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增值产品合作管理办法CUCPSP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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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SP类合作伙伴26
第九章分级管理26
一、CP类合作伙伴27
二、AP类合作伙伴27
三、SP类合作伙伴27
第十章考核退出机制28
一、开放合作型28
二、有限合作型29
三、深度合作型30
第十一章违约处理机制30
一、违约定义30
二、业务屏蔽机制31
三、违约处理机制31
四、全网业务违约处理两级管理34
第十二章客户服务管理34
第十三章合作伙伴产品质量管理35
一、技术支撑能力36
二、产品质量监测37
第十四章合作伙伴营销管理37
一、总体原则37
二、宣传要素38
第十五章产品合作两级管理39
一、总部集中管理模式40
二、全网统一规划、分级运营管理模式40
三、本地管理模式41
第十六章合作伙伴自服务管理41
一、查询服务41
二、对账服务41
三、申诉服务42
附则43
附则1:
专有名词解释43
附则2:
产品合作类型划分方法46
附则3:
SP合作伙伴分级管理方法50
图表目录
表格1CP合作方式类别10
表格2AP合作方式类别11
表格3商务合作模式与产品合作类型对应11
表格4各合作模式下结算支出比例14
表格5信用等级评定表25
第一章概述
为建立中国联通增值产品统一、规范的合作体系,保障合作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增值业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国家电信业务、信息服务及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中国联通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是中国联通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本办法明确了全网及本地增值产品的合作管理政策,包括商务合作模式、计费结算模式、合作管理机制、准入机制、创新业务管理机制、信用评价管理、分级管理、考核退出机制、违约处理机制、客户服务管理、合作伙伴产品质量管理、合作伙伴营销管理、产品合作两级管理、合作伙伴自服务管理等。
本办法确定的合作模式是中国联通增值产品的主要合作模式。
按照合作的层次,中国联通增值产品合作伙伴可分为内容提供类(CP)、服务提供类(SP)、功能应用提供类(AP)、运营支撑类、营销渠道提供类等,本办法主要侧重CP、SP、AP合作伙伴的合作管理,运营支撑和渠道营销合作伙伴管理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增值产品的合作管理分两级。
全网合作管理由总部产品创新部及其指导设立的专业运营机构负责,本地合作管理由省级分公司产品创新部负责。
本办法中引用的行业政策及相关规定以最新版本为准。
如遇行业相关政策及中国联通相关规定变动与本办法产生冲突,本办法将及时进行补充修订。
本办法的所有权、修订权、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联通产品创新部所有。
本办法适用于全网和本地增值产品合作管理。
第二章增值产品分类
中国联通增值产品是指基于中国联通的网络(移动网、固网、数据网)平台,通过与合作方开展内容组织、业务系统引进、营销推广等合作,面向中国联通客户(个人、家庭、企业)推出的各类电信增值服务。
中国联通增值产品的种类将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进行扩充。
一、按产品生命周期划分
按产品的生命周期进行划分可以分为:
成熟类产品、成长类产品、培育类产品。
成熟类产品主要指固话网络、PHS网络、宽带接入网络、移动2G网络阶段已形成一定的收入规模和影响的基础增值产品。
此类产品如联通在信、IVR产品、语音增值产品、移动互联网门户、彩信、乐媒、手机报、手机音乐等。
成长类产品主要指基于宽带提速、固网智能化、移动2.5G网络不断完善后,增长较快的固定/移动数据类产品及基于3G网络的创新产品。
此类产品如邮箱、手机视频、IPTV、宽带互联网产品、远程小额支付、位置服务等。
培育类产品主要指市场中新出现的、具有广泛市场前景,但需要重点培育以获得用户及收入规模快速成长的创新型产品。
此类产品如手机阅读、手机游戏、应用网店、近场支付、集团多媒体炫铃等。
二、按产品覆盖范围划分
按产品覆盖范围可分为全网增值产品和本地增值产品。
全网增值产品是指总部接入,服务范围为中国联通全网用户的产品。
本地增值产品是指本地接入,服务范围为本省用户的产品。
三、按产品平台划分
按产品平台可分为短信类产品、语音类产品、数据类产品。
