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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1.2仓库和药堆与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距离,规定如下:

1、有土堤和无土堤的地面库房或药堆的安全距离按表5-1确定。

表5-1

存药量(t)

距离(m)

库房类别

150

200

100

150

50

100

30

50

20

30

10

20

510

25

<

2

无土堤库、药堆

1000

900

750

600

400

350

250

有土堤库

800

700

500

300

170

130

2、隧道式峒库至住宅区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按表5-2确定。

表5-2

距离(m)

与洞口轴线交角

50100

3050

2030

1020

0o至两侧70o

1500

1250

1100

850

两侧70o90o

450

两侧90o180o

120

3、由于保护对象不同,因此在使用当中对表5-1、表5-2的数值应加以修正,(保护系数)见表5-3。

表5-3

序号

保护对象

保护系数

1

村庄边缘、住宅边缘、乡镇企业围墙区域、变电站围墙

1.0

地县级以下公社、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铁路支线

0.70.8

3

总人数50人的零散住户边缘

4

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

0.91.0

5

高压送电线路500kV

220kV

110kV

35kV

2.53.0

1.52.0

0.80.9

6

人口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工厂企业的围墙、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铁路车站

7

人口>

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5.06.0

注:

上述各项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

当地形条件有利时可适当减少。

反之应增加。

2.2.1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1、地面库单一库房允许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表5-6的规定;

表5-6

爆破器材名称

允许最大贮量(t)

硝化甘油炸药

40(净重)

梯恩梯

120(净重)

硝铵炸药:

如2#岩石水胶炸药,浆状炸药

200(净重)

导爆索

120(皮重)

导火索

不限

雷管、继爆管、导爆管起爆系列

硝酸铵,硝酸钠

400(净重)

2、地面总库的容量:

炸药不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

炸药不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2.2.2库区布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必须选择在远离被保护对象较安全的地方。

其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彼此间的距离应符合本篇的有关规定;

2、避免设在有山洪或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山上等自然屏障;

3、周围应设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m,防止人员自由出入。

围墙至最近库房墙角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4、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围墙外侧,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m,食堂、宿舍距危险品库房应不小于200m。

3.2.2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

2、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3、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4、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一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车厢船底应加软垫。

1.2卫生

4.1.7产生有毒、烟雾、粉尘、噪声等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避开生活区。

4.1.8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河道。

含汞、砷、六价铬、铅、苯、锰、氰化物及其它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严禁污染。

4.1.10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生产性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分别符合表2-6、表2-7和表2-8的规定。

表2-6噪声标准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h)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允许噪声[dB(a)]

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允许噪声[dB(a)]

8

85

88

91

94

90

93

96

99

最高不得超过115

表2-7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编号

粉尘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m3)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

石棉粉尘(含10%以上石棉)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10

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

其它粉尘

表2-8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有毒物质名称

一氧化碳

21

氧化锌

乙醚

22

铅烟

0.03

二甲苯

23

铅尘

0.05

二氧化硫

15

24

四乙基铅(皮)

0.005

二硫化碳(皮)

25

硫化铅

0.5

丁二醛

26

黄磷

丁醛

27

酚(皮)

五氯酸及其钠盐

0.3

28

硫化氢

9

丙酮

29

氯化氢及盐酸

丙烯醇(皮)

溴化烷(皮)

11

甲苯

31

溶剂汽油

12

甲醛

32

滴滴涕

13

光气

33

甲醇

14

金属汞

0.01

34

氰化氢及氰氢酸盐

有机汞化合物

35

三氧化铬、铬酸盐

重铬酸盐

16

松节油

17

环氧乙烷

36

敌敌畏(皮)

18

苯(皮)

40

37

性碱

苯胺、甲苯胺

二甲苯胺(皮)

19

臭氧

注:

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

 

2土石方工程

2.1开挖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0.4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

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1.0.8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其它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

5.2.1钻孔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图进行。

5.2.3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由经过训练的炮工,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

5.3.3洞室群几个洞室同时放炮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点炮人员全部及时撤离。

5.3.4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须撤离工作面;

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项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5.3.5爆破前应将施工机具撤离至距爆破工作面不少于100m的安全地点。

对难以撤离的施工机具、设备,应加以妥善防护。

5.3.7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流,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2.2锚固与支护

《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26—94

2.0.8预应力锚束永久性防护涂层材料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对预应力钢材具有防腐蚀作用;

(2)与预应力钢材具有牢固的粘结性,且无有害反应;

(3)能与预应力钢材同步变形,在高应力状态下不脱壳、不脆裂;

(4)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强碱条件下不降低其耐久性。

2.0.13锚夹具的强度、精度及材质硬度匹配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预应力钢材在锚束的永久防护完成前,都应作好临时防护。

6.1.2临时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切断腐蚀源,避免与有害物质直接接触;

(2)防止受潮、受腐蚀气体侵蚀;

