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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架空导线的安全电流……………………………………………………………………。

………。

22

附录三电力电缆的允许电流……………………………………………………………………….……。

23

附录四配网调度规范用语………………………………………………………………………….。

……2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配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程,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XX县供电分公司所辖配电网(以下简称县公司配电网)的调度运行管理。

第3条所辖配电网是指县公司属产权的配电线路及在此线路上运行的用户产权配电线路.

第4条县公司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班组的技术员、安全员、事故抢修人员;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技术人员,并网发电站:

主要领导、技术负责人、值长、运行班全体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及有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第5条本规程解释权属XX县供电分公司。

第6条本规程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程自新规程生效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7条本规程条款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调度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8条各县公司设置县调。

第9条县调代表县公司在所辖配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依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商洛分公司电网规程及规定对公司属配电网进行调度业务管理,在调度业务上受商洛市调指导。

第10条配电网调度的主要任务是指挥所属县公司配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该配电网供电设备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证有计划地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电能。

2、使配电网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符合规定标准。

3、根据配电网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调度计划,使配电网在经济方式下运行。

4、县调主要职责:

1)掌握配电网运行方式,熟悉配电网内设备参数、结线方式和各线路负荷情况.

2)执行市调的年度运行方式和编制该地区配电网的运行方式.

3)掌握所辖范围内双电源(自备发电机)用户的运行方式及系统结线。

4)对所属配电网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参与配电网新(改、扩)建工程加入系统运行的准备工作。

5)指挥该地区配电网事故处理。

6)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各种经济指标(售电量、线损率、负荷率)。

7)转发及监督实施市(地)调下达的限电方案.

8)对管辖的配电网自动化进行管理.

9)积累配电网运行的有关资料,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第三章县调调管范围

第11条县域电网内通过10kV非专线上网或通过10kV以下电压等级上网的小水电及其它电站,由县调直接调管。

第12条县域电网内10kV配电网干线、支线及分支线,由县调直接调管。

第13条县域电网内10kV配电网线路分段、分支开关(丝具)、联络开关,由县调直接调管。

第14条10kV配变10kV开关(丝具),10kV开闭所(小水电站10kV母线)进出线开关及其刀闸,由县调直接调管。

第15条涉及地调调管的35kV进线开关及刀闸,涉及地调变电站外10kV首端开关,水电站10kV进出线开关,由县调直接调管(但在操作前,县调须汇报市调).

第四章配网调度管理

第16条县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该地区配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其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

有关运行、生产人员必须及时、正确地执行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

第17条县调值班调度员对所下达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定的调度术语。

调度设备应使用双重命名,指令发布前发令人和受令人应互报单位、姓名并审查资格(每年下发的工作票“三种人”文件).受令人必须在复诵、核对无误后立即执行.指令执行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必须做好记录和录音。

第18条县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受令人必须立即执行,若对指令有异议应及时向县调值班员提出,如发令人重复其指令时,受令人应迅速执行。

若执行该项指令确会威胁人身、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值班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县调值班调度员和有关领导。

若发令人再次确认其指令,受令人必须立即执行。

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发令人负责。

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允许不执行指令的领导负责。

第19条凡属县调管辖的设备,未经县调值班调度员指令,不得自行改变设备状态,即运行、备用(包括热、冷备用状态)及检修状态,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但应将改变后的设备运行状态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不属于县调管辖范围的设备,操作后对系统运行方式有影响或需市(地)调进行相应配合操作,县调值班调度员必须得到市(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在紧急情况下,市(地)调值班员可直接对县调调管设备下达操作指令,受令人必须执行。

第20条凡接入配电网的用户变电站均应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遵守配电网调度规程,服从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

第21条县调管辖范围内用户变电站及线路发生事故和异常时,县调值班员应立即准确地报告市(地)调,以便在电网上及时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

第22条列入配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设备变更、结线变动、新设备投运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知调度部门。

