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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一、二等奖学金评选中,如遇同分者,则当年平均学分绩点较高者入围。

(五)在三等奖学金评选中,如遇同分者,则综合排名靠前者入围。

(六)各单项奖的名额根据各项奖在总分中所占比例分配,如遇余数,则综合排名靠前者入围。

第七条第一至三学年度的先进个人的奖学金按如下标准发放: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按1000元的标准发放;

(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按500元的标准发放。

注:

第四学年度的先进个人的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

第八条学年评优小组的成立

(一)学院学年评优管理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各年级辅导员组成。

(二)年级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评优年度的级干、班干和班级推选的普通同学组成。

评优年度的级长任组长,各班推选2-3名班干及2-3名普通同学,总人数控制在年级总人数的15%左右。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在学年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或者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三)受过学校、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以及公安机关处罚者;

(四)有旷课记录者;

(五)在宿舍管理中有违规记录者;

(六)有重修课程者。

有本条

(一)至(三)种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单项积极分子。

第二章学业表现

第十条学业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90%,附加分占10%。

学业表现分的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学业基本分主要评估学生学年所学的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

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年级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

100×

90%。

学业附加分的折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

年级最高原始附加分×

第十一条学业附加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英语四级达标统考中,达到当年通过线者加2分,达到参加口语考试条件者另加1分,口语考试通过者另加1分(若达此标准的为重复考四级者不加基本分);

在英语六级达标统考中,达到当年通过线者加4分,达到参加口语考试条件者另加1分,口语考试通过者另加1分(若达此标准的为重复考六级者不加基本分)。

(二)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一级者加2分,过二级及以上者加4分。

成绩为优秀者另加1分。

国家级的和省级视为同样标准,如果一学年考取国家级和省级的计算机证书的以最高分计算;

计算机一级、二级考试均只加一次分。

(三)普通话等级考试达到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者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若有同学在原有等级基础上通过更高等级的,补加两个等级之间的差额)。

(四)修读辅修并经考试合格者,在第六学期可以领到辅修证的加2分,如第七学期结束后可以拿到双专业或双学位者再加2分。

(五)一学年全勤(含早读、晨练)者加2分(请假算全勤,以请假条为凭)。

(六)在教学竞赛活动中(如三笔字比赛、课件制作大赛、“为了明天”师范技能大赛、教学技能比赛、班或级说课比赛、主题班会设计大赛、试讲比赛等),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报了名而且参加完比赛,没有中途弃权)每次加2分(学习小组比赛不加分);

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再加分:

国家级的分别加25分、22分、20分,省级的分别加15分、13分、11分,校级分别加9分、8分、7分,院级分别加6分、5分、4分,年级分别加5分、4分、3分。

在其他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比赛(如模拟招聘大赛、学生汉语言基本功大赛、英语竞赛、演讲比赛等)中,参加者每次加2分;

国家级的分别加20分、18分、16分,省级的分别加14分、12分、10分,校级的分别加8分、7分、6分,院级的分别加6分、5分、4分,年级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七)参加各种征文比赛、作文比赛、知识竞赛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再加分:

国家级的分别加12、11、10分,省级的分别加10、9、8分,校级分别加8、7、6分,院级分别加6、5、4分,年级分别加5分、4分、3分。

以上奖项,如设有特等奖、优秀奖、表扬奖或单项奖(如“最佳人气奖”),获特等奖者,在该奖项相应级别一等奖分数的基础上加1分;

获优秀奖、表扬奖或单项奖者,在该奖项相应级别最末等级奖分数的基础上减1分。

(六)、(七)项加分均按五分之一的比例计入学业附加分。

第十二条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未能在第四学期结束时通过英语四级、计算机一级及普通话二级乙等者分别扣2分。

(二)无故不交作业(包括三笔字、周记、读史心得、专业课作业、公共课作业等)或不参加师范技能训练活动者,每次扣1分。

抄袭作业者,每次扣2分。

(三)每旷课(包括早读等)1节扣1分,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一节计。

(四)学习期间(含早读、晚修)在宿舍睡懒觉、打牌、上网、玩游戏及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者,每次扣2分。

被通报批评者,按院、校级每次另扣2分、4分。

扣分项目需如实填写,如发现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者,取消评优资格,并加倍扣分。

以下各章扣分项目同此。

第三章科研表现

第十三条科研表现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50分,基本分和附加分各占50%。

科研表现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附加分。

科研附加分的折算公式为:

50%。

第十四条科研附加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的刊物或书籍(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按刊物T、A、B类(刊物分类以学校有关文件为准)分别加30分、25分、20分,在其他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一般学术论文(2000字以上)加15分。

专业学术论文被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出版社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出版物的标准计分一次。

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书籍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学院专业教师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30分。

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三)参加科研立项申报的,每次加2分,被评为校级重点课题、校级一般课题、院级课题的分别再加5分、4分、3分。

