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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劳动保障网

绵阳市劳动保障网

【篇一:

劳动合同范本(绵阳版)】

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

绵阳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制

签约须知

有效。

1、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

2、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

合同中凡需双方协商

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以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

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

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甲方不得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劳动合同。

除约定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应由劳动者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11、甲方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并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岗位(工种)工作。

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

乙方每月(周、日、小时)工资

为元,其中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

计件单价为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

同时,甲方应以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曾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乙方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务和信息资料。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篇二: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1年绵阳市市属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为改善和优化人员结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5.愿意在招聘单位工作满最低服务年限(5年)。

(二)具体条件

1.学历:

见附表各岗位要求。

2.年龄: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或经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批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35周岁以下(1976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其

他人员30周岁以下(1981年7月1日以后出生)。

单位另有年龄要求的见附表;

3.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见《绵阳市2011年公开招聘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1年7月1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在处分

期内的;

6.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招聘方式

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招聘。

考试分为公共科

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考试由指定考试机构负责。

专业科目考试和考核由主管部门、招聘单位负责。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

本次公招报名采用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现场资格审核、考核工作中的资格复审以及办理聘用手续时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

报名时的资格审核由招聘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工作中的资格复审由主管部门、招聘单位负责,办理聘用手续时的资格确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

在资格审查的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一)网上填报信息

1.网上填报信息时间为2011年7月12日—2011年7月19日(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12:

00),填报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

2.选择职位。

报考者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以及其他发布

《招聘公告》的网站,认真阅读《招聘公告》,了解招考职位所规定的对象、范围、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职位。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填报信息。

报考者选择报考职位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网

络提示如实、准确填写《绵阳市2011年公开招聘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大小在10k至30k之间。

报考者在填报基本信息前须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承诺自己所填报的所有信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自觉遵守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后果自负。

(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核

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时间为2011年7月12日—2011年7月19日(每日9:

00—12:

00、13:

00—17:

00,星期六、星期日请先电话联系),现场报名、资格初审地点为招聘单位(联系电话、具体地址见附表)。

报考人员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时需携带打印的《绵阳市

2011年公开招聘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两份、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不含临时毕业证、学历证明、在读证明等非正式毕业证书)、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招聘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如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要求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关于本人从事工作及年限的证明;本公告同意相关专业可报考,以相关专业条件报考的,应提供所学专业课程设臵表)、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人员和中小学教师,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上述所需证书或材料必须为原件。

招聘单位严格按照发布的招聘条件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

行审核。

主要是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提交材料的真伪、是否符合招聘条件等。

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招聘单位当场说明,并退回报考材料;对初审符合招聘条件的,招聘单位接收报考资料并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审核。

资格审核通过情况请报考者于2011年7月21日登录四

川人事考试网,按照网站提示操作步骤进行查询。

(三)缴费和打印准考证

资格审核合格考生,须于2011年7月22日—2011年7月24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网上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

2003?

237号文件规定,公共科目考试考务费50元)。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11年7月28日—2011年7月29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并认真核查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

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和打印《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免公共科目考试考务费,于2011年7月22日到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大厅(南河路26号市人社局院内)递交减免申请和材料,经市人事考试中心按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考生免缴本次考务费。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

2007?

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

2005?

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篇三: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绵阳市公务员局

绵人社办〔2010〕17号

关于举办2010年绵阳市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

(工作人员)初任培训班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在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基地——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举办三期“2010年绵阳市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初任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

-1-

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规定,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举办初任培训班,目的是通过培训,使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增强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了解机关工作的性质、特点,明确工作内容、程序和职责,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工作方法,尽快完成角色转变,提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为其成为合格的公务员打下坚实基础。

二、培训对象

2010年绵阳市通过公开招考新录用的288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司法助理员)。

其中,市级部门28名,涪城区2名,游仙区17名,江油市38名,三台县48名,盐亭县34名,安县24名,梓潼县28名,北川县38名,平武县31名。

各地、各相关单位每期调训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培训时间、地点

2010年12月6日开班,2011年1月14日结束,分三期进行,每期培训时间12天。

请参训学员于每期开班第一天直接到培训地点报到、缴费、领取资料。

具体班次、时间、安排等见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入学通知。

培训地点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四川省国家公务-2-

员培训施教基地——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6号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南院院内)。

四、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内容以培育公务员精神为主线,围绕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适应机关和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素质能力,深入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以及国情市情形势任务;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实用技能,着力提升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新录用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主要课程包括:

公务员法、行政法、信访政策及案例分析、公务员职业素养与行为规范、公务员的沟通与协调、公务礼仪、公共管理、绵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碳经济、实用公文写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如何做一名合格公务员等。

本次培训采取课堂教学与参观考察相结合、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相结合、职业精神塑造与实践能力提高相结合、集中培训与拓展训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穿插安排拓展训练和参观考察。

五、培训费用

按绵阳市物价局绵价函〔2007〕86号文件,学员报到时需缴纳培训等费用650元。

食宿可代为联系(市直机关和市区单位除外),费用自理。

培训费用合格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1、培训费480元;

2、实地考察和拓展培训费100元;

3、教材费等培训资料费70元。

六、培训要求及注意事项

-3-

(一)初任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能力建设的原则,将公务员的工作需要和培训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围绕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二)初任培训实行全脱产培训,学习期间,学员不再承担本单位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好参训者的工作,确保本县市区、本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按时报到参加培训。

为了保证学习,入学前请办好工作移交,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请假;因事请假,必须持单位人事部门的请假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批准。

(四)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及时通知参训学员按要求及时参训,在每期开班前将参训学员情况、是否统一安排食宿等情况以

-4-

及《2010年绵阳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初任培训班参训学员报名表》(见附件2)报培训施教机构。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南院政策法规科:

陈国明、左小凡,电话:

2260977(兼传真)、2262237;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教务科:

桂丹、周浩,电话:

2265142(兼传真)、2267070。

附件:

1.2010年绵阳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初任

培训班调训人员名单

2.2010年绵阳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参训学员报名表

3.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关于二〇一〇年绵阳

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初任培训班入学

相关事宜的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公务员初任培训通知

抄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市委组织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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