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0510005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23.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有第4项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20天

有第5项违法行为,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1次的

有第5项违法行为,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已受过1次警告处罚的

有第6项违法行为,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

有第8项违法行为,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有第8项违法行为,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经警告未改正的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60天

多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原发证机关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报请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2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或未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报送备案,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无违法经营额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

1.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2.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3.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

4.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第1项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备案一次的

有第1项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备案两次以上的

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资本结构、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有第3项违法行为的

有第4项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送交音像制品样本60天以下的

有第4项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送交音像制品样本60天以上的

4

出版单位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

警告;

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一年中被抽检图书质量不合格超过3种以下的

一年中被抽检图书质量不合格超过3种以上5种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中被抽检图书质量不合格超过5种以上,或有2种以上被抽检图书编校质量超万f分之5以上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出版部门违反《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继续发行编校、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2.《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产品

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印刷、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印刷、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

1.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2.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3.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4.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5.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6.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

7.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

8.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9.违反规定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

10.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11.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12.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有1.2.4.5.6.9.10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有3.7.8.11.12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2次以上、有所列违法行为2项以上或者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下罚款

7

1.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2.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4.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5.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6.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7.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期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8.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9.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10.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11.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12.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XX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六十二条。

有1.2.4.5.6.7.9.10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有3.8.11.12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8

1.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2.未按规定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备案的;

未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

3.未按规定送交样书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其他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9

1.图书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2.图书出版单位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

3.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

4.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

5.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以下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的10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以上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11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2.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4.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5.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有第3项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备案一次的

有第3项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备案两次以上的

有第4项违法行为,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60天以下的

有第4项违法行为,出版单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60天以上的

有第5项违法行为的

有第5项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12

责任编辑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

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1次

违反2次以上的

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13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专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4

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未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

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1人次的

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2-3人次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4人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1次的

未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2-3次的

未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4次以上的的

15

1.新闻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2.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1.4.所列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2.3.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2.3.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报请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

16

1.新闻机构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2.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

4.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5.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

6.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7.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

8.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

9.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10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2.3.4.5.6.7.8.9.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有2.3.4.5.6.7.8.9.所列违法行为2项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有1.10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17

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全或者初次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

因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次后,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停业整顿30天

18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的。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XX年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1次的;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1次的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2次的;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2次的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3次以上的;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的3次以上的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0天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天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天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9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

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电影管理条例》(20XX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五条。

2.《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XX〕115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规定的

20

已经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审查,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送审机构向其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转移送审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行许可证的

对转移申请不予受理;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已经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审查,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送审机构向其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转移送审的

对转移申请不予受理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1

电视剧审查人员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

情节严重的,不得再聘请其担任审查人员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1次的

给予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以上的

不得再聘请其担任审查人员

22

有下列侵权行为,并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XX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XX年国务院令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3万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并处以1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电大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