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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业务处理办法

营销业务处理制度内销业务处理办法

1.总则

.制定目的

为使本公司国内销售有关业务之处理有所遵循,以利业务之推展,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国内业务处理,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权责单位

(1)业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名词定义

(1)本制度所称之“内销业务”,系指国内销售之业务,包括商品调拨、订货、出货、退货、收款、顾客抱怨及账务等之事务处理。

(2)本办法所称之“商品”,系指为应销售业务需要,而储存之各型号产品及其周边附属产品或劳务。

2.商品处理

2.1.商品订货

本公司国内销售之商品受订为四种:

经销商订货、委制品受订、特贩受订、公关或职工订货。

2.1.1.经销商订货

(1)经销商订货得以电话通知方式或当面通知。

(2)各业务部门接受订货时,应先调查有无该项库存,如有库存即予填具《销售申请单》,并注明允许的信用额度及其应收款项情形,一式两联,一联送主管核签,一联送财务部存查。

(3)各营业单位主管签核《销售申请单》时,应依价格表及信用额度与应收款项情形,审核该销货价格及该订货是否超出授信额度。

(4)非授权价格范围内之受订或超信额及无经销合约者之受订,应呈上一级权责主管核准。

(5)若客户以现金或支付票据订货时,应于《销售申请单》之备注栏内,注明现金交易。

(6)上述之《销售申请单》,其有关客户信用额度之资料,各营业单位负责之会计或助理人员应详实签注。

(7)《销售申请单》应编流水号码,依序使用,不得有中断、跳号或乱号之情况,注销时须经营单位主管签注。

2.1.2.委制品受订

(1)营业部门开发出新委制客户时,须与研发、生技、品管等单位会商可行事宜,得出结论后,呈总经理裁定。

若目前仍不宜仍不宜合作时,由营业单位婉拒项合作案;若可行则会同法律顾问单位与客户签订合约。

(2)合约签订后,除正本留存于法律顾问单位外,应将影印本分送营业单位、生管单位及财务部存查并作相关的准备事项。

(3)委制品之受订依合约内容为之,但仍须依客户开出之订单为准。

(4)委制客户下单时,营业单位须选判定是否为新的机种,若为新的机种时,则应填《非规格品建议表》,交研发单位作开发之研究与确认。

(5)经三个单位确认为不可行之机种,须转呈总经理核示后,交营业单位与顾客再研商其他替代之方案。

(6)研发单位确认可行之方案交由财务部核算成本,财务部依采购单位所提供之价格计算成本,提出价格之建议于《非规格品建议表》上,呈送总经理裁示。

(7)经研发单位确认可行之方案,送一份《非规格品建议表》至生技单位作生产之确认。

(8)营业单位依经审核后核准之新机种订单,开具《制造通知单》交生管单位作排程作业。

(9)委制客户若下规格品之床单时,营业单位须先与生管单位确认奖项后,再下《制造通知单》交生管排程。

2.1.3.特贩受订

(1)特贩之受订,应依各批受订状况个别审核。

(2)特贩之受订应填《特贩申请单》呈上核签,因奖项关系且该特贩爱订未超出“特贩授权价格”范围时,可直接报业务进行出货,但须于出货后三日内将经核准之《特贩申请单》转予财务部。

(3)数量庞大之特贩受订,须以客户开出之订单为准,若所下之订单为非规格品时,须填写《特贩产品制造资料表》,交生技单位作修改之确认后,交生管单位确认交期。

(4)营业单位,依核准之《特贩产品制造资料表》,填写《特贩申请单》。

(5)非直接出货之特贩申请,须先与生管单位作交期之确认后,下《制造通知单》交生管单位作生产排程。

(6)若订单数量庞大,须先收部分之订金时,待客户预付订金后,方通知生管单位作生产排程。

2.1.4.公关或职工订货

依照《员工申购公司产品办法》办理

2.2.商品调拨

(1)本公司商品之调拨,区分为工厂调拨至营业单位及营业单位内之相互调拨。

(2)商品之调拨,得由营业本部主管视调拨情况,对所属各单位作统一之调配,各营业单位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互相调货。