短信类产品,即用户通过PHS/GSM移动终端发送短信的形式开展的各项产品。
如联通在信、附件短信、小灵通短信、固话语音短信、短信秘书等。
语音类产品,即用户通过拨打语音号码(固话或移动)的形式开展的各项产品。
如无线语音10159、PHS语音、固话语音1169、IVVR、电话导航等。
数据类产品,即用户通过PC/电视/移动电话等终端,在宽带/数据网络上开展的各项产品。
如手机音乐、移动互联网门户、手机视频、宽带我世界、IPTV、手机游戏、彩信等。
四、按产品合作类型划分
增值产品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产品种类增多、差异性明显,需要依据各产品在合作方面的特性进行分类,科学实施差异化的合作管理策略。
按产品合作类型划分是指依据合作伙伴数量对资源占用的影响和对用户感知的影响两个维度对各项增值产品进行评估后对产品进行分类,本办法中后续涉及的商务合作模式、准入机制、合作管理机制、考核退出机制等都将参照此类型划分进行阐述。
对于新引进的增值产品,也参照此方法进行划分。
由产创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产品合作类型的评估,并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提供该产品在资源占用和用户感知方面的评估意见(相关划分方法详见附则)。
根据以下两个评估维度:
合作伙伴数量对资源占用评估影响和合作伙伴数量对用户感知影响,对现有增值产品评估划分为:
开放合作型、有限合作型、深度合作型。
开放合作型产品是指合作伙伴数量增多对公司资源占用的影响不大,且合作伙伴数量越多、用户感知越好的产品。
并根据合作伙伴数量对资源占用的不同分为开放合作型产品I(如手机游戏、应用网店等)和开放合作型产品II(如手机音乐、手机阅读(CP模式)、手机/互联网视频、手机报等)。
有限合作型产品是指合作伙伴数量增多对公司资源占用有一定影响,且合作伙伴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时,用户感知最好的产品,如移动互联网门户、短信、彩信、IVR等。
深度合作型产品是指合作伙伴数量增多对公司资源占用的影响较大,且合作伙伴数量为一家或少数几家时,用户感知最好的产品。
如远程小额支付、手机阅读(AP模式)等。
第三章商务合作模式
中国联通坚持“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原则,按照“提高质量、优选内容”的方法,与拥有相关资质许可的合作伙伴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就共同促进中国联通增值产品发展进行公平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商务合作模式根据合作双方的职责分工不同,划分为CP、SP、AP、运营支撑、营销渠道五类。
本办法主要描述CP、SP、AP三类合作伙伴的商务合作模式。
一、CP(内容提供类)
中国联通与内容提供商的商务合作模式。
中国联通:
负责基础支撑系统建设、产品规划、产品功能开发、产品平台建设、产品定价、计费收费、运营维护、营销推广、客户服务。
产品品牌归属于中国联通。
CP:
负责提供产品内容。
包括版权或文字、音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内容信息。
表格1CP合作方式类别
合作方式
结算方式
说明
CP1
内容买断
部分影视类、音乐类、书籍类买断版权,如手机音乐部分曲目买断版权等
CP2
单位固定成本×
实际订购量
手机音乐、手机视频产品内容订购等
CP3
按信息费收入比例结算
手机音乐中的炫铃、手机合作报等
CP4
保底+按信息费收入比例结算
部分稀缺的影视类、音乐类、书籍类内容等
二、SP(服务提供类)
中国联通与具备合法资质的服务提供商的商务合作模式。
负责基础支撑系统建设、产品规划、代计费和代收费、客服受理。
SP:
负责产品功能开发、产品平台建设、产品内容、产品定价、运营维护、营销推广、客服责任。
产品品牌属于合作伙伴。
三、AP(应用提供类)
中国联通与应用提供商的商务合作模式。
负责基础支撑系统建设、产品规划、产品定价、计费收费、营销推广、客户服务。
产品品牌归属于中国联通或者双方共有。
AP:
产品平台建设、产品功能开发、产品内容、运营维护。
并密切配合营销推广和客服相关工作。
注:
对于内容消费型产品,如远程小额支付(手机商城)、手机阅读等,AP合作伙伴负责提供产品内容;
对于非内容消费型产品,如手机社会网络、手机即时通讯、邮箱、搜索等,AP合作伙伴可不负责提供产品内容。
根据合作伙伴是否提供产品内容,AP合作模式可分为AP1、AP2两类。
表格2AP合作方式类别
AP职能分工
中国联通职能分工
AP1
内容整合、产品平台建设、产品功能开发、运营维护
提供网络通道、产品规划、部分产品平台、系统平台、代计/代收信息费、营销和客服
AP2
产品平台建设、产品功能开发、运营维护
提供网络通道、产品规划、系统平台、代计/代收信息费、营销和客服
四、商务合作模式与产品合作类型对应
表格3商务合作模式与产品合作类型对应
