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牵引供电水电安全知识问答事故处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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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情况应列为牵引供电大事故?
(1)接触网停电时间超过4h;
(2)牵引变电所全所停电超过2h;
(3)由于牵引变电所设备失常、工作失误迫使列车降低牵引重量或限制列车对数超过48h;
(4)牵引变电所主变压器破损需检修线圈或铁心;
(5)额定电压为27.5kV(包括35kV和55kV)的变压器或断路器破损达报废程度。
4.哪些情况应列为牵引供电一般事故?
(1)接触网停电时间超过30min;
(2)牵引变电所全所停电(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的自动投入供电者除外);
(3)由于牵引供电设备失常、工作失误迫使列车降低牵引重量或限制列车对数;
(4)由于电力调度错发命令或人员误操作造成断路器跳闸,或者造成接触网误停电、误送电;
(5)由于电力调度错发命令或人员误操作或牵引变电所保护拒动(避雷器除外),造成电力系统断路器跳闸且重合闸不成功;
(6)正线承力索、接触网或馈电线断线。
5.哪些情况应列为牵引供电设备故障?
(1)接触网停电时间超过10min;
(2)由于牵引供电设备的失常、工作失误迫使列车降低运行速度或降弓运行通过故障处所;
(3)由于设备状态不良或供电方面准备工作不充分,使备用设备不能按要求投入运行;
(4)保护装置(避雷器除外)误动、拒动。
6.什么是“接触网中断供电”?
区间接触网停电或车站因接触网停电而不能接发电力牵引的列车;
双线区段为其中之一线。
叫接触网中断供电。
车站部分股道或专用线的接触网停电,该站仍能接发电力牵引的列车,不算接触网中断供电。
7.什么是“牵引变电所全所”停电?
牵引变电所内除自用电设备外,所有设备均停电(不包括牵引变电所电源侧隔离开关与电源联接的部分)。
视为牵引变电所全所停电。
牵引变电所全所停电时间,应自停电时开始至恢复供电时为止的连续停电时间。
8.如何计算“接触网停电时间”?
自接触网中断供电时开始(不能按时送电时,自规定送电时间开始),至恢复供电时为止的连续停电时间,为计算“接触网停电时间”的依据。
故障停电时间与计划停电时间重复者,在计算停电时间时应将计划停电时间扣除。
由于事故损坏的设备抢修完毕,已具备送电条件,但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送电时,应以具备送电条件时间作为恢复供电时间。
9.什么是“耽误列车”?
列车在区间内停车;
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
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超过图定停车时间或调度指定的时间;
列车停运、合并、保留,均视为“耽误列车”。
10.什么是“耽误列车时间”?
在接触网停电范围内,正在运行的列车因受事故影响造成阻碍的时间。
如运行的列车被迫途停或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应自停车的开始至再开车时为止的连续停车时间,若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超过规定时间(运行图规定或列车调度指定的时间),自规定开车时间开始到实际开车时间为止。
11.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按行车事故定性,其原因责任划分如下:
(1)因施工人员挖断电缆、水管,造成的故障列施工单位责任;
(2)因接触网设备不良造成弓网故障列供电段责任;
(3)因牵引变电所停电,造成耽误列车按其具体情况定责;
(4)因暴风雨、雷电、倒树等其他非供电原因造成的列其他责任,由于路外供电临时停电,不列事故。
12.因供电事故引起的行车事故如何统计上报?
由于同一原因同时构成供电和行车事故时,应分别上报,但供电段总事故件数仍算一件,统计为行车事故,在填写牵引供电事故报告时,在事故栏中应同时填写两项即供电事故和行车事故的类别。
13.何谓重伤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其中的重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大路外伤亡事故和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两类。
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重伤在5人及其以上时,或是铁路损失达到大事故及其以上条件时,均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不是以上条件时为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14.路外伤亡事故的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1)凡是道口护桩、警示标志不齐备或不清晰醒目,列工务责任;
(2)机车、轨道车司机没有认真陈望、鸣笛示警,撞轧行人不知道,列司机责任;
(3)有人看守道口,由于看守员失职,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道口员责任。
除上述以外其他情况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由本人和所属单位负责。
由此而给铁路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15.对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是如何定性的?
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定为一般行车事故。
16.何谓“行车事故”?
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行车事故按其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5类。
17.何谓冲突?