(3)各营业单位与营业本部、工厂间之商品调拨,由所属营业单位主管签具《调拨申请单》,汇整后电传营业本部签核同意。

(4)业管单位依据核准的《调拨申请单》,视各仓库之库存状况,调配各仓库之商品调拨,并填制《配拨单》经签准后执行。

(5)《配拨单》应编流水号码,依序使用,不得有中断、跳号或乱号之情况,注销时须经单位主管签注。

(6)各单位间经许可所作之调拨,除由工厂发货外,其运费归属概由申请商品拨人单位负担。

2.3.出货

2.3.1.出货形态

本公司国内营业之商品出货分为下列六种:

(1)经销商订货。

(2)委制品受订。

(3)特贩受订。

(4)公关或职工订货。

(5)内部出货(含教育训练、测试、赠品)。

(6)参展出货。

2.3.2.出货方式

分为工厂直接出货至客户及由营业课出货至客户。

(1)工厂直接出货至客户。

由工厂直接出货至客户时,由营业单位依核准之《销货申请单》,填写《送货单》,经主管签核后,送至工厂由工厂出货至客户。

【注】工厂仓库之发货,应于每日中午前依核准后之《送货单》,于当日完成发货手续;中午以后由营业单位送至之《送货单》,则于次日中午前完成发货手续。

(2)营业课出货至客户。

由各营业课依核准之《销货申请单》,填写《送货单》,经主管签核后,发货至客户处。

2.3.3.出货注意事项

(1)出货一律随货开出发票。

(2)《送货单》应连续编号,不得有中断、跳号或乱号之情况,因故注销时,须经主管核准并签注。

(3)凡无销售行为之出货,由申请出货的单位填写《其他出库单》,经营单位主管核准后为之。

(4)内部出货中之教育训练、测试及参展等作业,由负责单位填写《成品借用单》,经营业单位主管核准后为之。

(5)商品交运时,承办人员应确实办妥各项运送手续。

(6)商品之出货,其运输得洽请托运行托运,并填写《托运单》作为运费核计之依据。

2.4.退货

2.4.1.退货之种类及判定权责

(1)品质不良:

由服务人员判定。

(2)外观不良:

由营业人员判定。

(3)经销商存货退回:

由服务技术人员作品质之判定。

(4)内部及参展之退回。

2.4.2.退货处理

(1)由负责之营业人员填具《销货退回单》,呈主管批核。

(2)商品确有瑕疵,得接受客户之退货办理。

(3)内部出货商品之退回,应于退货单上加注内部退货或成品借用单之号码以资区别。

3.客户抱怨处理

3.1.实施范围

本公司商品的品质、形状、包装、运输等外来抱怨之处理。

3.2.抱怨区分

(1)委制客户抱怨。

(2)特贩客户抱怨。

(3)经销商抱怨。

(4)其他客户抱怨。

3.3.受理单位

(1)委制客户的抱怨受理单位,为营业本部之服务单位。

(2)特贩客户的抱怨受理单位,为营业本部之服务单位或所属各营业课所服务单位。

(3)经销商抱怨受理单位,为各营业课所服务单位。

(4)其他客户的抱怨受理单位,为各营业课所服务单位。

3.4.委制客户抱怨处理

(1)营业单位接获委制客户的抱怨时,应填写《客户抱怨单》,将客诉的发生及其事故的原因详注后,转交工厂品管单位,作客诉记录及责任的判定。

(2)经判定非为公司的责任时,将处理的经过及建议填注于《客户抱怨单》后,转交服务单位,通知客户。

(3)若判定为本公司责任时,则由品管单位召集相关单位会商集理方案,并将处理的建议写成抱怨处理案,送总经理审核后,若同意则转服务单位依处理案为之,若不同意则退回品管单位,再召集相关单位研究其他处理建议再送核。