第23条县调值班调度员应具备适应本岗位工作的业务知识和现场实际经验,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并经培训、考核取得了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值班调度员在独立值班之前,需培训、实习、考试合格,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值班,并通知相关的生产单位。

第五章设备检修管理

第24条配电网线路干线、支线、配变月度计划检修应纳入县级分公司月度检修计划管理,经批准后列入县公司月度检修计划。

第25条配电网线路干线、支线、配变临时检修按要求办理临时检修手续后,列入县公司临时检修计划。

第26条属县调管辖的设备,虽有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但运行维护单位仍应在检修工作前一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十一时前向县调提出书面申请,县调值班调度员按照县公司审批的检修计划进行核对,并经县调主任批准后,于17时前批复运行维护单位停送电联系人。

地调调管设备以地调批复为准.事故检修批复:

值班调度员接到事故检修申请后,应了解事故情况,审核停电范围,按规定尽速批复。

涉及地调的,县调在开工前一日十二时前向地调申请。

检修专责(县调正值调度员)要求调度员及时向地调申请,并做好记录。

第27条已批准的检修计划,设备在停运或退出备用前仍需得到值班调度的指令后,方可进行操作.未办理检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经批复,均不得擅自将设备退出运行或将备用设备进入检修。

第28条县调管辖的设备检修,影响到系统的供电设备(含二次)通讯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时,应征得相应通讯、自动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制定出相应设备检修时的通讯方案。

第29条配电设备的带电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将工作内容、地点和要求通知值班调度员,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并将作业线路重合闸退出后才能工作。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30条县调在安排系统设备检修时,应考虑系统接线、功率平衡及自动装置的配合与投退是否满足系统要求并提出注意事项。

第31条凡因检修可能会影响主网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时,应经上级调度许可后方可安排操作。

第32条对虽经过批准,已经停电的设备在未经值班调度员指令前,不得进行任何检修。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严禁未经办理申请、未获批准、未经允许情况下严禁私自在已停电的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33条如因某种原因原定停用的检修设备须改期开工时,应提前一天通知县调,以重新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不允许按批准检修的期限自行推迟设备投运时间,若必须延期投运,则应在工作批准完成期前一小时,向值班调度员办理延期的申请手续,主设备检修工作的延期申请,必须在原批准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办理。

第34条配电网自动装置的投入和退出,必须事先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

第35条检修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须更改时,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后,由县调执行。

第36条其他单位、用户需要在县调管辖设备(线路)上工作,应由设备(线路)管理单位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办理会签手续后县调执行。

第37条对于非计划检修工作,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调度员须向96789呼叫中心传递业务联系单,由96789呼叫中心通知用户;

对于计划检修工作,96789呼叫中心根据月度检修计划内容,提前通知用户。

第38条35kV送变电设备临检停电必须经市公司总经理批准;

10kV配电设备临检停电必须经县公司经理批准;

0。

4kV及以下设备临检停电必须经所辖供电所所长批准。

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任何停送电工作。

第六章新设备投入运行管理

第39条凡属县调管辖的新(改、扩)建的10kV以上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未提供完备的图纸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具备投运条件,调度部门不应同意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

第40条新设备具备投运条件,但未得到值班调度员指令之前,不得将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后,即按调管范围调度管理,没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不得进行任何操作或工作。

第41条配电网线路加装分路开关、丝具、新增支线、配变或配变增容,应纳入10kV配电网线路支线、配变计划停电统一管理。

在新增设备投运前7天,由各基建管理单位向县调提供新增设备一次图、参数、投运时间、投运方案及更新过的10kV配电网线路图纸.

第42条当网络发生变化时,运行维护单位要及时向县调报送,同时每季度向县调报送一次10kV配电网线路图,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1、线路一次接线图.