合作模式
产品举例
主要合作类型
CP
应用商店、手机游戏等
开放合作型Ⅰ
音乐、手机阅读(CP模式)、手机/互联网视频、手机报等
开放合作型Ⅱ
SP
移动互联网门户、联通在信、彩信、IVR等
有限合作型
AP
远程小额支付、手机阅读(书城模式)等
深度合作型
第四章计费结算模式
中国联通向合作伙伴有偿提供代计费、代收费服务,并根据中国联通业务网络平台特性来制定业务计费、结算流程。
合作伙伴的业务计费结算以中国联通计费平台出具的话单为依据。
一、计费模式
1.计费原则
(1)点播计费以用户成功使用到业务为计费发起点,按月计费以用户真实定制为计费发起点。
(2)中国联通明确各类增值产品开通用户的有效范围,中国联通有权对无效用户号码(含销停号、沉默用户)、非正常使用用户号码等产生的信息费进行稽核。
(3)增值产品的计费周期为自然月。
2.计费模式
(1)2G/PHS/固话等增值产品采用通信费加信息费的计费模式。
(2)宽带互联网产品根据不同的产品种类,分别采用帐号捆绑包月模式,卡注册消费模式、按次/按时长/包频道/包内容等多种计费模式。
(3)3G产品根据不同的产品种类,采用不同的计费模式。
A.非数据类2G迁移产品(联通在信、IVR、炫铃等),仍然采用通信费或功能费加信息费的计费模式。
B.数据类产品,内网业务采用M/T计费模式,按次点播或下载按nM/T+¥计费;
包月/天/周按内容费(含流量费和信息费)计费,内容费中的流量成本由联通进行测算,业务定价时进行匹配;
内网业务均不另计流量费。
外网仍然收取流量费。
多媒体使用费(M):
是对使用具有基本价值的多媒体内容计价单位,多媒体内容包括图像、音频、视像及相关应用程序内容下载及流媒体播放服务等;
文本使用费(T):
是对使用具有基本价值的文本内容计价单位,文本内容包括短信、信息服务等以文字为主的内容浏览和下载。
3G产品对用户收费主要包括四种方式:
A.按次计费模式:
引入M/T度量单位,以“n(M/T)+¥”模式收费。
B.包天/周/月模式:
针对使用时长进行包天/周/月收费。
C.“功能费+使用费”的计费模式:
功能费按x元/月收费;
使用费根据业务使用情况进行收费,如炫铃定制产生的费用、使用手机邮箱产生的流量费用。
D.按流量计费模式:
按x元/KB收费,并有流量套餐。
部分业务引入套餐自动升级模式,主要针对上网卡和手机访问外网。
M/T、功能费、通信费和流量费,均不参与合作结算。
二、结算支出比例
根据产品类型、合作双方资源投入和职责分工的不同,对不同类型产品按不同方式进行结算,通信费和功能费不参与分成。
2G和固网、小灵通、宽带产品主要按信息费分成;
3G数据产品,按次点播或下载类M/T不参与分成,只对¥进行分成;
包月/天/周类产品信息费部分按收入比例结算。
具体结算支出比例范围如表4。
表格4各合作模式下结算支出比例
中国联通信息费结算支出比例
产品及合作类型举例
CP模式
CP1:
固定成本一次性买断
按市场规则议价
如开放合作型产品的应用网店、手机游戏、音乐、手机阅读(内容)、手机/互联网视频、手机报等
CP2:
订购量×
单位固定成本
CP3:
按收入分成
≤50%
CP4:
保底+分成
保底部分按市场规则议价,分成比例≤50%,
按保底和分成收入孰高原则结算
SP模式
非数据类产品
50%~80%
如有限合作型产品的移动互联网门户、联通在信、彩信、IVR等,开放合作型产品的手机游戏等
数据类产品
60%~85%
AP模式
AP1:
含内容整合
50%~70%
如深度合作型的远程小额支付、手机阅读(书城模式)等
AP2:
不含内容整合
≤20%
如手机搜索等
1.M/T、功能费、流量费、通信费都不参与结算。
2.对于特殊合作业务实行一事一报。
全网、省分结算支出信息费比例不能高于上表中结算支出比例的上限。
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同一业务类的相同合作模式,在全网和本地应执行相同的结算支出比例。
对于CP1、CP4两种合作模式,涉及到一次性买断和确定保底金额的,需要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结算规则
为保证收入和结算的真实准确,2G类按信息费分成的全网和本地业务,统一按“应收预结、实收清算”进行结算,并统一出帐、销账、结算规则。
为提高合作的积极性和效率,培养合作伙伴的行业操守和自律性,根据合作伙伴的信用评级情况,加大优质合作伙伴的预结算比例。
按照成本进行支付的CP合作,按单位固定成本×
实际订购量进行结算。
3G联通自有业务(手机音乐、手机视频、手机阅读和手机报等)和按M/T计费的合作业务(移动互联网门户等),按业务平台的应收数据扣坏帐(8%)结算。
固网、小灵通、宽带互联网产品、IPTV产品在营帐系统不具备实收结算条件之前仍按应收金额扣减一定坏账比例后进行结算。
“应收预结、实收清算”是指根据实收率情况,对于信用等级良好以上的合作伙伴,在业务发生帐期次月先按一定比例(小于平均实收率)的应收收入进行预结算,在后续帐期再按实收数据进行调整。
第五章合作管理机制
中国联通为各类增值产品合作制定明确的合作流程,严格按照流程的规定与合作伙伴进行透明高效的合作。
