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入境货物报检特殊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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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进口商在签订进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外贸合同时,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B.进口商签订进口动物、动物产品的外贸合同,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C、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
D、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
ABCD
三、报检要求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前30日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日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
4、检验结果:
※合格的:
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的:
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四、报检地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3、涉及品质检验且在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时没有发现残损的,可在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
五、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重要考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原产地证等;
(外贸单证)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7、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8、输入国家(地区)规定禁止或限制入境动物产品,须持有特许审批单报检。
单选题:
某公司拟进口一批奶牛,以下描述正确的是()。
A、该公司应在奶牛运抵入境口岸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
B、该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确定进境口岸并且不能随意变更
C、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均需审核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
D、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到出口国进行预检疫后,可不审核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
B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贸易单证外,还应按要求提供()。
A、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B、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C、原产地证
D、《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第二节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植物
植物产品
多选题
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植物”是指()。
A.栽培植物B.野生植物及其种子C.种苗D.饲料
ABC
二、种子、苗木
(一)检疫审批
1、入境种子、苗木,货主或者代理人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
A、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B、在报检的同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C、可以事后随时补办检疫审批手续D、可以免办检疫审批手续
A
2、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带介质土的需办理特许审批。
3、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预约检疫时间。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三、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
1、合同、发票、提单
2、《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3、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证
从美国进口一批水果在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贸易单证外,还应按要求提供()
A、《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B、美国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C、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D、原产地证
BCD
四、粮食和饲料
(一)概念
1、粮食是指:
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2、饲料是指:
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
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
1、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
2、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
3、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4、乳酸菌
5、酵母菌
国家质检总局对其他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审批手续。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单选题
以下货物入境,无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是()
A、新鲜水果B、活动物C、冷冻水产品D、大豆
C
进口以下商品,需要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有()。
A.来自泰国的榴莲B.来自比利时的生免皮
C.面粉D.来自巴西的大豆
ABD
(三)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
1、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等
3、并随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5、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其他植物产品
1、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
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
不带树皮的,应由出口商出具声明。
()
错
2、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
3、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验检疫时间。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准予入境。
六、转基因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1、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
(1)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
(2)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
(3)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2、对列入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
(1)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
(2)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进口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或抽查检测。
对
3、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4、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要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资料,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过境转移许可证》并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
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第三节入境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食品是指各种工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进口物品,应按照食品报检。
二、报检要求
1、标签审核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货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由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2、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
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3、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四、进口食品换证
1、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2、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合同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
判断题:
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的,还要到销售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五、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
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
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
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对已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必要时应对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
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照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应按照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第四节入境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09年新增)
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二、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向进出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该注意:
(一)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二)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的,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三)进口124种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时,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所印内容必须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用途一致。
第五节入境化妆品
入境化妆品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2、检验检疫机构对10%的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
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
对所有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4、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5、对化妆品标签的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经检疫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6、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1)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4)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第六节入境玩具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玩具。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出口玩具还应该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员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节入境机电产品
入境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的是()
A.旧钢制石油管道B.翻新过的印刷机
C.旧铁制家具D.废电机
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
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单题题: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国家对实行()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A.备案登记制度B.强制性产品认证
C.入境检疫审批D.进口质量许可制度
(三)旧机电产品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1)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经营性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4)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进口旧机电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