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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范本大全5篇Word下载.docx

夜间及双休日非工作时间禁止外来人员、车辆出入机关,特殊情况需出入的,各联系部门应事先通知门卫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核查后决定是否放行。

第八条摩托车和自行车进入机关,必须停入指定地点(机关大门内侧停车点、各栋办公楼底层停车点、县信访局办公楼东面停车棚、县政府办公楼东面停车棚),禁止在行车道旁、礼堂周边等地停放。

违反上述规定的,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然不改的,保安可给予锁胎、扣车等处罚。

第九条车辆在机关内停放要自觉服从保安人员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一车一位,停放整齐(车头朝外),确保出入畅通,严禁一车占用多位。

划定有指定停车位的,必须停放到指定停车位上。

如遇上级领导到机关检查工作或有其它重要活动或会议的时候,机关车辆应主动让出车位。

第十条保安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查,发现乱停车现象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车辆堵塞要及时进行疏导。

对不服从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车辆,保安人员应及时做好登记,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其单位领导,予以批评。

对不服从管理或强行停放的车辆,保安人员要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行政科,并联系县交警大队或县城管执法局协助处置(锁车或拖车)。

第十一条门卫保安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人员、车辆出入停放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私拉关系,违者从严处理。

县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时组织检查,门卫保安人员未认真做好人员进出登记管理或发生车辆乱停放影响交通秩序的,每发现一辆扣人民币50元,并抄送保安公司。

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公司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六)

为加强系统车辆管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做到厉行节约,保障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系统车辆(包括师局、各分局的车辆)只用于公务,不得私用,不得外借使用。

二、驾驶员要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师局、分局领导要自觉履行交通安全职责。

三、师局机关车辆使用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配并做好用车登记。

分局车辆使用由分局负责人管理、调配并做好用车登记。

用车登记写明用车时间、用车人、用车事由等,以便备查。

四、师局领导用车通知局办公室安排。

各业务口需要使用车辆,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派车。

局办公室要做好派车登记。

五、下班后和休息日、节假日期间,除公务需要用车外,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车库、办公楼前等),公务用车结束后驾驶员也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车库、办公楼前等),不得随意停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六、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证照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凡违反交通法规受处罚的,其罚款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凡发生交通事故且我方驾驶员有责任的,驾驶员要承担责任。

七、禁止公车私用,凡因私出车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负全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师局车辆如需维修,局办公室要以书面形式请示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

分局车辆如需维修,分局要以书面形式请示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

系统车辆外出途中遇特殊情况需要修车,驾驶员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师国土资源局**年7月24日印发的《七师国土资源系统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师国土资发〔**〕51号)同时废止。

 

(篇七)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加强对国土资源所公务车辆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消耗,各基层所所长是主要负责人,驾驶员是直接负责人,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持证驾驶。

第三条 所长不得兼职驾驶员,因工作需要,临时确需所长或其他人员驾驶车辆的,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报局领导同意。

临时驾驶期间,驾驶者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用车人及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凡违规、违章、违法造成的后果,均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接受经济处罚或行政、刑事裁决,主要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负责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和行驶安全。

第七条 驾驶员对车辆有爱护、养护和确保车身安全的责任。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车辆外借他人使用或公车私用,否则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驾驶公务车辆不准在饭店、酒楼等餐饮、娱乐场所停靠。

第八条 各基层所车辆平时由所长负责管理,驾驶员要保证工作日手机或电话畅通,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调派。

第九条 各基层所车辆在全县范围内出发由所长负责派车,因特殊情况在本县范围以外出发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局长批准。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私事需要使用的,必须报经办公室审核,报请局长批准。

第十一条 更换驾驶员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未经办公室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钥匙交给他人,更不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责任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二条 各基层所车辆燃油、维修、维护费用,由各基层所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车辆保险、年检由局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工作中,若有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认真履行驾驶员岗位职责、不服从调派的,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岗位或停职检查的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车辆管理、使用、操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管护、爱岗敬业、文明驾驶,不开英雄车、疲劳车,不酒后驾车,在行车过程中全年未出现大小安全事故的,各所视情况给予驾驶员奖励。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八)