2、线路主干线各分段、分支线的导线型号、长度、架设方式、线间距离、杆型。

3、线路分段、分支、联络开关及其刀闸型号、额定电流及安装位置,分段、分支丝具型号及熔丝配置情况。

4、各分段负荷情况。

5、配变(含高压用户配变)容量表。

第七章负荷管理

第43条加强负荷管理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重要措施.它所积累的资料是制定电力系统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搞好负荷预测工作是进行电力平衡,合理安排运行方式的前提。

调度部门应与用电部门密切配合,搞好此项工作。

第44条在电网供电紧张时,县调应认真做好负荷的监测,严格按计划指标控制供电,执行“谁超限谁”的原则。

第45条县调有权对所辖线路下达拉路限电指令,限电应遵循“谁下令限电谁恢复送电”的原则.

第46条紧急拉闸停电后,如遇下列情况,调度员应及时恢复送电并限其它负荷:

1、有重要政治活动的场所。

2、有威胁人身安全或严重损坏设备等意外事故时。

第47条根据陕地电办发[2009]108号关于下发《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由县公司上报整定计算的所有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市调。

涉及地调调管的设备,调整定值由县公司向地调申请。

第八章地方电厂并网管理

第48条发电机或电网的并列条件:

1、相序一致、相位相同;

2、电压相等(调整困难时允许电压差不大于20%);

3、频率相等(调整困难时允许频率偏差不大于0。

50Hz)。

第49条电网的解列条件:

1、在电网解列前,调度员应充分考虑解列后两个系统的有功和无功功率的平衡及电压情况,并通知有关发电厂、变电站;

2、调整系统的有功和无功功率,使解列点的有功功率调整至零或者接近于零,无功功率调至最小,使解列后的两个系统频率、电压均保持在允许范围内.

第50条电网的解、合环操作:

1、解环操作:

应先了解解环点的有功和无功,确保解环后电网电压质量在规定范围之内,考虑各环节潮流的变化对继电保护、电网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影响,并应通知有关的调度及厂、站。

2、合环操作:

在同一系统运行下,必须相位相同,电压差一般允许在20%以内,相角差一般不超过20°

应考虑合环后潮流的变化对继电保护、电网稳定和设备容量限额等方面的影响,还需考虑由此产生的无选择性跳闸的补救措施.合环后应通知有关厂、站。

对于较复杂环网的操作,应先进行模拟计算,通过运行方式的改变或电压调整来控制环路潮流。

对于35kV系统合环操作,必须在同一电源点下进行合环操作。

3、有同期并列装置的开关在正常操作,或事故处理时均应使用同期装置,不许自行解除同期闭锁装置.只有值班调度员指明利用该开关向线路或变压器充电操作时,方可解除同期闭锁装置。

4、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刀闸进行合环和解环操作。

特殊情况下需用刀闸进行解、合环操作,应先经计算或试验,并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

第51条电厂的运行、操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各电厂的发电机主保护及全厂的低频、低压解列装置必须可靠投入。

2、电厂与系统并网运行时,必须按照调度下达的有功和无功曲线运行,不得任意调整;

解、并列操作,必须得到调度员的指令后,方可进行。

3、电厂与系统联络线的非同期重合闸装置,在电厂并网运行时退出,解列后投入,但当该联络线只供电厂的厂用时,该自动装置可不投入.

4、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线路无电压,小水电站未经调度指令,不得向线路送电。

5、小水电站并网的联络线开关跳闸后,不得随意强送电。

小水电站值班员待线路有电压后,根据调度指令方可开机并网。

第九章调度操作规定

第52条一般原则

1、县调值班调度员是其所管辖配电网运行操作的指挥者,凡属县调管辖的设备操作,自动装置的投切必须严格按县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在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可先行操作,但事后尽快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2、值班调度员在发布操作指令前,应认真考虑以下问题。

1)注意对系统稳定、自动装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等方面的影响;

2)注意防止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工频过电压与谐振过电压,严防非同期并列,带地线送电及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等误操作,并应做好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

