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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暂付款、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经费集中户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库存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

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收入的,应当即时结汇,按照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记账。

(二)暂付款是本级工会发生的内部临时性待结算款项,如未结算的借出差旅费等。

(三)借出款是本级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下级工会或所属事业单位的款项。

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3年;

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

(四)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下级经费、应收上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未收的下级工会应上缴经费。

应收上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经费(含补助)。

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暂付款、借出款、应收下级经费、应收上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收或预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五)库存物品包括大宗购入并陆续耗用的各种材料、物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

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以同类物品的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

对于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

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记入当期收入;

盘亏的库存物品,将其账面余额记入当期费用。

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等,将净损失记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

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转让、出售)投资(或投资到期)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及相关费用记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支出。

(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支出)记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三)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

对于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

盘亏的库存物品,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支出)记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第二节负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包括暂存款、借入款、应付工资及福利、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暂存款是本级工会发生的内部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第二十八条借入款指工会向上级工会借入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应付工资及福利包括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指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离退休费。

其中,工资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等。

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二)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其中,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三)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指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

其中,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三十条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上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付未付给上级工会的经费。

(二)应付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拨付(或转拨)但尚未拨付(或转拨)给下级工会的经费(含补助)。

(三)其他应付款包括除暂存款、借入款、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之外的应付或预收款项。

第三十一条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三节净资产

第三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

第三十三条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

第三十四条投资基金指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

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主要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等。

(一)增收留成基金是县级以上工会提取的用于弥补经批准建造的工会机关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的资金不足等方面的专用基金。

(二)财务专用基金是县级以上工会提取的用于工会工作理论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用基金。

(三)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是县以上工会,为保护各级工会干部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权益中,自身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而设立的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提取时,由本期结余中直接提取,增加按照当期实际提取数额记账;

其减少按照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账,年末结余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六条后备金指工会提取的以备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储备金。

第三十七条结余是工会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本期结余和各期滚存结余。

第四节收入

第三十八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基层工会组织按规定向工会会员收取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向所辖用人单位收取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和按规定比例向下级工会收取的上解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从上级工会取得的各项补助。

(四)政府补助收入指工会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经费以及从政府取得的其他补助款项。

(五)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从所在企事业等单位取得的补助款项。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工会收取的其下属事业单位等上缴的款项。

(七)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八)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九条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节支出

第四十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费、维权帮扶费、宣传教育费、专项业务费、工会行政费、资本性支出、上缴经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费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各项文体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二)维权帮扶费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如提供法律援助、帮扶、送温暖等)等方面的支出。

(三)宣传教育费指工会进行职工教育、宣传等发生的支出。

(四)专项业务费指工会工作会议、专题调研、表彰、考核奖励、国际交流等

(五)工会行政费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及自身建设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六)资本性支出指工会发生的纳入基本建设预算的支出。

(七)上缴经费支出指本级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支出。

(八)补助下级支出指本级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的补助款项。

(九)对附属单位补助指工会对其下属事业单位等给予的补助款项。

(十)其他支出指除职工活动费、维权帮扶费、宣传教育费、专项业务费、工会行政费、资本性支出、上缴经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之外的各项支出。

第四十一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工会会计科目分为类、款、项、目四级。

本制度规定的类级科目,非经同意,不得减并、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

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各级工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款级、项级和目级科目。

(二)各级工会使用会计科目编码时,要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

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码,但不得只写科目编码,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如下表: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科目编码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库存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3

经费集中户存款

4

1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

112

财政应返还额度

11201

财政直接支付

11202

财政授权支付

6

121

暂付款

7

131

借出款

8

141

应收上级经费

14101

应收上级补助

14102

应付上级转拨经费

9

142

应收下级经费

10

145

其他应收款

11

151

库存物品

12

161

投资

13

171

在建工程

14

172

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15

201

暂存款

16

211

借入款

17

22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22101

在职人员

22102

离休人员

22103

退休人员

18

22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22201

22202

22203

19

22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22301

22302

22303

20

231

应付上级经费

21

232

应付下级经费

23201

应付下级补助

23202

应付下级转拨经费

22

235

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23

301

固定基金

24

302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

25

311

投资基金

26

321

专用基金

32101

增收留成基金

32102

财务专用基金

32103

权益保障金

27

322

后备金

28

331

本期结余

29

332

累计结余

四、收入类

30

401

会费收入

31

402

拨缴经费收入

32

403

上级补助收入

33

404

政府补助收入

40401

财政拨款

40402

其他补助

34

405

行政补助收入[所在单位补助收入]

35

406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36

407

投资收益

37

408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8

501

职工活动费

39

502

维权帮扶费

40

503

宣传教育费

41

511

专项业务费

42

521

52101

52102

52103

52104

工会行政费

工资福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其他行政支出

43

531

53101

53102

53103

53104

53106

53107

53199

资本性支出

房屋建筑物购建

办公设备购置

专用设备购置

交通工具购置

大型修缮

信息网络购建

其他资本性支出

44

541

补助下级支出

45

551

对附属单位补助

46

561

其他支出

第四十四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第101号科目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的库存现金。

二、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三、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工会行政费”等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暂付款”科目。

(三)因其他业务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有外币现金的工会,应当即时结汇,按照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记账,并设立辅助账登记外币现金的币种、外币金额、即期汇率、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及来源简要说明等。

六、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等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工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二、工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地办理银行存款收支结算。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取得各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各项支出,借记“职工活动费”、“维权帮扶费”、“宣传教育费”、“专项业务费”、“工会行政费”、“资本性支出”、“上缴经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各级工会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有外币银行存款的工会,应当即时结汇,按照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记账,并设立辅助账登记外币银行存款的币种、外币金额、即期汇率、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及来源简要说明等。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工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103号科目经费集中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财政部门划拨、税务部门代收以及上级工会转拨的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存款。

二、县级以上工会应在银行开立经费集中户存款账户,并按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分成比例,一部分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集中户,一部分转入本级工会的银行存款户。

三、经费集中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采用自主收缴方式收取工会经费的

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级上缴的工会经费,按实际收到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规定比例属于本级工会的部分,贷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按规定比例应上缴上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转入本级工会基本户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上级工会经费,借记“应付上级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税务代收、财政划拨方式收取工会经费的

1.县级以上工会通过税务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划拨的工会经费,按实际收到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规定比例应上缴上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上级经费”科目,按规定比例应转拨下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下级经费——应付下级转拨经费”科目,按规定比例属于本级工会的部分,贷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

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借记“应付上级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转拨下级工会的经费,借记“应付下级经费——应付下级转拨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2.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转拨通过财政部门划拨、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按实际收到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规定比例属于本级工会的部分,贷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按规定比例属于下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下级经费——应付下级转拨经费”科目。

(三)采用自主收缴方式收取建会筹备金的

县级以上工会收到建会筹备金,按实际收到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规定比例属于本级工会的部分,贷记“暂存款”科目,按规定比例应上解上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转入本级工会基本户的建会筹备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人单位在期限内建立工会,需返还的建会筹备金,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用人单位到期未建立工会,不再返还的建会筹备金,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拨缴经费收入”科目。

(四)采用税务代收、财政划拨方式收取建会筹备金的

1.县级以上工会通过税务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划拨的建会筹备金,按实际收到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规定比例应上缴上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上级经费”科目,按规定比例应转拨下级工会的部分,贷记“应付下级经费——应付下级转拨经费”科目,按规定比例属于本级工会的部分,贷记“暂存款”科目。

2.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转拨通过财政部门划拨、税务部门代收的建会筹备金,按实际收到的总金额,借记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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