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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合同附件()施工图纸及经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审图意见书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2、                                                                    

2.1.3即便前述设计施工图纸未列明,下列事项也属乙方承包范围和内容之列,并应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1、经甲方审定的乙方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工程量审核文件所包含的工程范围和内容;

2、合同图纸所示的且为本工程完整性或为实现本工程设计功能所必需的一切内容。

但双方明确下列事项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和内容,也不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2.2承包方式:

乙方按照合同价格包材料设备、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通电验收等总包方式。

2.3本工程的报批报建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   方负责。

三、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

拾元角分)。

合同价格的计价依据文件详见附件():

3.2前述合同价格包括了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和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责任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应由承包方缴纳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各种税金、规费(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

3.3 供电部门收取的设备检验费、试验费、入网费由     负责。

四、付款条件

4.1双方同意以下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作为备料款;

2、本合同项目下设施、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经甲方初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工程竣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并办妥竣工结算手续后,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

4、竣工结算总价的%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的,由甲方无息支付。

4.2各阶段付款条件满足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书、完税发票(或甲方认可的工程款收据)以及符合相应阶段付款条件的凭证(如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完成清单、材料设备进场清单、货物资料及验收记录等),甲方收齐前述付款资料经甲方工程、造价、财务等部门核实无误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相应付款。

特别说明:

甲、乙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支付除保修金外的最后一笔结算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金额应当包含保修金金额。

4.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要求完成工作,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付款资料的,甲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

五、产品质量要求

5.1乙方须对所销售产品的品质负责,保证产品同时满足以下各项质量要求:

1、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2、符合甲方招标文件答疑等要求、乙方的投标文件要求;

3、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功能和标准及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

4、是合同规定的厂家/品牌/商标权利人原装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纠纷;

5、不存在设计、原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也没有因乙方行为而产生的缺陷;

6、符合深圳市供电部门审图批文的要求,应当确保通过深圳市供电部门的验收。

六、交货、安装工期

6.1本工程供货、安装工期合计为日历天。

具体送货及安装开工日期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该通知送货及进场安装;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取得相应许可批文之日。

乙方工期还应当满足甲方就该工程所在项目的总体进度要求。

6.2除发生以下情形外,总工期或阶段工期不得顺延:

(1)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期竣工的;

(2)甲方工地不具备施工条件致使乙方根本无法开工的;

(3)因甲方提出变更设计或更换已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

(4)因甲方在乙方承包范围之外提出增加工程,导致乙方增加的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以上的。

发生以上第

(1)、

(2)项情形,工期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确认后按受影响的实际天数相应顺延;

发生以上第(3)、(4)项情形的,工期按甲方项目负责人书面通知所规定的日期或双方另行商定的日期执行。

如乙方在以上情形发生后5日内未书面要求顺延工期并提供相应依据的,视为放弃顺延工期之权利。

七、交货及检验

7.1交货方式、地点:

乙方负责将产品运抵项目工地现场(或甲方指定仓库)。

7.2 乙方交货时应提交产品到货清单并按以下规定提交产品资料:

(1)对于每种材料,按规格型号提供:

生产厂家证明、产品合格证、保质(修)书,以及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材料的规格、质量、性能、参数等进行全面检验而出具的质量检测证明或测试报告。

(2)对于每件设备,除

(1)项所述全部资料外,还须提交:

构造图和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指导手册,进口报关单据及完税凭证等(仅限于进口设备),并提交有效的“CCC”等认证证书。

(3)以上产品资料须相应加盖制造商或乙方的公司印章后,随同产品提供给甲方,作为甲方查验货物以及支付合同款项的依据。

(4)双方关于产品资料提交的特别约定:

乙方交货时未同时提交以上所列产品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7.3检验

产品到达项目工地现场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并给予合理时间予以初步验收(非品质验收),初步验收时由双方委派代表(以书面授权文件为准)拆箱对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等以及产品资料进行查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产品查验记录(各执一份)。

产品初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由乙方负责保管至产品安装验收合格整体移交给甲方之日止;

未经甲方项目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出场手续,产品不得运出项目工地现场(仓库)。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供应或安装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可随时要求乙方更换、退货、拆除及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

如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有异议的,甲方可单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测,如经鉴定或检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最终承担费用;

反之,由乙方承担。

双方关于检测的特别约定:

八、安装服务

8.1乙方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甲方要求前往施工现场提供安装服务,乙方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电气工程操作证书,并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及相应资格。

8.2乙方负责货物卸货、二次运输,放置在甲方指定位置。

8.3乙方应当保证安装工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按电气工程安全标准和规范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施工区域内安全隐患。

