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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为新增容]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

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

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原规程第4条“250V以上”改为“1000V及以上”;

“250V及以下”改为“1000V以下”]

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原规程第3条“(包括基建安装人员)”改为“(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

 

2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2.1一般安全要求

2.1.1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

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原规程第10条“值班人员”、“值班负责人”改为“运行人员”、“运行值班负责人”]

2.1.2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1)室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2)室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原规程第11条“可由单人值班”改为“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2.1.3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2-1的安全距离。

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3.8)

0.70

20、35

1.00

63(66)、110

1.5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注:

表2-1中未列电压按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原规程第12条“44、154kV电压等级及对应的安全距离”已删除]

2.1.4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2.1.5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2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35

1.15

63(66)

1.40

110

1.65(1.75注)

2.55

3.25

4.55

括号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2.1.6室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

2.1.7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调度管辖围。

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必须加锁。

2.1.8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必须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

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必须用专用器具封闭。

2.1.9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

2.2高压设备的巡视

2.2.1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原安规第13条“经企业领导批准”改为“经本单位批准”;

“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改为“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

2.2.2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2.2.3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得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讯联络。

[本条为新增容]

2.2.4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

进入上述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2.2.5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关门。

原规程第16条“必须随手将门锁好”改为“必须随手关门”]

2.2.6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

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它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原规程第17条“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改为“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改为“一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它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改为“其它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改为“但应登记签名”,“当日交回”改为“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2.3倒闸操作

2.3.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双方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

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

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原规程第18条“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改为“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发布明令应准确、清晰”改为“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改为“使用规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发令人使用发布命令前,应与和受令人互报”改为“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改为“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

“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

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为新增容]

2.3.2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

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必须满足有关技术条件。

2.3.3倒闸操作的分类

2.3.3.1监护操作:

由两人进行同一项的操作。

监护操作时,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

2.3.3.2单人操作:

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1)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传达的操作指令填用操作票,复诵无误。

2)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2.3.3.3检修人员操作:

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

1)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2)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

2.3.4操作票

2.3.4.1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员填用操作票(见附录1)。

2.3.4.2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

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

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

每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原规程第21条“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为新增容;

“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改为“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

”;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值长审核签名”已删除]

2.3.4.3下列项目必须填入操作票:

1)应拉合的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验电,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和自动化装置及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2)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后检查设备的位置;

3)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

4)在进行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电源运行及负荷分配情况;

5)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送电围接地刀闸已拉开,接地线已拆除。

原规程第20条分解为以上容]

2.3.4.4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

2.3.5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

2.3.5.1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2.3.5.2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

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及设备相色等。

2.3.5.3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

2.3.5.4有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规的操作术语),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

2.3.5.5下列三种情况必须加挂机械锁:

1)未装防误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刀闸手柄和网门;

2)当电气设备处于冷备用时,网门闭锁失去作用时的有电间隔网门;

3)设备检修时,回路中的各来电侧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

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2.3.6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

2.3.6.1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原规程第19条“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中的“操作”改为“进行”;

“严防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中的“严防”改为“严禁”]

2.3.6.2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操作。

操作前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单人操作时也必须高声唱票),宜全过程录音。

操作过程中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

每操作完一步,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单人操作时也必须高声唱票),宜全过程录音”为新增容;

原规程第21条“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

”已删除]

2.3.6.3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注:

2.3.6.4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

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

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解锁工具(钥匙)必须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

若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值班调度员、值长或站长批准,方能使用解锁工具(钥匙)。

单人操作、检修人员在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

如需解锁,必须待增派运行人员到现场后,履行批准手续后处理。

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原规程第24条“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改为“发令人”;

“弄清问题后”改为“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

“解锁工具(钥匙)必须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

”为新增容]

2.3.6.5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均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

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

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

原规程第25条“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改为“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

2.3.6.6装卸高压保险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原规程第26条“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改为“装卸高压保险器”]

2.3.6.7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

如遮断容量不够,应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必须进行远方操作,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原规程第27条“应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中的”必须“改为“应”;

“并远方控制“改为“必须进行远方操作”]

2.3.6.8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原规程第28条“即使是事故停电“改为“(包括事故停电)”]

2.3.6.9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

2.3.6.10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2.3.6.11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抢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和上级部门。

原规程第29条“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改为“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和上级部门”]

2.3.7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事故应急处理;

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或拆除全站(厂)唯一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

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

原规程第30条“事故处理”改为“事故应急处理”;

“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改为“拉开或拆除全站(厂)唯一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

”]

2.3.8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

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已执行”字样。

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原规程第31条“操作票应保存三个月”改为“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为新增容]

2.4高压设备上工作

2.4.1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2.4.1.1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并且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

2.4.1.2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2.4.1.3不停电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并且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

2)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2.4.2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原规程第33条“一、填用工作票或口头、命令”已删除]

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1工作票制度;

3.1.2工作许可制度;

3.1.3工作监护制度;

3.1.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2工作票制度

3.2.1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6种:

原规程第35条“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改为“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6种”]

3.2.1.1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2)。

3.2.1.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3)。

3.2.1.3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4)。

3.2.1.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5)。

3.2.1.5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6)。

3.2.1.6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7)。

原规程第35条“口头或命令”已删除]

3.2.2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2.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3.2.2.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原规程第36条“高压室的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改为“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

3.2.2.3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3.2.2.4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3.2.3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3.1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2.3.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原规程第36条“二次接线回路”改为“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

3.2.3.3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3.2.3.4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原规程第36条“非当值值班人员”改为“运行人员”]

3.2.3.5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3.2.3.6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3.2.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规定的工作。

3.2.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3.2.6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2.6.1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本条“应使用规的符号”为新增容]

3.2.6.2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

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

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原规程第39条“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改为“应保存在工作地点”;

“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改为“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完工时间记入登记簿”改为“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3.2.6.3一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原规程第49条“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改为本条;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已删除]

3.2.6.4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

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第一种工作票在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

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本条为新增容]

3.2.6.5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3.2.7工作票的使用

3.2.7.1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使用一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原规程第40条“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已删除]

3.2.7.2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容。

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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