(3)禁止将预应力钢材及锚束直接堆放在地面或露天储存;

(4)锚束安放后,应保持围岩孔内水质的pH值大于10。

6.1.3锚束安放后,应及时进行张拉和作永久防护。

张拉前,对临时防护措施应定期检查,并确保锚束得到可靠的保护。

8.3.1预应力锚固施工前,必须制定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

《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

2.1.1用作锚杆或锚索的钢筋或钢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性能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二、牌号不明或混合存放的材料,经试验证明其性能指标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前经过调直、除锈、去污等处理。

5.1.12竖井中的锚喷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溜筒运送喷混凝土的干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必须封闭严密。

二、喷射机置于地面时,竖井内输料钢管宜用法兰联结,悬吊应垂直牢固。

三、采取措施防止机具、配件和锚杆等物件掉落伤人。

四、操作平台应设置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

可升降的操作平台必须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砌石工程

3.1一般规定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10.3.2护坡石料须选用质地坚硬、不易分化之石料,其抗水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3护坡下之垫层材料应按反滤层铺筑规定施工。

铺砌块石或其它面层时,不得破坏垫层。

10.3.4上游块石护坡的砌石应做到:

认真挂线,自上而下,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固,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

当上游护坡采用砂浆勾缝时,必须注意预留排水孔。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6.4.1浆砌石墙(堤)宜采用块石砌筑,如石料不规则,必要时可采用粗料石或混凝土预制块作砌体镶面;

仅有卵石的地区,也可采用卵石砌筑。

砌体强度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6.4.2浆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

2应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铺浆厚宜3cm~5cm,随铺浆随砌石。

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

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

3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

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上的砌逢应预留约4c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

水平缝宽应不大于2.5cm,竖逢宽应不大于4cm;

4砌筑因故停顿,砂浆已超过初凝时间,应待砂浆强度达到2.5Mpa后才可继续施工;

在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

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

5勾缝前必须清缝,用水冲净并保持槽内湿润,砂浆应分次向缝内填塞密实;

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

应按实有砌缝勾平缝,严禁勾假缝、凸缝;

砌筑完毕后应保持砌体表面湿润做好养护;

6砂浆配合比、工作性能等,应按设计标号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应在砌筑现场随机制取试件。

6.4.3混凝土预制块镶面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块尺寸及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砌筑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布排丁、顺砌块;

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应小干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

3砌缝内应砂浆填充饱满,水平缝宽应不大于1.5cm;

竖缝宽不得大于2cm。

6.4.4浆砌石防洪墙的变形缝和防渗止水结构的施工,宜预留茬口,按本规范6.5.4的规定用浇筑二期混凝土的方式解决。

6.4.5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使用有尖角或薄边的石料砌筑;

石料最小边尺寸不宜小于20cm;

2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

3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

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

不得在砌筑层面以小块石、片石找平;

堤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

4承受大风浪冲击的堤段,以用粗料石丁扣砌筑。

《泵站施工规范)SL234一1999

6.5.1砌石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石工程应在基础验收及结合面处理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2砌筑前应放样立标,拉线砌筑。

3砌石应平整、稳定、密实和错缝。

6.5.2砌石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料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2混凝土灌砌块石所用的石子粒径不宜大于20mm。

3水泥标号不宜低于325号。

4使用混合材和外加剂,应通过试验确定。

混合材宜优先选用粉煤灰,其品质指标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5配制砌筑用的水泥砂浆和小石子混凝土,应按设计强度等级提高15%。

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同时应具有适宜的和易性。

水泥砂浆的稠度可用标准圆锥沉入度表示,以40~70mm为宜,小石子混凝土的坍落度以70~90mm为宜。

6砂浆和混凝土应随伴随用。

常温拌成后应在3~4h内使用完毕。

如气温超过30℃,则应在2h内使用完毕。

使用中如发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6.5.3浆砌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前应将石料刷洗干净,并保持湿润。

砌体石块间应用胶结材料粘接、填实。

2砌体宜用铺浆法砌筑,灰浆应饱满。

护坡、护底和冀墙内部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灌填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并认真捣实,再用碎石块嵌实。

不得采用先填碎石块,后塞砂浆的方法。

6.5.8砌筑过程中如遇中雨或大雨,应停止砌筑,并将已砌石块中的空隙用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填实,然后加以遮盖。

雨后应清除积水再继续砌筑。

6.5.10干砌石宜用于护坡、护底等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缝口应砌紧,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2不得使用翅口石和飞回石。

3宜采用立砌法,不得叠砌和浮塞;

石料最小边厚度不宜小于150mm。

4具有框格的干砌石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

5铺设大面积坡面的砂石垫层时,应自下而上,分成铺设,并随砌石面的增高分段上升。

6.5.11砌石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和砌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砌缝砂浆应密实,砌缝宽度、错缝距离应符合要求。

