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计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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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计划Word格式.docx

1.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分年度按计划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和污染治理工作。

县环保局、工信局

按计划完成

2.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加强合浦工业园区配套或依托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和配套管网建设,做好工业废水预处理后的水质监控,以满足进水水质要求,2018年6月底前,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018年年底前完成自治区A、B类及以下工业集聚区配套或依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具体见附表4)。

合浦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县市政局、住建局、科技局、工信局,廉州镇人民政府等

6月底前、年底前

3.

每季度开展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

县环保局

合浦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政局、住建局、科技局、工信局,廉州镇人民政府等

全年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类任务

4.

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完成合浦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

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县市政局

廉州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环保局等

年底前

5.

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第二批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名单的通知》(桂建城﹝2018﹞5号要求,开展星岛湖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并按时间节点完成竣工。

县发改局、环保局,星岛湖镇人民政府

2018年-2019年10月

6.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按上级要求完成污水管网建设任务。

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7.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按上级要求完成污泥处理处置任务。

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农业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类任务

8.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预防禁养区内出现新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

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县环保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

持续推进畜禽现代生态养殖。

重点推进以节水控污为要点的养殖设施改造建设,推广以“微生物+”为核心的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模式,力争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生态养殖比重达到60%。

县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要求,建立直报系统。

2018-2020年

1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配合建立省部级绿色防控技术示范片1个,全年实施绿色防控面积5万亩(次),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

县农业局

县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工商和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13.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83.9万亩(次)。

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14.

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

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15.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开展19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

县农业局、市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类任务

16.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防治

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新的标准。

配合上级逐步改造现有船舶,使其2020年底前达到新的标准,如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县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县工信局、环保局、海洋局、工商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

17.

配合建立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

县海事局、交通运输局

县环保局、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住建局等

18.

规范拆船行为

禁止冲滩拆解;

开展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

县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事局等

19.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配合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转、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制定。

县交通运输局

县海事局、环保局、住建局,沙田镇人民政府

20.

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配合上级按计划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各港区各自或采取联合举办的形式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年,提升人员素质,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县环保局、海洋局,沙田镇人民政府

(五)水环境风险防控类任务

21.

防范环境风险

配合上级定期开展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

组织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

县工信局、安监局、合浦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计划开展

22.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

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县卫计局

县环保局、水利局、市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3.

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强化应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

县公安局、民政局、住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海洋局、海事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六)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类任务

24.

调整产业结构

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县工信局

县发改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25.

严格环境准入。

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县发改局、环保局

县工信局、住建局、海洋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26.

优化空间布局

按《城市建城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推动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企业有序搬迁改造和依法关闭。

县工信局、农业局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县国土局

县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海洋局等

28.

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县规划局

29.

推进循环发展

组织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和推动。

县科技局、水利局

县发改局、工信局

30.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发改局、住建局、工信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

31.

配合上级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工作。

县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水利局等

32.

严格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冶炼、印染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县水利局

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3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县住建局

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34.

逐步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七)水资源节约类任务

35.

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

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36.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

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37.

提高用水效率

对公共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改造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道长度3公里,新建供水管道长度1公里。

县发改局、工信局、水利局、住建局、工商质监局等

38.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年度统计用水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

39.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

县工商质监局

县发改局、工信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40.

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县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县发改局、水利局、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41.

实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3.5万亩以上。

县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2.

实施1.5万亩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建设,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自治区水利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方案目标要求。

县农业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43.

科学保护水资源

以《广西水资源保护规划》为基础,将再生水、雨水、海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提出目标要求。

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水效率评估,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镇政绩考核,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按年底实施考核。

开展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县发改局、环保局等

(八)水生态环境保护类任务

46.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每季度监测一次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进行,且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水质状况。

县卫计局、环保局、市政局

47.

对县城区生活饮用水(包括市政供水和二次供水)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县发改局、水利局,廉州镇人民政府等

48.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重点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县环保局、水利局

县发改局、住建局、卫计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49.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体系,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设局、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0.

完成本年度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充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

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1.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2.

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改造工作,同时,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率达到65%。

县环保局、工信局、安监局

53.

完成市级下达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县环保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7-年底前

54.

在完成废弃矿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开展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封堵或处理。

县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

2017-2020年

55.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重点开展牛尾岭水库、洪潮江水库水环境综合整治。

县水利局、环保局

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等,流域各乡镇政府

56.

重点开展南流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县水利局、农业局等,流域各乡镇政府

57.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加强入海排污口监测和管理,所有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

县市政局、环保局

县海洋局、发改局、工信局、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58.

配合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

县工信局、农业局、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9.

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县工信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0.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落实《兽药抗菌药及禁用兽药五年专项治理计划》(农质发〔2015〕6号)。

配合监测养殖品种生物及其养殖环境中环境激素污染物残留,分析分布情况。

县海洋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1.

推进水产生态养殖,合理控制海水养殖面积

县海洋局,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

62.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按《2018年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计划》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已消除黑臭的水体进一步巩固治理效果,确保不返黑返臭。

县住建、环保局、海洋局、水利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

63.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严格实施海洋生态红线控制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得到有效保护,确保至2020年底,我县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县海洋局

县发改局、环保局、科技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64.

实施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完成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林业厅布置的整治海域和海岸线工作任务,红树林种植及恢复任务。

县海洋局、林业局

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65.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

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

县林业局

县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66.

加强滨河(湖)海岸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县水利局、海洋局

县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

67.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禁止向海洋保护区内排放污水,以防止对海洋保护区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县发改局、环保局、林业局,儒艮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68.

推进海岛保护与建设。

县发改局、环保局、林业局,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69.

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

严肃查处违法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二、制度措施建设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70.

加大执法力度

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每半年一次

71.

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机制。

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

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的月调度机制。

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

县工信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72.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县公安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73.

提升监管水平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74.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县水利局、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政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5.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配合上级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强化海上排污监管,配合上级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加强海洋执法管理,推行海洋行政处罚公开化制度。

县交通运输局、海事局,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77.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重点鼓励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第三方治理。

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县工信局、科技局、住建局、市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78.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海洋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79.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贯彻落实厅际联席会议制度,配合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等

长期

80.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81.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

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县发改局、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82.

加强社会监督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健全举报制度,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83.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县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局

县教育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二)保障机制

84.

理顺价格税费

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县物价局

县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等

配合上级部门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县水利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等

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县国税局、地税局、

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局、工信局等

87.

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人民银行合浦县支行、县发改局、财政局

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保监局等

88.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层面资金支持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整合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相关资金、水利相关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

县财政局

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海洋局

89.

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县发改局

县工信局、环保局、住房建局、水利局等

90.

定期将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报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人民银行合浦县支行,保监局,县金融办、发改局

县工信局、环保局、水利局

91.

配合建立健全跨界水环境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

有序推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生态补偿费的收缴。

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海洋局

县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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