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或导致甲方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如甲方先行支付赔款/罚款的,可向乙方追偿)。

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并要求其施工人员遵守甲方所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乙方另向甲方索取有关资料),保证施工时尽可能采取避免或降低噪声、粉尘等污染的环保措施,做好施工材料、施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在施工时间上接受甲方的安排和监督。

如有违反,甲方可按违约条款处理。

8.4乙方应当负责保管材料设备、在建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的已完工工程,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如因乙方未尽此责任而发生损坏或丢失的,乙方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8.5其它约定条款:

 九、调试、验收、培训服务

9.1工程完工具备调试条件后,由乙方负责调试,并在调试前通知甲方。

甲方应为调试提供必要配合。

调试合格,双方现场代表签署调试记录(甲方保留一份调试记录)。

如调试不合格,则由乙方重新调试直至合格。

9.2调试合格后,乙方负责办理供电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直至取得相应批文,正式通电。

9.3工程完工后十日内,乙方必须按深圳市档案部门及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竣工图份及其它竣工资料(并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电子文档)。

竣工图必须准确标识出本工程管网布线的路径、关键设备、节点设备的位置及相关内容。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人·

日的人员培训服务,直至甲方受训人员掌握使用及维修基本知识;

 十、双方权利义务

10.1 甲方权利义务

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供电部门审图批文。

 2、在产品进行制造时,需方指派项目负责人到供方进行产品的监造。

3、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4、           

10.2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其雇佣人员发放工资、劳务报酬及缴交各项社会保险,因乙方未尽此责任而发生停工、窝工或因此导致甲方承担垫付责任或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过程中,根据甲方要求配合总包单位及其它专业项目的施工活动,承担总包配合费。

3、负责竣工后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4、

十一、设计变更、补充及现场签证

11.1设计变更、补充

11.1.1施工中,甲方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局部变更(包括变更某些施工做法、变更原定的材料设备、对原施工图进行修正、深化等),或发现局部工程存在设计缺失确需补充设计的,则甲方应向乙方发出相应设计变更的业主通知单。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业主通知单  日内提出现场签证单,并按11.2款约定流程进行签证。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认为需提出签证的,应以《工程联系单》方式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项目部同意后,方可填写现场签证单,并按11.2款约定流程进行签证。

11.1.2 乙方应在办理现场签订的同时,将《现场签证核价表》或签证造价预算书、计算简图、现场照片作为签证附件,由甲方按照合同中相同分项工程单价[如无相同分项工程单价的,则参照类似分项工程单价或按双方另行商定的单价]审定变更费用,并在竣工结算时据以相应增减合同价款。

乙方未按前述要求向甲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报告、计价依据或证明时,若设计变更(补充)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增加合同价款的权利;

若设计变更涉及合同价款的减少,则以甲方单方核减的费用为准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中相应扣款。

11.1.3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修改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1.2现场签证

11.2.1如因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要有甲方签发的业主通知或设计变更通知)导致工程量的增、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签证管理流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签证;

11.2.2签证流程办理:

①监理单位收到《现场签证单》,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定签证单内容和工程量后,项目经理或总监进行审核;

②甲方现场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审查《现场签证单》的内容和审定《现场签证核价表》中的签证工程量;

③签证预算总价大于5万元,还必须报甲方成本管理中心核价和工程分管领导审批;

④签证预算总价大于20万元,需签订补充合同,按甲方合同审批流程执行;

11.2.3现场签证中需甲方询价的材料设备应在施工期间由乙方及时知会甲方招标采购中心并办完手续,否则结算时不予办理相应签证的计价。

11.2.4乙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签证手续而施工的,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1.3特别约定

11.3.1双方同意,对于变更费用在元以内的工程局部变更、单笔设计变更(补充)单、单笔现场签证单,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11.3.2乙方明白:

凡涉及甲方追加工程款的现场施工签证、设计变更(补充),以及工期顺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最终造价的确认、甲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变更现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根据甲方明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乙方另向甲方索取资料)予以办理方为有效。

否则甲方有权对其不予承认,乙方不得视为表见代理或甲方默认。

十二、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及移交

12.1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符合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施工、验收规范,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并符合深圳市供电部门及其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

12.2工程验收

12.2.1验收前,乙方必须按国家及深圳市供电部门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或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材料设备资料等工程技术资料及电子版,具体按深圳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共计套。

甲方收齐前述竣工资料后个工作日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单位(如甲方委托监理单位的)及供电部门等有关验收单位对本工程进行验收;

12.2.2供电部门验收通过、工程投入正常运转一周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

12.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与甲方签订工程移交确认书及工程保修书后,方免除乙方对本工程的保管责任。