3砂浆、小石子混凝土配合比应正确,试件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

4砌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mm)

允许偏差

墩、墙

护坡、护底

浆砌块石

浆砌料石(预制块)

干砌块石

轴线位置

15

10

墙面垂直度(全高)

0.5%H

墙身砌层边缘位置

20

墙面坡度

不陡于设计规定

断面尺寸或厚度

+30,-20

20(15)

砌体厚度的15%,且在30之间

顶面高程

护底高程

+30,-50

①“H”指墩、墙全高。

②墩、墙以每个(段)或每10m长为一检验单位,每一检验单位检验2~4点。

《水闸施工规范》SL27一91

8.3.2浆砌石墩、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应分层,各砌层均应坐浆,随铺浆随砌筑;

(2)每层应依次砌角石、面石,然后砌腹石;

(3)块石砌筑,应选择较平整的大块石经修整后用作面石,上下两层石块应骑缝,内外石块应交错搭接;

(4)料石砌筑,按一顺一丁或两顺一丁排列,砌缝应横平竖直,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小于10cm,丁石的上下方不得有竖缝;

粗料石的砌体的缝宽可为2~3cm;

(5)砌体宜均衡上升,相邻段的砌筑高差和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8.3.3采用混凝土底板的浆砌石工程,在底板混凝土浇筑至面层时,宜在距砌石边线40cm的内部埋设露面块石,以增加混凝土底板与砌体间的结合强度。

8.3.4混凝土底板面应凿毛处理后方可砌筑。

砌体间的结合面应刷洗干净,在湿润状态下砌筑。

砌体层间缝如间隔时间较长,可凿毛处理。

8.3.8砌体勾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的外露面和挡土墙的临土面均应勾缝,并以平缝为宜;

(2)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标号,宜用中细砂料拌制,灰砂比宜为1:

2;

(3)砌体勾缝前,应清理缝槽,并用水冲洗湿润,砂浆应嵌入缝内约2cm。

8.5.1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8.5.1的规定。

表8.5.1砌体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次

墙面垂直度

(1)浆砌料石墙

(2)浆砌块石墙临水面

墙高的0.5%且不大于20

墙高的0.5%且不大于30

护底海漫高程

+50-100

护坡坡面平整度(每10m长范围内)

护底、海漫、护坡砌石厚度

厚度的15%

垫层厚度

厚度的20%

齿坎厚度

50

8.5.2砌体的质量检验如下:

(1)材料和砌体的质量规格应符合要求;

(2)砌缝砂浆应密实,砌缝宽度、错缝距离应符合要求;

(3)砂浆、小石子混凝土配合比应正确,试件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7.6.3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

各排拱石互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当拱跨在5cm以下,一般可采用块石砌拱,用砌缝宽度调整拱度,要求下缝宽不得超过1cm。

水泥砂浆强度不低于M7.5号。

拱跨在10m以下,可按拱的全宽和全厚,自拱脚同时对称连续地向拱顶砌筑。

拱跨在10m以上时,应作施工设计,明确拱圈加荷次序,并按此次序施工。

10.2.1坝体面石与腹石砌筑,一般应同步上升。

如不能同步砌筑,其相对高差不宜大于1m,结合面应作竖向工作缝处理。

不得在面石底面垫塞片石。

10.2.3当坝体外表面为竖直平面时,其面石宜用粗料石,按丁顺交错排列。

当为顺坡斜面时,宜用异形石砌筑,如倾斜面允许呈台阶状,可以采用粗料石水平砌筑。

10.2.5拱坝、连拱坝内外弧面石,可以采用粗料石,调整竖缝宽度成弧形,但同一砌缝两端宽度差:

拱坝不直超过1cm,连拱坝不直超过2cm。

10.2.7连拱坝砌筑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拱筒与支墩用混凝土连接时,接触面按工作缝处理。

(2)诸拱筒砌筑应均衡上升。

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邻两拱筒的允许高差必须按支墩稳定要求核算。

(3)倾斜拱筒采用斜向砌筑时,宜先在基岩上浇筑具有倾斜面(与拱筒倾斜面垂直)的混凝土拱座,再在其上砌石,石块的砌筑面应保持与斜拱的倾斜面垂直。

10.2.8坝面倒悬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异形石水平础筑时,应按不同倒悬度逐块加工、编号,对号砌筑。

(2)采用倒阶梯砌筑时,每层挑出方向的宽度不得超过该石块宽度的1/5。

(3)粗料石垂直倒悬面砌筑时,应及时砌筑腹石或浇筑混凝土。

3.2浆砌石坝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84(试行)

2.1.5砌坝石料必须质地坚硬、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

3.4.2胶结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及施工和易性的要求。

为确保胶结材料的质量,其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1.2坝基清理后,必须按“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4.2.5坝体砌筑应采用铺浆法。

4.2.8浆砌石坝结构尺寸和位置的砌筑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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