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5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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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额作用
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定额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本定额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
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消耗量标准
本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四川省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
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后方可调整。
五、综合单价
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一)人工费:
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
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量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其他用工和机械操作用工。
每工日人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综合计算人工单价如下: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不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建筑工程)、爆破工程、构筑物工程:
普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技工人工单价为85元/工日,混凝土工人工单价为75元/工日。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装饰工程):
普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抹灰技工为85元/工日,细木工为120元/工日,其他技工为95元/工日。
(3)通用安装工程(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城市轨道安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安装):
普工、技工综合为85元/工日。
(二)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
1.材料原价:
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
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以及原省建委、省物价局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川建委发[2000]0205号)的规定,综合单价的各项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人工费调整。
本定额取定的人工费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各地可根据本地劳动力单价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并附文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后调整人工费。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调整,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标准;
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调整人工费。
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2.材料费调整。
本定额取定的材料价格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调整的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
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自主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
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确认的材料价格调整材料费。
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设备、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园林绿化工程中绿地喷灌、喷泉安装等安装工程的计价材料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统一调整。
3.机械费调整。
本定额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机械费表示,定额注明了机械油料消耗量的项目,油价变化时,机械费中的燃料动力费按照上述“材料费调整”的规定进行调整,并调整相应定额项目的机械费,机械费中除燃料动力费以外的费用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
调整的机械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
4.综合费调整。
本定额的综合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整。
六、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一)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
除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外,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内容包括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
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
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
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二)有关说明:
1.具体措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
2.本定额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措施项目费计算:
措施项目费应执行“13规范”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
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即:
单价措施项目)按本定额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章相应项目计算,国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即:
总价措施项目)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规定计算。
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定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七、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费以外的项目费用。
(一)其他项目费包括:
1.暂列金额:
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暂估价:
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
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出现上面未列其他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
(二)其他项目费计算:
其他项目费应按“13计价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规定计算。
八、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一)规费项目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出现上面未列的规费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按实际发生计取。
(二)规费计取:
规费应按本定额规定标准以及《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规费的计取及有关规定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14]17号)”。
2.本定额规定标准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九、税金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税金应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十、补充定额
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一、工作内容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其他工序虽未详列,但定额均已考虑。
十二、材料用量
本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次要和零星材料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以“元”表示,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不得调整。
十三、本定额以成品编制项目,其成品的制作,运输不再单列,成品单价包括制作及运杂费等。
十四、本定额若遇各专业工程定额未编制的项目,应按各专业册说明及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定额相关项目。
十五、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专业工程定额“册说明”或“章节说明”。
A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一般说明
(一)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A-1、表A-2系数计算。
表A-1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0.77
1.00
1.15
0.92
1.30
1.50
1.20
0.67
0.87
0.80
0.83
1.08
1.25
注:
虚方指未经碾压、堆积时间≤1年的土壤。
表A-2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石方类别
码方
石方
块石
砂夹石
1.0
1.54
1.75
1.07
1.31
1.43
0.94
1.67
(二)挖土石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基础土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三)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为:
底宽≤7m,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
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为基坑;
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石方。
(四)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本定额“C桩基工程”相关项目列项。
(五)土石方外运超过10公里时,应按市场运输费计算。
(六)桩间挖土方工程量不扣除桩所占体积,按每根桩增加普工0.6工日计算。
(七)挖土石方均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降水费用。
(八)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二、土石方工程
(一)“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
30cm的挖、填、运、找平。
1.不论机械或人工平整场地,均按本项目计算。
2.厚度>±
30c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A.1中挖土方项目计算,按竖向布置(超过30cm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控制挖填至设计标高就叫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二)土方大开挖、沟槽、基坑定额均按干湿土综合编制。
(三)土方工程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2计算;
超过8m时,按深6m定额乘以系数1.6计算。
(四)土方大开挖深度超过6m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
(五)机械挖运淤泥时,按机械挖运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5。
(六)挖沟槽、基坑土方,不论开挖方式均执行本定额。
(七)管沟土石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
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
(八)本分部“石方工程”项目适用于人工凿石,若为爆破开挖,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九)深基础的支护结构,如钢板桩、H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桩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旋喷桩地下连续墙和基坑内的水平钢支撑、水平钢筋混凝土支撑、锚杆拉固、基坑外锚、排桩的圈梁、H钢桩之间的木挡土板以及施工降水等,应按有关措施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平整场地: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二、挖土方:
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
机械挖土方(大开挖)已包括死角;
人工挖零星土方适用于挖方量≤100m3的挖土。
三、挖沟槽、基坑及管沟土方:
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
四、挖土方、沟槽、基坑需放坡时,应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3规定计算。
表A-3放坡系数表
土类别
放坡起点
(m)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在坑内作业
在坑上作业
顺沟槽在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三类土
四类土
2.00
1∶0.5
1∶0.33
1∶0.25
1∶0.10
1∶0.75
1∶0.67
1.沟槽、基坑中土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五、基础及管沟施工时需增加的工作面,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A-4、A-5计算。
表A-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基础材料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基础
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15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30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1000(防水层面)
表A-5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管沟材料
管道结构宽
≤500
≤1000
≤2500
>2500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mm)
400
500
600
700
其他材质管道(mm)
管道结构宽:
有管座的按基础外缘,无管座的按管道外径。
六、挖淤泥、流砂:
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七、石方开挖: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八、土石方回填:
1、场地回填:
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室内回填:
按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不扣除间隔墙;
3、基础回填:
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九、土石方运输:
按实际体积和运距计算。
机械挖土外运时不套用“机械运土≤1000m”项目,但外运距离也不扣除基本运距。
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一)本分部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二)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计算。
项目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振冲密实(不填料)
500m
振冲碎石桩(填料)
100m3
砂石桩、CFG桩
锚杆(锚索)钻孔、打入式土钉
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
500m2
(三)单独进行现场试验的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计算。
(四)本分部所称桩径、孔径均指设计桩径、设计孔径。
(五)以m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没有相对应的桩径或孔径采用内插法计算。
(六)本分部不包括弃土外运,发生时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七)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八)本分部不包括检测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二、地基处理
(一)振冲桩(填料)项目的空桩部分按振冲密实(不填料)相应定额计算,填料的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填料量的比例按勘察报告或现场签证确定。
(二)砂石桩项目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
(三)水泥粉煤灰碎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的截(凿)桩头按“C桩基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四)高压喷射注浆桩项目的水泥品种、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
如果采用成孔换填砂石材料后进行喷射注浆的,换填段增加费用按砂石桩相应定额计算,换填段高压喷射注浆桩按一、二类土计算。
高压喷射注浆桩产生的废水泥浆清理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换填垫层、褥垫层按本定额“D砌筑工程、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设计或规范规定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
(六)铺设土工合成材料、强夯地基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册相应定额计算。
(七)预制桩尖模板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预制零星构件模板执行。
三、基坑与边坡支护
(一)地下连续墙的导墙土石方开挖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泥浆外运按本定额“C桩基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二)地下连续墙、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的钢筋网的制作安装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三)锚杆(锚索)及土钉钻孔、布筋、安装、灌浆、张拉、喷射混凝土(水泥砂浆)等项目的施工平台搭设、拆除发生时,根据设计要求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本定额“S措施项目”相应定额计算。
(四)如果土钉采用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