1、车辆由办公室调度安排,首先必须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和特殊工作用车。

2、严格实行派车制度。

各科(室)用车,须报经局长同意,由办公室安排。

3、驾驶人员要爱车节油,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

4、车辆维修保养或购置零配件,必须事前由驾驶员提出项目预算计划,经办公室审查后报局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5、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加油。

(出车在外,除外),但加油发票必须经乘车人签字证明,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

6、驾驶员在公务外出中因交通违章造成的扣分及经济处罚,由驾驶员自付。

发生的交通肇事,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以外的差额部分由单位和驾驶员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7、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如外出公干,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办公室,保证领导和各科(室)用车随叫随到。

(篇九)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舟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是指本单位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的特种车辆及向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用车。

具体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及公务用车平台申请等。

第三条办秘书处是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由专人负责管理。

车载仪器配备及更新等,由指通处和信息保障中心提出意见,按相关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严格特种车辆管理。

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五条严格控制特种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

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严格执行特种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

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送相关领导。

第七条严禁特种车辆私用私驾。

禁止将特种车辆用于非特种任务以外的用车,一经发现并证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特种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

第三章 

调度使用与申请

第八条正常工作时间,特种车辆参加重大活动、应急使用、拉练训练等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

岛内因特殊情况用车及出岛任务由主要领导批准,由秘书处统一调度安排。

第九条 

经办主要领导同意,办领导舟山市外出差用车时,需提前一天告知秘书处,秘书处根据用车情况向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用车。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公务用车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须经办主要领导同意。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特种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特种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办所有车辆保险、年审等。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秘书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时签字后方可进行;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应当次结算,不得延期结算。

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结算;

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秘书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办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秘书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办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五条秘书处、财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

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七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

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

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篇十)

为了加强对区行政管理中心的内部管理,创建一个整洁、舒适、文明、安全有序的办公环境,确保机关政务活动的高效、协调运转。

根据我区行政管理中心现状,结合中心管理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人员、车辆、物资等出入管理制度。

一、人员的管理

1、区行政管理中心内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作的一卡通出入,驻外各单位发放若干公用工作牌。

工作人员出入区行政中心时,应主动出示一卡通,因故未携带一卡通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若有人员变动及时收回一卡通,并上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来区行政管理中心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实行登记制度,来客必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有关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由保安人员征得接待单位同意后进入;

手续不全或接待单位不予接待的,禁止进入大楼。

3、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内召开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将有关情况告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

参会人员较少时,参会者凭书面通知或有效证件进入;

参会人员较多时,主办单位应派员到指定入口处协助保安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4、区行政管理中心保卫人员要严格按《信访条例》对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引导和劝解。

对正常信访要引导至信访部门;

对非正常信访要及时进行劝解,并第一时间报告信访、公安部门和专项处置小组,各有关单位按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履行职责。

5、遇人员上访时,如人数较少,由区信访局及驻区府警务室值班人员引导至信访接待大厅;

如人数较多,按规定派代表由相关工作人员引导至接待室,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大楼。

6、区行政管理中心保卫人员要加强大楼内的巡逻和监控,发现可疑人员要进行询问、调查、报警,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7、双休日、节假日和下班后,非区行政管理中心办公大楼内的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大楼,大楼内的工作人员及值班人员要主动出示证件。

8、对不出示证件、不按规定登记、不听劝阻而强行闯入者,坚决不予入内,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车辆的管理

1、区行政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的公务用车、工作人员私车出入实行统一管理,发放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作的车辆通行证,各使用人员要将通行证放在车辆挡风玻璃的醒目处,凭通行证出入。

2、驻外单位、镇、街公务用车统一发放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作的车辆通行证和若干公用通行证,凭通行证出入中心,各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时务必携带通行证,并放在车辆挡风玻璃醒目位置。

3、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一经发现车、证不一致,即予以没收。

若有车辆变动,应及时联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办理变更手续。

4、为确保区行政管理中心交通秩序,无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区行政管理中心。

上级单位和来访参观的客人,接待单位应事先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联系,经确认后给予放行。

举办活动、召开会议时无通行证的外来车辆确需进入区行政管理中心的,主办单位应提前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联系,以便掌握情况酌情放行。

