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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社会是企业的生存环境,没有好的环境,企业是很难生存和发展壮大的。

企业的存亡、兴衰,都由社会承载着它成功的喜悦和失败的代价,企业与社会有一个共荣辱的关系。

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款,反映了企业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正是体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要“企业办社会”,而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相剥离的前提下,企业有目的、有计划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可以使得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实现了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利益的双赢。

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发展慈善事业,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给予企业的优惠待遇,其具体制度设计要平衡国家、企业等各方利益。

合理设计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

小企业如能合理运用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还可以获得更多的盈余资金,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打下基础。

一、关于我国企业捐赠及优惠政策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

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并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应具备条件、捐赠物资用途、捐赠票据使用作了相应规定。

(二)捐赠税前部分扣除政策规定

之所以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部分扣除政策,是因为公益性捐赠本质上涉及到捐赠者、受赠者和政府三方面。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扣除部分实质上是由政府承担的,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其税收负担便全额转嫁到政府身上,加大了政府财政负担,不利于政府支出的宏观调控。

另外,公益性捐赠的税前部分扣除政策,可以防止部分捐赠者利用此项政策来规避税收,从而能有效堵塞税收漏洞。

(三)捐赠税前全额扣除政策规定

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向国家急需发展的公益事业捐赠,国家也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条例,对一些公益性捐赠实行捐赠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捐赠,实行税前全额扣除政策,有利于引导社会公益性捐赠方向,最大化公益性捐赠的社会效用。

目前我国实行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的捐赠还包括: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五家单位的捐赠,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向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单位的捐赠,向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八家单位的捐赠,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等。

利用税政手段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是世界各国通用的手段。

相当一部分学者、专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是阻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据本报最近的一组调查显示,在参与抗震救灾捐款的企业中,仍有7成企业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尽管企业进行捐赠更会关注捐赠机构与企业的战略规划、企业文化或着高层的意见。

但是,对于慈善机构来说,能否享有免税资格,却是他们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企业捐赠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成果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目前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范围没有明确,具体操作程序也未做统一规定,导致各省市自定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资格范围、审定程序。

不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的社会组织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评价体系,不利于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建设和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公益性捐赠平台的构建。

(二)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混乱

捐赠票据,是证明单位或个人捐赠行为,从而享受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律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更是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国对于公益性捐赠票据的使用没有统一的政策约束。

各省市自行制定捐赠票据法规,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混乱,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没有可供开具的票据等现象也屡见不鲜。

同时,由于捐赠票据差异性,导致地区间开展捐赠活动深受制约。

不利于规范和推动全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不利于政府有效监管。

(三)部分省区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有限

目前部分省区我国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其覆盖范围仅限于全国性、省级社会团体,如:

山东省、江苏省。

而对于大量活跃在基层、直接参与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团体却因无政策法规支持而无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不利于扶持和培养基层社会组织,不利于加强我国社会组织整体建设和管理,更不利于公益性事业进一步开展。

(四)对于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有待完善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发生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对于超额捐赠部分,却没有做出诸如结转下年的相关规定。

这不利于扩大社会公益性捐赠规模,不利于推动公益性事业较快发展。

(五)政府对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团体财务监管缺位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社会组织财务监管的法律规范,导致民政部门、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或“九龙治水”,或监管缺位。

加上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督主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而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的疏漏,也会影响到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月19日至22日,针对企业捐赠免税状况,《公益时报》对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的30家上榜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30家企业中,有11家企业在捐赠前了解捐赠免税政策,而没有1家企业捐赠是以免税为目的的。

《公益时报》主要针对企业是否了解捐赠免税、是否以免税为捐赠目的等问题展开抽样调查。

调查发现,有11家企业在进行捐赠前,了解企业捐赠免税政策,他们在向政府或者公益机构捐赠时会考虑到捐赠税收减免。

我国现阶段,捐赠免税还不是企业捐赠的主要动力,但是仍然要避免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萌芽状态实施防范。

对捐赠人来说,提高税收优惠幅度确实能够提高捐赠人的积极性,但也要防范捐赠人利用捐赠偷逃税款的可能。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关联交易得以发生,税收就会流失。

但关联交易的发生,并不能完全通过法律来限制,必须有一些相关规则、制度。

在为一些大型企业做咨询时,会建议企业在年底前,进行一笔捐赠,以降低税负总额企业即使因为降低税负总额而捐赠,也是符合立法导向的。

不排除某些企业把这项优惠政策变成避税的管道,即企业与公益组织的交易,通过公益组织避税,然后再把资金转回企业。

尽管企业通过这种途径实现避税较为困难,但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

“比如企业自己成立一个非公募基金会,当今年利润较高,就把资金捐赠给自己的基金会,再通过关联交易转回企业。

这样基金会就变成企业资金的蓄水池。

三、完善我国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现阶段,我们应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与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在政策的具体制定上,应明确公益性捐赠实施规范,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统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制度

民政部门作为非营利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上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作用。

我们知道,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设立宗旨、日常活动内容和资金用途,是其能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关键因素。

