罐等内防腐的质量保修期为1年。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6.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6.1.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详见本合同附件2。

6.1.2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对其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6.1.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后48小时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并由乙方负责保管。

因乙方原因发生毁损、丢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1.4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与本合同附件2不符的,乙方应在交接时提出异议,甲方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6.1.5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甲方负责检验或试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6.1.6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委托乙方提货的,乙方必须及时将甲供料出库单反馈甲方。

6.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6.2.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国家标准或特殊行业标准采购,并要求各种证件齐全,并对材料、设备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采购工程主要材料、设备时要与甲方代表进行市场调研和质量认定,甲方代表的参与不免除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承担的全部责任。

此外,乙方要将采购发票复印件交甲方造价部门存档备查。

6.2.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

6.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而延误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

6.2.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2.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2.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2.7乙方务必建立健全对分包单位的QHSE监管体系,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严格分包单位的管理,杜绝以包代管。

第七条本工程工程师及乙方项目经理

7.1本工程的工程师按下列7.1.2方式确定。

7.1.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甲方应在乙方开工前5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工程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

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工程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1.2本工程不实行监理,甲方委派驻工地代表行使工程师的权利。

甲方驻工地代表为童信林,职权范围等情况在开工前5日通知乙方。

甲方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2乙方派关海军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8.1开工前5日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8.2开工前5日内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8.3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的人员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撤换、调整、修理或补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8.4施工过程中,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各方之间的关系,以保证施工的有序、顺利进行。

8.5施工过程中,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

8.6收到乙方验收报告后3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3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8.7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在认可竣工验收报告后5日内,甲方核实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的结算资料,在确认后30日内办理结算。

8.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9.1在开工前5日内做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

9.2开工前5日,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9.3工程开工前5日内提出开工报告、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

9.4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表。

9.5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达到竣工条件8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6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及甲方工作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9.7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应胜任岗位工作,施工设备应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保证施工的正常、顺利进行。

9.8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

9.9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9.10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竣工结算。

9.11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甲方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

9.1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经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9.13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

9.1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未达到规定的,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16其他工作/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条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10.1开工前3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8套,非标图/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

10.2引进成套设备,甲方向乙方提供原版图1套、中文图/套、施工要领书或技术标准/套。

10.3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甲方或设计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0.4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8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48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和验收

11.1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

11.1.1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颁布实施的相应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11.1.2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1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2.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48小时内,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24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1.2.2工程师接到通知48小时内没有验收的,乙方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验收合格24小时后,工程师没有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隐蔽工程项的继续施工。

11.3重新检验

本工程无论是否进行了验收,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造成工期延误的,则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4工程试车

11.4.1在设备安装前48小时内,乙方必须会同甲方、设计单位对设备、结构、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并对基础上的轴线、标高进行复核,同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交工手续。

设备安装应按照安装的次序及施工进度陆续组织设备进场,并在安装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清点,做好记录。

安装验收后,将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交给甲方,工程师在验收单上签字。

11.4.2联动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并在试车前2小时内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联合试运转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11.4.3油、气生产储运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有人员留守,协助运行,在投产7日内无问题,乙方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11.5竣工验收

11.5.1工程竣工后10日内,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及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颁布实施的相应规范,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

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3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后2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7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1.5.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1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日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11.5.3工程竣工后15日内,乙方应提供竣工图一式3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

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

11.6质量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保险

12.1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应对其设备和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

如在作业中因乙方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工程事故、人员伤亡或给任何他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权利保证

13.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所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施工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相关技术,应保障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任何第三方财产权、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

若发生上述情况时,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资料的归属与保密

14.1资料的归属: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取得的一切资料均属甲方所有。

施工结束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审定验收之后,应全部完整地移交给甲方;

在向甲方移交前乙方应妥善保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资料损坏或泄漏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4.2资料的保密:

乙方施工所取得的一切资料及由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认为是保密的,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或在刊物上发表资料内容。

14.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复制、不保留应属甲方的任何资料、图件,更不可以任何非法的手段保留、泄露、索取应属甲方所有的资料。

14.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4.5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15年内仍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的归属

1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专利申请权归甲方所有。

十六条对外关系

16.1乙方与其他专业服务、施工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甲方违约责任:

17.1.1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并相应顺延工期。

17.1.2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17.1.3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

17.2乙方违约责任:

17.2.1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17.2.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17.2.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7.2.4工程工作量现场点交:

一般工程完工后7日内进行,大型工程完工(或者达点交条件)后10日内进行。

办理点交结算不及时按试一[20101]26号《试采一厂地面建设工程结算管理规定(试行)》考核。

17.2.5工程全套竣工资料的交付: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项工程)15个工作日内;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项工程)20个工作日内。

违反本款约定由乙方承担200元/天的违约金。

17.2.6乙方违约,甲方按照以上约定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工程分包

18.1本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符合苏油基[2008]30号文件等江苏油田有关分包的管理规定,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同意分包的,乙方应将分包协议在签订后5天内提交甲方。

18.2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19.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可预见并无法控制的、足以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事件。

19.2声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文件送交另一方。

同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避免或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

1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本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19.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的损失,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补偿或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HSE管理

20.1HSE管理中甲方的权利义务

20.1.1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20.1.2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0.1.3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20.1.4有权对租赁使用的乙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20.1.5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20.1.6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20.1.7有权对乙方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

20.1.8有权对乙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

20.1.9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1.10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例卷进行审查并备案。

20.1.11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作业时间要求、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支持。

20.1.12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20.1.13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20.1.14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20.1.15其他根据项目要求应尽的义务。

20.1.16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的安全资料。

20.1.17甲方应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乙方予以传递。

20.1.18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各种有关体系管理的受控文件予以维护和保密,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

20.2HSE管理中乙方的权利义务:

20.2.1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20.2.2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20.2.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20.2.4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避险。

20.2.5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20.2.6当乙方的施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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