3.5.特贩客户抱怨处理

(1)特贩客户的抱怨,由原承接单位负责受理填写《客户抱怨单》,将发生的原因详注后,交服务单位处理。

(2)服务单位依所提出的抱怨,视情况派员再检查,并将处理的建议详填于《客户抱怨单》内,送营业单位主管裁示。

(3)服务单位若受器材及技术上之限制时,将客诉记录单转回营业本部服务单位,由本部服务单位派员继续处理。

3.6.经销商抱怨处理

(1)各营业单位接获经销商的抱怨时,应填写《客户抱怨单》,交由服务单位处理。

服务单位依客诉内容视情况实施检查,并将处理建议交由营业主管裁示。

(2)服务单位若受器材及技术上之限制时,将客诉记录单转回营业本部服务单位,由本部服务单位派员继续处理。

3.7.其他客户抱怨处理

同经销商抱怨处理。

3.8.抱怨处理原则

(1)营业本部之服务单位,于接获各服务单位所转来之客诉记录单时,应立即处理,并于不迟于一周内回复。

(2)本部之服务单位若受器材或技术上之限制无法处理时,则于客户抱怨单上填注意见后,转至工厂品管单位,由品管单位派员继续处理。

(3)为防止再度发生同样的事故,应将处理过后的客户抱怨单送工厂相关单位传阅后交由品管单位、保管单位保管,并应就其发生原因交相关单位研究改善。

(4)由于抱怨而须再制作、重新交换等,由本部之服务单位负责协调处理相关作业事宜。

4.货款处理

4.1.收款

4.1.1.收款方式

(1)收款之方式区分为平时收款及月结收款。

(2)各营业单位于平时收款时,填写《收入日报表》,现金或银行票据还须注明各款项之现货单号。

(3)月结收款时由营业本部或财务部印出客户别之《应收账款明细表》,送至各营业单位收账,各收款人员依《送货单》之回执联向客户收取款项后,并填写《收入日报表》。

4.1.2.收款原则

(1)应收货款除依有关之收款规定外,应对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2)各单位营业人员应确实注意掌握收款期限。

(3)各单位营业人员应随时注意所属客户之信用情况,以利收款之执行。

(4)各单位营业人员对所收取之支票,应确实检查支票内容之合法性及有效性。

4.1.3.收款程序

(1)营业人员收取货款后,应填具《缴款明细单》,连同货款呈部门主管签收后,移转有关之财务部。

(2)财务部人员同时应每日编具《销货日报表》呈报;遇有送缴货款时应同时随呈《收入日报表》。

4.1.4.收款时限

上述货款之收缴,其时限规定如下:

(1)各收款人员,应于收款的当日将款项交财务部入账。

(2)财务于次营业日内将现金、银行票据存入公司银行账户。

4.2.账务处理

4.2.1.账务类别

(1)各营业单位对于账务之处理,除依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仍应参照本办法之规定处理。

(2)各营业单位设置《销货明细账》,以登录销货及货款收取之情形。

(3)各营业单位应设置并每日填写《存货总账》与《存货明细分类账》,另应编制《库存表》呈报业务部核备。

(4)《存货总账》应凭《成品日报表》及已签准之《配拨单》据以登录,《存货明细分类账》应凭已签准之《配拨单》、《送货单》或《销货退回单》据以登录。

4.2.2.总库存表

上述之《库存表》呈报时间规定如下:

(1)各营业单位之《库存表》,应于每月11日、21日及次月1日呈报营业本部。

(2)营业本部应于每月12日、22日及次月2日依营业单位呈报之《库存表》,编制《总库存表》供财务部查核。

4.2.3.销售统计

(1)各营业单位应逐日依经销商别、机型别、区域别及责任人别,填具《销售绩统计表》。

(2)各营业单位应于每月2日前,呈报经销商别、机型别、县市别及责任人别之上月《月销售实绩统计表》。

(3)营业本部应逐月依经销商别、机型别、区域别及责任人别,填造《年度销售实绩统计表》。

(4)营业本部应于每月10日、20日、30日,编制当月各时段的销售实绩统计。

5.附件

【附件】DA01-1《销货申请单》

【附件】DA01-2《调拨申请单》

【附件】DA01-3《配拨单》

【附件】DA01-4《送货单》

【附件】DA01-5《成品借用单》

【附件】DA01-6《托运单》

【附件】DA01-7《收入日报表》

【附件】DA01-8《缴款明细单》

【附件】D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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