而公益性团体的设立宗旨需要民政部门核准,其日常活动内容规范需要民政部门进行监管并在年检结论中得以体现,加上民政部门的年检中还包括了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金用途、财务状况的审计情况,因此,民政部门审定意见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民政、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建立民政初审、财政税务确认、审计监督联动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统一规范的社会组织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评价体系,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

坚持以所得额为计算参照。

以所得额为计算参照,可以保证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捐赠的前提下仍有计税利润,进而保证国家在让利纳税人以鼓励他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仍然可以取得税收收入,比较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纳税人不顾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国家税收利益随意捐赠。

(二)规范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制度和坚持部分扣除政策

目前我国对于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尤其是没有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捐赠票据的领用,没有统一政策规定,各省市自定捐赠票据政策。

导致了目前我国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混乱,各地政策不统一、票据存在差异,致使地区间捐赠受限。

加上我国目前部分省区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局限于全国性和省级,基层社会组织因无法获取公益性捐赠票据而筹资困难、举步维艰,不利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

作为证明捐赠行为法律凭证,公益性捐赠票据式样、印制及票据领用、保管、销毁等各个环节程序应予以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各类社会组织捐赠票据使用规范,统一我国票据制度,保障全社会公益性捐赠活动的顺利开展。

部分扣除政策综合考虑了国家与实施捐赠行为的纳税人的利益。

一方面,它保证纳税人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支持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能够产生引导作用。

另一方面,国家在让利于纳税人的时候所付出的税收和经济上的利益比较小,大大减少了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压力。

一方面,这有失税收公平,不利于普遍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全额扣除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企业通过捐赠获取自身的广告效应和名声,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三)扩大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认定范围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实施,是为了激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扩大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从而更好地推动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增加社会福利。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仅限于全国性和省级。

现实生活中,更多公益性社会团体却是活跃在基层,他们直接与群众接触,往往更了解人民群众需求,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

通过创办爱心社、救助站、咨询中心,组织志愿服务,开展邻里互助活动,号召社会向灾区捐款捐物等公益性活动,帮助群众、服务于群众。

(四)鼓励超额捐赠行为

我国目前税法只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对于企业、个人的超额捐赠部分没有做出诸如结转下年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提高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积极性,不利于推动我国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往往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超额捐赠都有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的相关规定,以激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

以美国为例,美国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款超出税前扣除比例的,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个纳税年度。

现行规定的操作性规定很不具体,妨碍了对捐赠扣除的操作,也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应允许向后结转。

企业有的年度需要向社会提供较多的捐赠,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年度,有的年度企业却无力向社会捐赠或捐赠较少。

我国应结合自身国情,出台关于超比例捐款如何结转的规定。

比如,可以规定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款超出税前扣除比例的,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纳税年度等。

这样,可以更大程度上激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扩充社会组织筹资来源,为公益性事业发展提供更坚实的资本支持。

(五)规范政府对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财务监管制度

明确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财务机制、捐赠款项资金用途的监管责任,避免监督的缺位、越位和错位,建立政府、社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是保证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的现实需要。

从国际上看,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从法律上明确了各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和权限,政府各部门共享信息数据、遵守保密制度、相互沟通协商、共同配合。

此外,应扩大享受捐赠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严格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

按照现行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可直接接受(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捐赠的非营利组织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特许,其他非营利组织直接接受的捐赠,捐赠方不能在税前扣除。

必须打破这种局面,弱化非营利组织与官方的关系,给其更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如果不区分清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共享、争强税收优惠待遇的混乱局面,势必真假难分,丧失社会公信力,意欲捐款的组织也会望而却步。

美国设立国内收入署,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加强对纳税人监管。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财务监管的专项法律法规把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职责、权限、具体的运作程序予以明确和固定化,从而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监管机制,解决政府监管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

同时,进行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意识和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在公益性社会团体内部制定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制度,从整体上最终形成政府、社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建设和管理,使得我国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特定机构对外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税前扣除。

这里所指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一)利用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由上述可知,纳税人在捐赠过程中,捐赠的对象不同、捐赠的途径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也不同,因而选择合理的捐赠对象和途径可以为企业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二)选择不同的捐赠形态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通过选择不同的捐赠途径和对象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同样通过选择不同的捐赠形式也可以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

企业进行的捐赠可以是实物形态,也可以是现金形式,其捐赠支出的形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向外发生捐赠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

但从税法的角度看,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而企业捐赠现金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五、结束语

我国关于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捐赠方面的税收政策,是国家为了发展慈善事业,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给予企业的优惠待遇,其具体制度设计要平衡国家、企业等各方利益。

良好的愿望还需要可操作性强、均衡各方利益的具体措施来实现,我们正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於鼎丞编著,《税收研究概论》,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

2.贺志东主编,《税务代理操作实务》,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

3.扈纪华、刘佐著,《税收征管法与纳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

4.胡怡建编著,《税收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5.许建国、薛钢主编,《税收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6.杨秀琴主编,《国家税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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