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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Xxxx

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建设单位:

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就本工程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xx绿化景观工程

1.2工程地点:

xx市

1.3工程内容:

绿化景观工程施工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XXXX高层样板段(分一期样板段示范工程与二期工程两部分),详见附件X.

3.承包方式:

3.1本工程承包形式:

3.1.1上层乔木甲供,绿化施工为半包形式(包技术指导、包施工、包养护及100%存活率);

3.1.2硬质铺装(不包含沥青路面)、中层花灌木、下层地被、草坪、为全包形式;

3.1.3花境装饰等其它零星施工项目为固定单价签证工程量的形式;

3.2甲乙双方约定:

3.2.1绿化部分的上层乔木由甲方供应(具体见附件X);

3.2.2样板区中下层花灌木由乙方采取全包形式;

3.2.3甲方供应苗木的金额若需要纳入本合同工程总造价金额,甲方供应苗木金额由甲方承担相应金额的实际税金。

3.3甲方供应的苗木,乙方需派人一起陪同选购,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导要求供应,一旦选购成功并按运输要求供应到施工现场,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或要求退换,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甲方供应苗木的数量和进度要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安排而纳入乙方施工进度计划表。

3.4乙方有义务参与甲方苗木采购,并负责验货及为期一年的免费养护。

4.合同工期:

4.1开工日期:

以现场交付日为起始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工地开工报告为准)。

4.2合同工期:

一期(样板段示范工程)自开工报告要求进场施工之日起至XXXX年0X月0X日。

二期工程自甲方交付施工场地之日起14天。

4.3绿化养护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免费养护一年。

5.质量标准:

5.1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或江苏省相关工程施工规范、甲乙双方共同议定所有甲供及乙供苗木均达到成活率100%验收。

5.2苗木成活率验收分两个节点,节点一是工程竣工时验收;节点二是工程养护期结束,乙方向甲方移交时验收。

5.3竣工验收时,乙方应达到议定的100%成活率。

6.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及合同价款支付:

6.1工程暂定总造价(不包含甲方提供的苗木价格):

人民币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6.2工程结算价确定依据:

1)XX版《XX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

2)XX年X月底前XX省及XX市现行相关计价文件;

3)取费标准:

仿古建筑三类,园林工程三类;本工程不可竞争费费率如下表(%):

名称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工程排污费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社会保障费

公积金

税金

基本费

现场

考评费

奖励费

(省级)

仿古建筑

1.5

不计

不计

不计

0.19

3

0.5

3.767

园林景观工程

0.7

不计

不计

不计

0.19

3

0.5

3.767

4)反季节风险种植费(不需计提该风险费的苗木除外,详见附件X:

按双方确认的苗木价16.66%计取作为独立费,仅计税金。

5)苗木结算价格按双方认可的苗木价格(具体规格应与约定的规格相同,见附件4)

6)除苗木之外的其他材料价格按合同期间《XX市造价信息价》确定,如信息价中缺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提前7天向甲方申报材料核价单,由甲方核价,核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7)工程量根据工程签证单按实结算。

6.3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6.3.1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暂定造价的30%,计:

¥XX元。

6.3.2一期工程(样板示范段)完成至硬质景观基础完成、乔木和中层灌木种植完毕,仅剩草坪尚未种植时,七天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暂定造价的40%(累计支付至合同暂定造价的70%),计¥XX.00元(累计¥XX元)。

6.3.3二期工程施工结束即该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完成,7日内乙方将工程竣工资料提交甲方做决算审计,审计经双方确认后15日内付至整体工程最终结算总价的95%。

6.3.4一年养护期结束后,扣除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若有)后,结清质保金(结算价的5%)。

6.4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与此同时,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甲乙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也相应顺延,并同时支付应付款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6.5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7.1、本合同协议书及相关附件

7.2、承包范围的设计图纸

7.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4、各方有关经双方确认的工程洽商、工程签证变更等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双方权利和义务:

8.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甲方派XXX为该项目的工程师,甲方派驻的工程师,代表甲方负责具体履行本合同;

8.1.2甲方的指令、通知等须由其工程师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给乙方的工程负责人或联系人,乙方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如确有需要,甲方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未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予甲方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5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经确认;

8.1.3甲方工程师可书面委托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甲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8.1.4组织乙方及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1.5提供施工现场水源、电源、电讯线路等,确保施工和养护期间的需要;

8.1.6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确保施工场内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畅通;

8.1.7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8.1.8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8.1.9协调乙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2.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2.1乙方派XXX为本工程负责人,XXX为现场施工联系人;

8.2.2乙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经乙方负责人或联系人签字后送交甲方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甲方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2.3乙方负责人或联系人应按甲方认可的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8.2.4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负责人或联系人;

8.2.5乙方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8.2.6乙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园林(绿化)工程验收标准及甲方要求;

8.2.7乙方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2.8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相应工程内容,并负责工程的管理职责。

8.3双方正式意见往来均采取书面形式,如工程指令、工程函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并以书面意见为最终确认文件,明确双方责任。

8.4乙方承担景观设计协调,临场深化设计工作。

9、施工组织及工期

9.1乙方应按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工程师,工程师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提交5日内,甲方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9.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9.3乙方应按约定的日期开工,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若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9.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9.5暂停施工:

甲方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需办理签证);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6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6.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9.6.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6.3甲方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甲方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9.6.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6.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9.6.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6.7不可抗力;

9.6.8经甲方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6.9乙方在前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9.7工程竣工:

9.7.1乙方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9.7.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应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同时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10、施工质量及检查

10.1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工程质量因乙方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0.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甲方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0.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5甲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0.6因甲方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1、工程量及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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