十三、竣工结算

13.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保修书、竣工结算报告(一式份,包括各分部细项工程结算明细表及电子档)、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以及甲方所要求的其它竣工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或者乙方未按要求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的,则无论本工程是否已经交付或使用,甲方均有权拒绝进行竣工结算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工程竣工造价结算采取以下第()种结算方式:

(1)以本协议确定的合同总价为基础,无设计变更时,则合同竣工结算价即为合同总价扣除13.3款相应金额后的款项;

如存在设计变更且该设计变更已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完善相关签证手续后,则合同竣工结算价即为合同总价追加有效现场签证形成的变更金额并扣减“13.3”款相应金额后的款项。

(2)双方约定的其它结算方式

13.3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工程(量)不得列入竣工结算,或应在竣工结算时从工程总价中予以部分或全部扣款,甲方可在竣工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而无论乙方是否同意或确认:

(1)乙方未按甲方审定的图纸(包括变更图纸)施工的工程;

(2)乙方擅自增加的工程,或未施工的工程(含因设计优化、完善减少的工程);

(3)因乙方原因返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量;

(4)不按甲方明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的现场施工签证、设计变更(补充);

(5)非甲方责任,工程质量在合同工期内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6)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或品种、规格型号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且未按甲方要求修复或更换的;

(7)工期延误且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期顺延条件的;

(8)甲方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减少的工程量;

(9)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

13.4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齐全的结算资料后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结算数据,而后按照上述双方选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竣工结算。

如双方对竣工结算金额无异议的,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

十四、保修服务

14.1乙方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提供个月免费保修,保修期自        之日起开始起算;

如有下列情况,则保修期及保修义务按以下约定执行:

(1)国家规定的或产品制造商对该产品承诺的质量保修标准(含期限)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则按标准较高者执行该产品的保修期。

(2)保修期内,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或使用人在保修期内通知乙方,而乙方未完成维修项目或故意拖延到保修期满后,则该产品保修期限应当延至该维修项目得到妥善解决之日。

(3)乙方销售的产品(或维修更换)的产品、配件是伪劣产品,则无论甲方是否验收合格、该产品是否已使用或是否已经超过了保修期限,乙方均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负责将劣质产品更换为合格产品、并达到或超过原设计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

14.2保修期内,如产品出现故障或损坏,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后的小时内到场予以维修,并应当于小时内修复或更换相应损坏的产品以确保产品(或设备)得以正常运行。

14.3如乙方不承担前述义务或不能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修复,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保修,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可直接从质量保修金(或工程款)中扣除而无需知会乙方,不足抵扣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4.4如乙方能提供权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产品故障或损坏系不当使用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维修,并可收取合理的人工及材料费(乙方承诺无条件免费维修的除外)。

十五、违约责任

15.1乙方逾期交货(或逾期安装竣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5.2如果乙方供应的产品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则不论甲方是否验收合格或使用,甲方将有权要求乙方修复、更换或退款。

如果乙方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或系假冒伪劣产品,或应经而未经国家强制认证的,甲方将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产品或退还相应款项,而不论甲方是否验收合格或投入使用,也不论是否超过保修期。

如发生上述情形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格产品销售总价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损失。

15.3在产品合理使用寿命期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其所销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事故的,乙方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4如果甲方发现,在投标/议标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胁迫、提供或承诺提供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酌情解除本合同。

15.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

15.6乙方未遵守甲方制订的现场管理制度或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缺席一次或违反一次,罚款500元。

15.7 甲方延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5.8如果甲方发现,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乙方对甲方进行胁迫(如煽动工人闹事等),或对甲方相关人员提供或承诺提供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收取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或前述不当利益价值的倍),并可酌情解除本合同及索赔损失。

15.9因一方违约,对方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之部分时,则双方仅对已安装完毕并检测或鉴定合格的产品部分进行结算,对不合格或未安装或未交付的产品部分不予办理结算;

如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之全部时,则对全部产品不予办理结算。

乙方应自行承担合同部分或全部被解除所造成的损失及赔偿甲方损失。

十六、其他事项

16.1除前述条款涉及的附件外,本合同后述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2);

(3)甲方制定的《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定流程》、《工程进度款审批流程》、《工程预结算管理规范》等各项规范制度(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已主动索要并已清楚知悉前述规范制度,并同意遵守相关规定)。

合同主文与合同附件间有矛盾的,除技术部分适用合同附件规定外,应适用合同主文。

合同附件之间有矛盾的,由甲方决定适用对象。

16.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16.3补充条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月日开户银行:

签订地点: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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