3)注意设备缺陷可能给操作带来的影响。

4)根据检修工作范围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考虑安全措施。

3、除事故处理和重要操作外,应避免在交接班前半小时内操作,事故处理和重要操作时,不得接交班。

4、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第53条操作制度

1、预发操作任务制:

正常的系统调度操作,一般应在前一天预发操作任务,包括操作编号、内容和操作时间,预发操作任务应填写调度预令记录,并经正值调度员审核签名。

2、操作票制:

除单项及综合指令外一切正常操作,值班调度员应于发布指令前填好调度指令记录,对照一次系统图(或模拟盘)检查操作步骤的正确性,经正值调度员审核无误后方可下令操作。

3、操作票除机打外,字迹必须书写工整,顺序清楚,不得涂改,操作时必须按顺序操作,严禁越项、漏项操作,操作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填写,正值审核下令操作,副值监护操作,重要的操作项目经调度主任复审后正值方可下令操作,调度指令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综合指令:

凡只涉及一个单位且不复杂的操作项目,调度员应以“×

×

号令”形式下达总操作指令,受令人执行后向调度员报告.

2)逐项指令:

凡操作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前后顺序必须紧密衔接的操作,调度员应逐项下达操作指令,受令人必须严格按调度指令逐项进行,不得进行逐项指令以外的越项操作。

3)口头指令:

处理事故时,调度员可随时向值班员(抢修班人员)下达操作指令,无须填写操作票,但双方应录音并做好记录.

4、调度操作指令的下达和执行,必须严格履行录音、复诵、监护制度,监护人发现错误必须立即纠正。

5、任何情况下严禁“约时"

停送电操作。

6、调度员在许可线路或在电器设备上开始检修工作或恢复送电时,应遵循《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54条各种基本操作

1、环网操作

1)环网操作是指一条线路全部或部分负荷由一个变电站倒向另一个变电站供电的操作.

2)任何环网操作都必须经市(地)调的批准方可进行,防止发生非同期并列事故。

3)环网操作分为等电位环网操作及非等电位环网操作。

⑴等电位环网操作:

即环网的两条线路均在不停电的情况下通过联络开关进行并列操作.为减少用户停电,一般采取等电位的方式进行环网操作.

⑵非等电位操作:

即环网操作前先使其中一回线路的电源侧出口开关或线路开关停电,然后再通过联络开关对停电线路进行送电的操作。

4)环网操作前应充分考虑环网回路线路的负荷承载能力、线路的相序一致、开关保护定值满足要求。

5)环网柜内高压开关的操作,在操作前须仔细核对开关的名称、位置、编号及拉合方向,防止误操作。

6)设备标志不清时不得盲目进行操作。

2、线路及设备的操作

1)线路停电时,应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电源侧刀闸、验电、装设接地线的顺序操作。

2)线路送电时,应先拆除全部接地线,然后按照电源侧刀闸、负荷侧刀闸、开关的顺序操作。

3)变压器(箱式变)停电时,按照先低压后高压的顺序操作.送电时顺序与此相反。

4)变压器停电顺序:

低压刀闸(分路空气开关、总空气开关)、跌落熔断器(高压开关).

5)变压器送电顺序:

跌落熔断器(高压开关)、低压刀闸(总空气开关、分路空气开关).

3、高压跌落熔断器、高、低压刀闸三相的操作顺序.

1)停电操作时,应先拉中间相,后拉两边相。

送电时则先合两边相,后合中间相。

防止操作不当引起弧光短路。

2)遇到大风时,要按先拉中间相,再拉背风相,最后拉迎风相的顺序进行停电。

送电时则先合迎风相,再合背风相,最后合中间相,防止风吹电弧造成短路.

3)线路上的高压隔离开关、普通跌落熔断器必须在断开全部负荷的情况下进行拉、合操作,严禁带负荷操作。

带灭弧罩的跌落熔断器可以直接拉、合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500kV安的分支线路或变压器。

4)下雨天气,一般不要操作跌落熔断器。

必须操作时,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杆,并穿戴好绝缘靴、绝缘手套,操作杆绝缘不良时严禁操作.