通过PRM电子化管理平台,建立公平开放、共赢的合作体系,实现制度办法公开化、操作流程电子化和管理结果公示化。
尽可能减少人工干预、让更多利益相关者知情,以自动化形式对违约、门户排名等重点问题进行管理。
该机制全面覆盖中国联通各产品合作周期:
●在产品接入前:
为保证优质产品和合作伙伴进入,中国联通实行评审准入机制、优选制度、公示制度和招投标制度。
●在产品运营中: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升管理效率,中国联通实行门户类业务排名机制、违约处理机制,信用积分机制和分级管理机制。
●在产品退出时:
为实现合作伙伴的优胜劣汰、产品的推陈出新,提升增值产品竞争力,中国联通依据产品合作类型实行差异化的考核退出管理机制。
一、招投标制度
合作伙伴业务招投标按中国联通公司招投标管理政策执行。
二、评审制度
评审的组织实施由产品创新部或产品创新部委托的运营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网上公示。
评审人员组成:
由集团总部相关部门和各分子公司人员组成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
中国联通对合作伙伴具体的合作申请实行三级审核制,即初审、复审和终审。
评审方式包括线下评审和线上评审,线上评审流程通过PRM平台电子化管理,申请、受理、审核等环节均在PRM平台上实现,保证合作流程的规范、公正、透明。
三、公示制度
中国联通在与合作伙伴合作的主要环节推行公示制度,尽最大可能做到合作管理的规范、统一、透明、公开。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设立公示邮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收集公示反馈信息并交产品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产品合作进入下一环节。
在业务准入过程中,深度合作型业务的招标评审结果、开放合作型产品的资质及审核情况、有限合作型产品的资质评审、业务评审情况等将在PRM系统公告栏或公司主要门户网站中进行公示。
在业务运营的过程中,合作伙伴的运营情况将在PRM公告栏中进行相关信息的公示:
包括排名推荐情况、奖励情况、信用积分评价与分级管理情况、违约处理情况等。
在业务退出时,合作伙伴及其业务退出,在PRM系统内进行公示。
四、排名机制
为促进业务竞争、充分发展,中国联通依据业务量、用户使用量等指标对门户类业务实行排名机制,并在PRM系统上进行排名公示。
五、业务转让
中国联通原则上不允许合作伙伴间进行业务转让,只有在合作主体发生变更(营业执照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变更)、并结清所有应支付中国联通的费用、无任何未结的违约处理等事项且受让方满足中国联通合作伙伴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变更完成后,合作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新主体继续承担,受让方的初始信用分数及等级延续出让方的最终信用分数及等级。
业务转让的出让方或受让方须向中国联通交纳由于协助、配合业务转让所负担的相关成本费用,包括线路调测、数据变更以及客户服务等成本。
第六章准入机制
一、准入条件
1、基本准入条件
合作伙伴需符合国家基本法律条件或相关资质要求。
合作企业需具备专项行业经营牌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年检通过记录以及有关信息来源等合法证明文件。
SP类合作伙伴还需具备提供增值服务的合法资格,拥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资质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如涉及到内容则需提供相关内容版权证明或授权证明。
CP类合作伙伴需提供相关内容版权证明或授权证明。
AP类合作伙伴根据产品品牌归属确定是否需要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
产品品牌由双方共有的,则AP必须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负责提供产品内容的AP还必须具备相关内容版权证明或授权证明。
2、开放合作型
开放合作型I伙伴:
除满足基本准入条件外,CP类合作伙伴中小团队和个人开发者通过与中国联通指定的第三方资质主体签约,进行接入。
开放合作型II伙伴:
除满足基本准入条件外,CP类合作伙伴在所属行业中,在市场规模、内容资源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领先优势。
3、有限合作型
除满足基本准入条件外,有限合作型伙伴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公司规模、内容或技术资源、推广渠道、运营经验方面具有较强实力。
