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三资监管制度及三个监管平台工作职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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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然后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审计、审核,通过后,由会计人员记账。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

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

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

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1、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界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

2、凡将集体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者性质的,应重新予以界定。

对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定资产进行专项登记,暂不予以界定,继续按原方式管理,确定资产安全、不受侵占或流失。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2、农村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

(2)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制;

(3)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量化折股或折股出售;

(4)与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国内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5)企业破产、清算;

(6)其他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3、占有、使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以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资产实行整体性或非整体性承包经营;

(3)更换主要负责人;

(4)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

(5)参加保险;

(6)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4、资产评估的组织:

(1)帐面值或初步估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村委会按以下方式自主组织评估:

①、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由村主要干部组织评估,评估价报村两委会确认通过;

②、0.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村两委会组织评估,评估价报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

③、5-10万元(含10万元)元的由村两委会组织评估,评估价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评估结果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执行。

(2)帐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要求评估:

①、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可视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选择确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成立评估工作组自主评估。

原则上涉及到房地产、矿产资源、企业破产清算等价值构成复杂、影响因素多、专业性强、自主评估难度大、价值又较高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②、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③、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标准和适用范围,选择相对科学的评估方法,一般应选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常规方法。

④、村级自主评估成立的工作组,其人员组成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审核。

要有各种类型的人员参加,特别要外聘2-3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指导,所选聘的人员由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协调抽选。

4、资产评估程序:

(1)申请。

评估单位向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评估目的、对象、要求等,并提供相关资料。

(2)立项。

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请书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项与否的决定。

立项后评估单位即可按决策的评估方式和程序执行评估。

(3)资产清查。

对被评估的占用单位进行资产、债权、债务等清查,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并作出清查鉴定。

(4)评定估算。

坚持程序并选用适合的方法进行评定估算,形成评估报告,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上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验证。

(5)验证。

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收到评估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程序、标准、方法、有关依据、资料和计算结果等一一审核。

(6)确认。

经审核、验证确认评估价值,由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下达确认通知书。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1、资产处置的形式:

有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用途或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都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调拨、报废、报损、发包、租赁等。

2、资产处置的主体:

集体资产处置的合法主体为权属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但法院判决和执行除外。

3、资产处置的组织:

①价值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资产,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村主任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调账或销账,并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②价值1000-5000元(含5000元)的资产,召开村两委会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主任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调帐或销帐,并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③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村委会提交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随同技术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村委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调帐或销帐,并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④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承包租赁的,要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招投标。

在招投标之前,要进行价值评估并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直接招投标。

承包期、租赁期原则掌握在届期内。

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由县农业局统一组织,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纪委和农业综合服务站具体实施,原则上一年审计一次,与村财务年度审计同步实施。

2、审计主要内容:

①农村集体财务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

②集体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实相符,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③集体资产投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

④各种专项资金、物资的收、管、用情况;

⑤集体资产是否做到合理、节约、有偿使用,是否存在侵占、哄抢、私分、损坏集体资产的现象;

⑥是否存在非法以集体资产担保,非法改变集体资产权属的现象;

⑦在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评估、处置过程中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

⑧其它各项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问责制度

1、监督主体:

①职能机构监督:

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乡镇纪委、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等实施监督。

②群众民主监督:

通过村务公开、民主听证、民主议事等形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

2、监督内容:

①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着重对集体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检查,包括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评估、处置和日常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民主程序履行情况,材料和手续完备情况,保值增值责任落实情况,资产报告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情况等;

在报备、审核、审批、验证、确认等关键环节要重点把关。

②乡镇纪委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信访举报问题热点问题进行核实。

③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纪委和农业综合服务站对村集体资产进行一年一次审计,具体可与村财务年度审计同步实施。

此外,开展村干部任期责任审计和重点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④村委会对集体资产管理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按规定予以公开。

3、问责办法:

①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权属单位或占用单位没有认真执行集体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存在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合规、材料不齐全等业务问题,由县农业局或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②在权属界定、评估处置、公开公示、民主决策、审计监督等工作中,对发生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后果轻微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

后果严重且为农村党员的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责任人是农村非党员干部的按相关价值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暗箱操作、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③集体资产流失的价值追偿办法。

a.造成资产流失的,其价值追偿100%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b.村委会主任具体负责资产流失的价值追偿。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

财务账薄、招投标项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严格按照“一村一柜”、“一标一档”、“一台账两附件”设置。

“一台帐”指集体资产资源台帐,“两附件”指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附件和有关材料附件(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材料、资产资源照片、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资产资源台账如实登记、反映农村集体账内(账外)资产资源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

台帐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台帐实行专人保管,调阅台帐要办理调阅手续。

各类档案存放有序、安全完整。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取得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时纳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备案。

经济合同审核中心工作职责

1、依据《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审查、核准、管理村集体各类经济合同。

2、对村集体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工作进行指导,审核监督纠正不规范行为。

3、撤销、变更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严重损害村集体利益的合同条款。

4、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制度,对各类合同按村别整理归档。

5、编制经济合同审核工作情况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备案。

财务核算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核算细致,负责有关财政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财经法规以及会计核算的有关条例,代理乡镇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管好各项资金,充分发挥核算中心,资金中心,信息中心三大职能。

及时掌握资金的动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4、协助财政所收集,整理会计信息及指导本乡镇的会计管理工作和会计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实施,保证会计政策的落实。

5、定期反映和报告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和乡政府关于财务收支方面的统计报表编制和分析工作。

财务核算中心会计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规制度,维护财政纪律,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2、正确填制记账凭证,如实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告,做到手续完备,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3、准确及时地办理个开户单位的经费拨入、付出结算,分清资金渠道,合理开支费用,加强资金管理,不得透资,并对各开户单位的资金情况负责保密。

4、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5、负责与出纳核对现金余额,与财政所预算内核对拨入经费,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与收费员核对收费票据的使用,结存数及收入款(项)缴存数。

6、认真学习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专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站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本站管理工作制度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2、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申报、信息发布、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活动,包括邀请评标专家或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

4、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信息资料和交易场所等服务;

维护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交易各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负责调解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协助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5、对交易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做好各类交易活动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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