科研立项结题的,每届每项按照校级、院级,分别加6分、4分。

科研结题项目继续参加挑战杯申报者,则在(三)基础上再加上(四)的分数。

(四)参加挑战杯申报者,每届每年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二)(三)(四)同一文章或项目申报通过多次者,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有多个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加最高分,一般成员在所加相应总分中扣两分。

(五)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只投稿但未被采用不加分),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2分,省级刊物(如《华南师范大学学报》、《中学历史教学》等)每篇加10分,设区的市级刊物加6分,县和不设区的市刊物(如《华南师大报》等)每篇加4分。

(六)在校级刊物(如《历史瞭望》、《历史学人》、《驿站》、《饮食天地》、《勤工助学报》、《师大青年》、《怡心园》、《学生工作报》、《大学问》(文化素质大讲堂刊物)上发表文章(包括访谈)者(需提供证明),加2分。

会刊、会报、级报、级刊加1分。

如果同一篇文章在多处发表,则按所发表的刊物的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转载的文章、消息、简讯一律不加分(获奖的消息、简讯除外);

内容为个人感言或评论的文章,若字数少于500字的一律不加分(诗歌除外)。

(七)进行调研活动者,如特色调研、主题调研等,按校级、院级、班级分别加3分、2分、1分(因工作、课程作业需要者除外)。

校级分别加7、6、5分,院级分别加5、4、3分,班级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四章社会工作

第十五条社会工作表现分由基本分、形势与政策课分数(本次评优按100分算)、附加分和扣分四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50分,基本分占50%,形势与政策课分数占20%,附加分占30%。

社会工作表现分的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形势与政策课分数+附加分-扣分。

形势与政策课分数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考试成绩÷

年级最高考试成绩×

20%(考试作弊者成绩者按零分算计)。

社会工作附加分的计算公式为:

年级最高附加分×

30%。

第十六条社会工作附加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兼职班主任、优秀团干、优秀团支书者,省级以上加10分,校级加8分,院级加7分,年级加5分;

被评为优秀团员、社团活动或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和各类积极分子(含优秀志愿者)者(授予奖学金的除外),省级以上加9分,校级加7分,院级加5分,年级加3分。

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同类同级荣誉称号的标兵另加2分。

(二)受学校、学院或年级通报表扬者(宿舍检查除外),每次分别加5分、4分、2分。

(三)所在班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校级或院级先进集体的,每人分别加4分、3分、2分。

所在社团被评为省级、校级或院级优秀社团的,社团干部每人分别加5分、4分、3分。

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所在青协被评为省级或校级优秀协会,每位青协队员可分别加5分、3分。

同类同级荣誉称号的标兵或红旗另加2分。

(四)校团委正部长、校学生会正主席和正部长、校社团联合会正会长、院团委副书记和院学生会正主席加18分。

除院团委副书记,此条所述副职及团、学代会委员加15分。

(五)校学生社团正社长、院团委正部长、院青协正会长、院学生会正部长、院艺术团团长、年级级长、年级团总支书、兼职班主任加13分。

此条所述副职及团、学代会委员加11分。

(六)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干事、校学生社团正副部长、院学生社团正副社长、学生党支部书记、级委、级团支委、班长及班团支书加10分。

(七)学校聘用的学生助理、校学生社团干事、院团委和院学生会干事、院学生社团正副部长、《历史学人》主编、院艺术团队长、院青协队长、辩论队队长、班委、班团支委、学生党支部委员加8分。

(八)院网页管理小组、院学生社团干事、《历史学人》编辑加6分。

此处社团指除了团委、学生会之外的各类已注册学生组织,如:

校报、《师大青年》、“Ucity”网站、广播台、宿管组、膳委会、《历史学人》、历史瞭望等。

(九)学院聘用的学生助理一学年加4分,一学期加2分。

(十)院青协会刊、《历史瞭望》编辑小组成员、级报、级刊、班报、班刊编辑小组成员、楼委会成员、电教员加2分。

(十一)学习小组组长、宿舍舍长满一年加2分。

(十二)学生干部任职未满一学年者,不加分。

(十三)以上(四)——(十二)项,身兼多职者,第二职务按50%分数折算,第三职务起不加分。

第十七条社会工作扣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级会、班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和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1分。

(二)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年级评优小组评议通过并经辅导员决定,可酌情扣1-5分。

第五章文娱表现

第十八条文娱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为50分,基本分和附加分各占50%。

文娱表现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文娱附加分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九条文娱附加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文艺演出(按节目个数算)或为文娱演出担任主持人,或者参与文娱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年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2分。

注1:

参加文艺竞赛者需提供参赛证,或文娱委员书面证明,或本人参赛照片。

注2:

艺术团主持人队成员出队次数以队长的记录为主。

(二)在文艺竞赛获得名次的演出者,另加分如下表: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年级

特等奖

24

18

12

6

5

一等奖

20

15

10

4

二等奖

16

8

3

三等奖

9

2

表扬奖及各单项奖

1

所有表演,同一场次参加多个节目的演出,按节目个数加。

(三)为各种活动担任礼仪工作者,每次每项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年级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0。