如何确定其性质?
冲突是指列车、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重型轨道车相互间或与设备、(如车库、站台、车挡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列车、重型轨道车破损即为冲突。
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为调车冲突事故,为一般事故;
列车运行中发生冲突为列车冲突事故,为险性事故,但调车冲突和列车冲突后果构成重大、大事故的条件时按重大、大事故定性。
18.何谓“脱轨”?
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的车辆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的均为脱轨。
如果是列车脱轨,算列车脱轨事故;
如果是调车脱轨,算调车脱轨事故。
列车脱轨不够重大、大事故条件算一般事故。
调车作业撞上土挡,机车、车辆破损则列调车冲突,如果未破损,但脱线时则列调车脱轨。
仅土挡被撞坏而无其他后果时,不列行车事故。
19.何谓“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轨道车哪些情况可能造成本项事故?
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是指列车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固定信号(如进站、出站、进路、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停车信号以及停车列车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的警冲标。
轨道车在运行中以下三种情况可能造成本项事故:
(1)双线反方向运行时进站信号机的引导信号未开放或无引导手信号而越过站界标;
(2)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时,司机未发现凭证错误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
(3)司机错过制动时机或打盹睡觉越过停车的固定信号。
20.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的险性事故如何确定?
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场以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界。
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由站内溜人区间或由区间溜入站内列为险性事故。
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车辆溜往正线越过警冲标,均列险性事故。
21.列车中机车、车辆:
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断轴的险性事故是怎样确定的?
行车中断是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单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为中断行车。
如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不包括改变列车运行方式或采取转线走之字形方法),又回到原正线上可以进入区间的不算行车中断。
22.行车事故中统计死亡或重伤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处理过程中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人员死亡或重伤”是指在发生事故当时正在为铁路运输执行职务或服务的人员,以及持有有效铁路乘车凭证的人员,(包括旅客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不包括抢救人员的伤亡)。
铁路局向铁道部提报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前,如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需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险性事故及一般事故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如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亦需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23.何谓“挤岔子”?
造成挤岔子有哪些因素?
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就算挤岔子事故。
机车车辆进入四股或轻型车辆、手推调车、手推车轮等造成的挤岔子,均算挤岔子事故。
造成挤岔子的主要因素有:
(1)道岔位置不对,扳道员盲目扳道;
(2)司机未要道、未确认,或误认信号盲目运行;
(3)扳道员抢扳道岔;
(4)信号员盲目变更进路;
(5)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等。
24.何谓“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其构成条件及责任如何判定?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是指与邻站已办妥闭塞手续,但由于未交、错交、未拿、错拿、漏填、错填行车凭证,以及自动、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发车或耽误列车。
构成条件:
(1)行车凭证交与司机或运转车长信号后(车站直接发车时为发车人员显示手信号后),发现行车凭证错误,即为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
(2)车站自己发现错误进行纠正,又未耽误列车,不列事故。
(3)填写的路票,错填、漏填电话记录号码、车次、区间、地点时,列行车事故,其他项目错填、漏填时不列行车事故。
(4)自动、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列车起动后发现停车,未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时,列一般事故。
如果越过信号机显示的停车信号或警冲标时,算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的险性事故。
责任划分:
停车列车起动主要责任是司机。
司机发现虽未发车或耽误列车责任是车站。
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主要责任是司机;
司机发现及时停车,责任是车站。
25.轨道车出入库闯关闭的调车信号或越过警冲标会造成哪些后果?
轨道车出入库闯关闭的调车信号或越过警冲标,会造成如下后果:
(1)挤坏道岔;
(2)造成脱轨;
(3)关闭有关进路的进站或出站信号,使列车冒进信号或停车;
(4)侵入接发列车进路造成向占用线接入列车或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5)发生冲突等。
26.行车事故处理报告的上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1)发生一般事故后,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于5日内处理完毕,将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一2)报分局安全监察室及主营业务分处备案;
(2)发生险性事故后,由主要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2份)。
然后由分局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由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件,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处备案。
(3)发生重大、大事故后,基层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7份);
铁路分局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为关系责任部门)主稿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于5日内报铁路局(6份)。
特别重大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4.0.6条、第4.0.7条规定处理。
重大、大事故按第4.0.8条规定处理。
险性事故按第4.O.10条规定处理。
一般事故按第4.0.11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