5、区行政管理中心保卫人员要加强外来车辆的出入管理,以防范和杜绝违禁(危险)物品的流入。

如发现可疑携带违禁物品者,保卫人员要及时阻止、上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6、进入区行政管理中心的所有车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并按规定停放在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划定的停车区域,不得乱停乱放。

7、进入区行政管理中心的所有车辆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每小时),按交通标志规定的路线行驶。

遵守区行政管理中心内各项交通警示,礼让三先,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

8、区行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社会停车场地下室的非机动车车库里。

三、物资的管理

1、区行政管理中心内各单位采购的物资需要入院的,保卫人员要做到严格查看、登记并发放回执单,并与采购单位取得联系,确认后予以放行,出中心时回执单交保卫人员收回。

2、区行政管理中心内需要出院的物资,保卫人员要查看所有物单位的证明(需加盖公章)和清单,对照无误后,留下证明和清单方可放行,否则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物品出院。

3、进入大楼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检疫标准和安全防范要求,并自觉接受门口保安人员的登记检查,否则保安人员有权阻止进入。

4、外来人员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一般不得带入办公大楼内,确需进入的,由接待人员领进、送出,以防意外。

5、装卸货物在主楼后侧进行,装卸过程中车辆、货物不得堵塞通道,必须保持通道畅通。

不得在上下班高峰时搬运。

四、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机关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

局机关纪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

固定车辆驾驶人员,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车队长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工作人员公务派出单》(以下简称《派出单》),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派出单》(出车事由、地点、时限等),并经公务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

周一至周日未公出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公出人员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公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九条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发现一次,正式职工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聘用人员直接解聘。

第十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驾驶员有责任的,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10%的经济责任;

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严格禁止局领导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探亲、访友、接受宴请等私人活动使用公车接送、服务;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个人使用公务车辆的,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局机关办公室要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实行“车队长”负责制,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

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

**—下午2:

**、下午5:

**—次日上午8:

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

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要在指定的汽车修理厂修理及保养,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原则上不允许在指定修理点外修理车辆。

车辆维修实行事前申报,即车辆出现故障、常规保养(包括保险、年检、洗车、车内装饰等)、维修更换配件时,需经车队长确认后向办公室申报(1000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1000至**元、包括**元,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元以上由局长审批),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维修单位修理,修理完毕由司机验车后,在维修单上签字,并及时反馈维修产生的费用,定期统计车辆维修情况。

修理费用结算实行“修理与结算”两条线管理,办公室负责车辆修理审核把关,财务室负责修理费用结算。

车辆修理需更换配件的,需将旧件交回并登记,未交旧件,新件不予报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车辆保险费应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车队长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十二)

一、机关车辆是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办事、出差、下乡等活动的备用交通工具,非工作需要不得使用。

二、车辆由办公室管理,统一安排,因公用车必须持办公室出据的派车证,无派车证司驾人员不得出车。

三、司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爱护车辆,禁止转借他人或无派车证出车。

四、严格控制车辆维护、保修等费用支出,先由司驾人员申请,办公室核实后,随同实施,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车辆燃油,由办公室根据出车里程,即丰田百公里控制在14公升左右,桑塔纳百公里控制在10公升左右,核实后给予报销。

六、司驾人员除出车外,必须执行稽查大队的考勤、学习等制度。

(篇十三)

(一)车辆是事业编制人员公务用车。

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使用,其他人员非紧急和特殊情况不得随便调动使用车辆。

(二)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及时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认真执行交通规则,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

(三)因工作需要的,一般要求提前一天报备,说明用车人员、工作事由和出车时间与地点等情况用车人员,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并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能用车。

(四)车辆安排坚持先预约的先安排、先急后缓原则;

长途与短途用车发生矛盾时,先安排长途。

(五)驾驶员应认真保护好车辆,及时做好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车辆修理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修理点修理。

(六)驾驶员应根据办公室调度出车,不得私自出车。

未经办公室同意出车的,视作公车私用;

非出车期间,车辆应停放于单位。

(七)驾驶员要遵守作息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出车到达目的地后应在原地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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