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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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买卖合同范本
产品(商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
出卖人:
年月日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注:
以上各委托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权限)
乙方有权出售产品(商品);甲方有意购买乙方的该产品(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简称
1.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约定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1.1“公司”指公司,即乙方;
1.1.2“公司”指公司,即甲方;
1.1.3“该产品(商品)”指本合同的标的,即;
1.1.4“本合同”指本合同主文、全部附件及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合同附件之其他文件。
1.2本合同的标题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
第2条保证和承诺
2.1甲方的保证和承诺
2.1.1甲方系依法设立和存续、信誉良好的公司;
2.1.2甲方为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1.3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和误导;
2.1.4甲方具有充分的、来源合法的资金,能够及时全面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2.1.5甲方对本合同条文之含义完全了解,不存在误解,自愿签署本协议。
2.2乙方的保证和承诺
2.2.1乙方系依法设立和存续、信誉良好的公司;
2.1.2乙方为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1.3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和误导;
2.1.4乙方有(能够生产或有权出售等)充分的、来源合法的资源,能够及时完整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商品)交付义务。
2.1.5乙方对本合同条文之含义完全了解,不存在误解,自愿签署本协议。
第3条买卖标的
3.1本合同买卖标的为产品(商品),该产品(商品)品种为
、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其他要求
3.2该产品(商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对某些必须是在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其内在质量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查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抽验方法和比例;在确(商)定条件(技术要求)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用来检验所供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
)
第4条甲方购买该产品(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4.1甲方购买该产品的数量:
;
4.2该产品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
对机电设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的产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的提供。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供成套供应清单。
)
4.3该产品(商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5条该产品(商品)的包装
5.1该产品包装标准。
5.2该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义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
第6条该产品的交付
6.1交货单位:
6.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在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后代办托运,确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6.3运输方式:
6.4交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天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货手续,作好记录,双方签字确认,明确甲、乙和运输部门各自的责任。
)
第7条产品(商品)的交(提)货期限
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交付货物。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甲方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在途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晚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第8条价格、结算方式、费用承担
8.1产品(商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合同总价款为元(人民币):
(1)按计价(双方协商);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计价;
(3)按照国家定价计价。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8.2产品(商品)货款的结算:
甲方收到货物后(或乙方发出货物后、或货到某地)日内双方在(地点)对产品(商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进行结算。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收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银行从其规定。
)
8.3费用承担:
8.3.1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看管费及其他杂费,货到地之前由承担,货到地之后由方承担。
8.3.2商旅费由承担。
8.3.3税费由承担。
8.4付款方式
8.4.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即元的预付款,货款结算后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即元,剩余款项元在年月日前付清;
8.4.2若因甲方原因双方未能进行结算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年
月日前付清所有货款,若因乙方原因双方未能进行结算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年月日前退回多付货款。
8.4.3本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按照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或现金支付),双方可按照本合同签约栏中对方标明的账号支付款项,若该账号有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8.5乙方应当在每次收到货款后(或其他条件)日内(双方约定时间)为甲方提供货款销售发票。
第9条验收方法
9.1验收时间:
;
9.2验收手段:
;
9.3验收标准:
;
9.4验收人:
;
9.5若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则由裁决(处理)。
第10条对产品(商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商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先妥善保管,并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门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超过日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符合规定。
10.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商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10.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
第11条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11.1本合同双方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自起由乙方转至甲方所有。
11.2本合同双方交易标的物的风险自起由乙方转至甲方所有。
第12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2.1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或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2.2乙方所交产品(商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12.3乙方因产品(商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所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
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因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无条件换货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商品)、多交的产品(商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12.5产品(商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甲方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元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12.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
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12.7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条款之约定,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或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
12.8乙方逾期交货的,则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元或逾期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因更换、修理、发货错误等导致延期交货的,均视为本合同规定的逾期交货,乙方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第13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3.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付违约金元或退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3.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日期相应顺延,顺延日后还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13.3甲方自提产品(商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则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元或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13.4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元或应付款项%的违约金。
13.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或拒绝接受货物价款%的违约金。
13.6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条款之约定,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或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
13.7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所产生的所有损失或
第14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有权部门签发的,可以说明事件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