5分。

所有活动的级别以主办方为准,如院系承办学校的活动,均按校级标准加分

第二十条文娱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娱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第六章体育表现

第二十一条体育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为50分,基本分、附加分各占50%。

体育表现分计算公式为:

体育附加分的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二条体育附加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运动会开幕式中,参加啦啦操、彩旗队和方阵队(包括擒敌方阵)的同学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二)为体育比赛做服务工作者(如比赛裁判(包括助理裁判)、记分员等),每次加1分。

(学生会、团委、级委和班委的成员都不加分)

(三)凡参加体育竞赛者(如运动会、篮球赛、足球赛、羽毛球赛、健美操比赛、越野比赛等),每届每项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年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1分。

但趣味运动会不管项目多少,只按是否参加加一次分。

(所在社团或系统内部用于培训、交流性质的趣味运动会不加分)

(四)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另加分如下表:

第一名

30

第二、第三名

第四、第五名

第六、七、八名

单项奖或表扬奖

7

特等奖获得者按级别在第一名的分数上另加1分。

(五)获精神文明奖的班级每位同学加3分。

(六)在健美操、军体拳比赛中获团体总分前一、二、三的团体,按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第二名)、三等奖(第三名)团体每位同学校级加4分,3分,2分;

院级每位同学分别加3分、2分、1分。

(七)学生工作部聘请的健美操、军体拳教练加2分。

第二十三条体育扣分适用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凡要求统一参加的体育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报名但不参加者不予以加分。

如在校运会、院运会、趣味运动会等比赛中报名但没有参加的同学不予以加分。

第七章社会实践表现

第二十四条社会实践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为50分,基本分和附加分各占50%。

社会实践表现分计算公式为:

社会实践附加分的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五条社会实践附加分适用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学校文明标兵房间的,所在寝室每人每学年分别加5分;

被评为学校文明房间一、二、三等奖、表扬奖(或鼓励奖),所在寝室每人每学年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被评为学院“文明宿舍”,所在寝室每人每学期加1分。

参加宿舍设计大赛的,所在寝室每人加2分;

获一、二、三等奖的,校级的分别加5分、4分、3分,院级的分别加4分、3分、2分,年级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义务献血者每次加2分。

(三)凡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或其他义务服务队队员按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6分、4分(重复参加不重复记分,按最高级加分);

参加校外志愿者服务(非学校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不属于院校青志队编制而以临时的身份参加活动均属这种情况(需出示证明)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

(该服务指参与活动培训、工作的整一个过程,而非工作的次数)

(四)凡灯塔计划参加者、图书馆义务馆员,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

学院资料室固定义务管理员一学年加4分(一学期加2分),以资料室负责老师名单为准。

教务员助理工作一次加一分,以教务员名单为准。

(五)义务劳动类,视具体情况加分,如班级义务劳动、班级整理图书、大学生之家每次加一分。

(六)凡参加特色团支部活动的同学,每次加2分。

(七)所在支部获得举办特色团支部活动的,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每人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

(同一主题按最高级别加分)。

(八)凡参加课外创新设计活动(如网站设计维护、形象设计等)者加2分;

获得通过者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如果是统一要求参加的活动(如以宿舍为单位要求上交的作品等),则参加者不加分,但若作品获得通过,则参加者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九)凡参加课外创新设计比赛者,加分情况参考第(八)条。

(十)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参加暑期越秀区团委和文化馆社区助理、海珠区教材编写(必须出示证明))国家级加7分,省级加5分,校级加4分,院级加3分。

凡获得校级三下乡先进团体的,该队每人再加2分,获得院级先进团体的每队个人再加1分。

(十一)参加辩论赛的,每参加一次加2分(不分级别),所在队伍获得一、二、三等奖,该队每人分别加分:

国家级的分别加16、13、9分,省级的分别加10、8、6分,校级分别加6、5、4分,院级分别加4、3、2分。

个人获个人优胜奖者(或其他个人单项奖),再分别加分:

国家级加7分,省级加4分,校级加3分,院级加1分。

第二十六条社会实践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6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2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8分,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年级公开批评者扣4分。

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二)凡因宿舍脏、乱、差而受学校、学院或年级通报批评的,该寝室每人分别扣8分、6分、4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参评学生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根据活动的性质认真区分各类活动所在的版块。

第二十八条所有活动的级别均参照其主办单位的级别。

第二十九条所有比赛型的活动,如有不同级别的选拔赛或初赛、复赛、决赛,每参加一次比赛都可加相应级别的分,但获奖加分就按加分最多的奖项加一次。

第三十条所有加分项中,如遇缺漏国家级或市级的加分规定时,则国家级在省级相应标准上加2分,市级在校级相应标准上加1分。

第三十一条该总则适用于历史文化学院所有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十二条各年级评优小组可根据该总则制定本年级细则,但不得与之冲突。

第三十三条本总则实施过程中,出现与上级部门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时,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该总则由历史文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该总则自二○○九年十月十日起正式施行。

 

历史文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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