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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理论计算及账务处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目的、税种

出口退税:

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

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的额外支出,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

什么是出口退税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相当于我国的流转税)退付给出口企业。

我国现行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现行退税政策只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同属流转税的营业税。

出口退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出口货物在各个生产环节按照征税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出口后再退还给出口企业。

因此说,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额外拿出一部分资金退给企业,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方式

(一)先征后退(略)

(二)免抵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纳税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予以退税。

理解这个概念,我们要注意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免税,即免征生产企业自产出口货物最后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它免除了出口货物最后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是免除局部税收负担的一种办法,这层含义等同于老外资企业出口货物原实行免税办法。

二是抵税,即生产本期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进项税额,抵顶该企业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实际上就是本期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在计算扣除本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后,冲抵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三是扣税(概念中虽未明确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还的税款),即根据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差计算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还的税款,这主要是为了平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出口货物与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的税收负担水平,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四是退税,“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涉及出口退税应具备二个条件:

其一,按月计算;其二,用免抵退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未留抵税额”比较计算应退税额。

(三)小型企业(免抵不退):

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500万元年销售额小型出口企业,闽国税函(2003)587号文补充通知规定200万元年销售额为小型出口企业。

(四)免税:

小规模企业、来料加工企业

三、政策规定: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就是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运用范围具有严格的规定,一是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必须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二是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三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明确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四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前提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并出具能证明货物已出口、已销售、已结汇、已纳税的凭证,如应提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五是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手续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这是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五项基本规定。

(一)可享受退(免)税企业

1、有进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略)

2、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3、委托代理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此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4、许12类企业:

补偿贸易、易货贸易、采购国产设备等。

(二)不予退税货物:

增值税条例规定不予退税,国家规定不予退税。

主要有原油、天然牛黄、麝香、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从2004年起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

17%、13%、11%、8%、6%、5%

(四)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为离岸价。

(五)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为每月15日前,年度清算申报元月15日前。

(六)违章处理:

1、未办证

2、违反单证管理规定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主管退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⑴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⑵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出口企业拒绝主管退税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处以1000元以下处罚.

3、函调规定:

应函调的未回函不办退

4、违反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凡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违反发票行为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编造虚假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主管退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主管退税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务管理

(一)登记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和地点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附送的资料

(一)对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必须加盖一般纳税人章)。

(四)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五)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六)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和退税帐户、开户银行证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根据国税函〔2003〕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

(八)最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二)分级管理:

04年6月已取消,除了6类情况应提供核销单外,其它暂不提供。

(三)办税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新办出口企业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培训工作。

对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办税人员,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五、免、抵、退实务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有关凭证按月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手续。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免抵退”税预申报。

从200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主要有‘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出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持预申报软盘向主管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3、增值税申报。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生产企业根据预申报结果备齐相关申报资料及正式申报软盘,于每月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三)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表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其附表;(4)正式申报软盘;(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表格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④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⑤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⑥代理出口协议(副本);⑦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⑧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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