(2)具备电信级运行维护能力,在机房条件、维护组织、安全管理、故障及系统数据变更管理、日常维护管理、接入方式、性能关键指标、运维人员条件等方面符合《中国联通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3)具备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
客户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符合工信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中国联通现行的客户服务标准。
(4)根据中国联通3G数据类产品采取的内网M/T计费,内网业务不再单独收取流量费,与中国联通合作开展3G数据类业务的SP为获取内网IP,需将服务器托管至联通机房,并承担相应的IDC机房托管费用。
同时,合作伙伴需对网络信息安全负责。
4、深度合作型
除满足基本准入条件外,深度合作型伙伴应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或相关牌照资质。
中国联通选取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稀缺资源整合能力、成熟运营经验的行业龙头企业,进行深度合作。
二、准入策略
1、开放合作型
(1)开放合作型I准入策略:
降低门槛、开放合作。
对于长尾内容的开放合作型产品,降低准入门槛,充分引入合作伙伴,尤其是中小开发团队和个人开发者。
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丰富产品内容数量、实现充分竞争,提升产品质量和用户体验。
(2)开放合作型II准入策略:
资源为限、丰富内容。
依据资源占用情况,确定合作伙伴发展规模;
主动引入稀缺或垄断资源,并对重点合作伙伴进行资源倾斜。
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丰富内容数量,注重内容质量。
2、有限合作型
准入策略:
总量控制、优选准入。
提高准入门槛,按照资源占用情况确定合作伙伴数量,对合作伙伴数量进行总量控制,优先准入创新性产品,以及在公司规模、内容或技术资源、推广渠道、运营经验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和处于明显领先地位的合作伙伴。
注重服务质量。
3、深度合作型
严格挑选、招标准入。
合作伙伴仅限一家或少数几家。
对于该类产品采取深度合作,发展行业龙头企业作为战略合作伙伴,进行资源置换、深度合作,给予更多、更优的资源激励政策(结算政策倾斜、渠道推广等),开展战略合作。
三、准入流程
开放合作型I:
重点对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可用性进行审核,在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线上审核。
开放合作型II:
重点对内容的版权和质量进行审核,以线上评审为主,创新性业务采用线下评审并公示。
对进入铃音盒、以及进入套餐营销包月产品的合作伙伴进行招标评审并公示。
通过资质评审(包括公司规模、资源整合能力、推广渠道整合能力、业务开发与运营能力、运营经验及信用情况等)和业务评审(包括业务质量、业务性能、内容资源、业务成熟度、创新及特色等)进行准入,主要采用线下评审并公示。
资质审核(包括公司规模、资源整合能力、推广渠道整合能力、业务开发与运营能力、运营经验及信用情况等)后,通过线下招标评审,报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接入并公示。
第七章创新业务管理
为鼓励、支持合作伙伴积极开展创新,吸引有价值合作资源,建立差异化竞争优势,中国联通对有限合作类型产品建立并实施创新业务合作管理机制。
一、创新业务定义
创新业务指在产品功能、内容资源、营销方式、用户群体等一个或多个方面,与现有增值业务具备显著差异;
同时,能满足并引导或创造用户需求,体现出业务在功能性或体验性等方面对用户的价值,并能给中国联通带来较好的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业务。
创新业务可分为产品功能、内容资源、营销方式、用户群体四类。
1.产品功能类创新。
现网产品中尚无类似应用,且产品功能、产品设计上具备一定创新和改进。
2.产品内容类创新:
对有价值的、稀缺性的内容资源具有独占性优势,且现网产品中尚没有提供此类信息内容的产品。
3.营销方式类创新:
具备营销方式创新特征或能改进现有营销方式,显著提高营销效率。
4.用户群体类创新:
该产品的目标用户是现网产品没有覆盖到的,对扩大用户群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创新业务须满足(不限于)以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