4、箱式变、电缆分支箱、环网柜的操作

1)箱式变高压开关的操作应依据高压开关面板上的操作说明进行操作,不得强行拉、合。

更换箱式变压器高压保险时,应拉开其高压开关并装设隔离挡板、验明确无电压后方可进行。

2)在带有低压电容器的箱式变压器低压回路内工作时,应先拉开电容器开关并充分放电后方可作业,防止电容器剩余电荷放电伤人。

3)插拔头操作。

操作时必须使用专用绝缘工具、穿绝缘靴、带绝缘手套.操作前应首先拉开电缆负荷侧的用电设备,使电缆负荷侧处于空载状态,防止操作插拔头时产生弧光发生意外,拔下插拔头时应使其处于悬空绝缘位置,防止发生接地或短路。

4)新线路、设备投入时,应确保相位、相序正确,开关定值符合要求,充电时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拉开送电开关。

5、配电线路柱上开关的操作:

1)配电网分段、分支开关(丝具),联络开关均应纳入县调调管,由县调负责上述设备所有操作控制,但不负责接地线的拆挂(变电站出线和电站联络线的除外)。

由维护该设备的电站或供电所根据调度指令进行具体操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拆挂接地线,未经调度指令,电站或供电所不得进行任何操作(对于紧急缺陷的除外,但在操作后要立即向县调汇报)。

2)两条线路需联络互供时,应将被供线路所属变电站的线路出线开关断开,并拉开该开关两侧刀闸才能合上联络开关,任何情况下严禁两条互供线路合环。

3)对涉及地调变电站的35kV、10kV出线开关和变电站外首端开关,以及水电站的10kV进出线开关,由县调汇报市调批准后,联系地调许可或下令操作(对于紧急缺陷的除外,但在操作后要立即向市调汇报);

对涉及地调调管的35kV进线开关及刀闸,由县调汇报市调批准后,联系地调,按地调指令操作。

操作结束后,县调立即汇报市调,市调下令操作其调管范围设备.

4)配电网线路需要通过线路分段开关进行运行方式调整时,县调应提前制定运行方式调整方案,涉及变电站10kV出线负荷变化的应报市调审批,并提前下发运行单位。

运行维护单位根据运行方式调整方案要求时间到达操作地点,并向县调申请操作,县调根据调整方案下达调度指令进行操作。

操作完毕后,运行单位现场操作人将操作情况汇报县调。

全部过程县调应录音,并做好运行记录。

5)对于0。

4kV及以下设备停电,供电所运行维护人员不得自行操作,确需操作的,必须经有管辖权限的供电所所长批准.

第十章事故处理

第55条一般规定

1、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和事故重演。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证配电网络设备的继续运行,使用户正常用电。

3、对已停电的用户尽快恢复供电,减少停电时间。

第56条事故处理的优先原则

1、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

2、先重要线路,后次要线路。

3、先主干,后分支,再局部。

4、停电面积大的故障先处理,停电面积小的故障后处理.

5、恢复用电时间短的先处理,恢复用电时间长的后处理。

第57条县调管辖设备的事故处理必须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市(地)调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当转达给县调主任(正值值班调度员)。

除上述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任何人均不得阻挠值班员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58条县调值班调度员在处理配电网系统事故时应做到:

1、尽快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或设备安全的威胁。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系统的正常供电.

3、尽快对已停电的地区恢复供电,对重要用户尽可能优先供电。

4、调整配电网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59条配电网发生事故时,县调值班员应坚守岗位,故障单位应立即将故障情况简明、正确地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1、开关跳闸情况和主要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

2、配电网自动化装置动作情况。

3、电压、负荷的变动情况。

4、事故的主要象征、波及范围及重要影响.

第60条在危及人身、设备和系统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为防止事故扩大。

值班员可不待调度员的指令进行操作,但应尽快报告县调值班调度员,可先行操作的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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