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受理标准样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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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规定
4.1申请人资格
4.1.1申请人主体条件
a)申请人应为公司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应具备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c)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如下统称所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允许证;
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允许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与否具备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允许证申请。
4.1.2申请人注册地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4.1.3申请人应是防爆电气(详细产品见表4.1.1)生产(涉及组装型)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畴应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4.1.4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规定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裁减产品(裁减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4.1.1防爆电气发证产品
序号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举例
产业政策裁减类
1
防爆电机:
中心高≤160mm
或额定功率≤15kW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交流、直流、异步、同步、单相、三相、变频、永磁及脉冲电机
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如下)产品
2
160mm<中心高≤280mm
或15kW<额定功率≤100kW
3
280mm<中心高≤500mm
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
4
防爆电机:
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
5
防爆电泵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电泵,如管道泵、潜水泵、暖水泵、污水泵、潜油泵、屏蔽泵、密封泵
6
防爆配电装置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配电箱(柜)、动力检修箱、接线箱
7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开关、按钮、断路器、控制柜(箱、器、台)、操作柱、检漏继电器、电气综合保护装置、保护器、信号保护装置、司钻台、司机控制器、断电仪产品或系统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
8
防爆起动器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起动器、软起动器、变频器
9
防爆变压器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移动变电站、变压器、调压器、互感器、电抗器
10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电动执行机构、阀门电动装置、电气阀门定位器、电动阀、电磁阀、电截止阀、电切断阀、调节阀、电气转换器、制动器、推动器
11
防爆插接装置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电连接器、插销、插座、插销开关
12
防爆监控产品或系统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摄像机、云台、监视器、监控(分)站、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静电报警器(仪)、计算机、键盘、显示屏(仪、屏)产品或系统
13
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对讲机、扬声器(电喇叭)、话站、电话机及关联设备、语音信号报警装置、电铃、打点器、信号发生器
14
防爆制冷、通风设备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防爆空调、制冷机组、除湿机、风机、电电扇、扇风机
15
防爆电加热产品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加热器、电暖器、加(伴)热带、加热棒、电热板、加热管
16
防爆附件、Ex元件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防爆接线盒、穿线盒、分线盒、密封盒、接头、挠性连接管、电缆引入装置、电扇(叶)、接线端子、端子套、绝缘子、空外壳
17
防爆仪器仪表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或本质安全防爆系统各类智能终端、数据采集器、集中抄表器、信息钮、计数器、编码器、解码器、读卡器
18
安全栅类
用于本质安全防爆系统各类齐纳安全栅、隔离安全栅、安全限能器、耦合器
19
防爆仪表箱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各类仪表箱(盘、柜)、电度表箱
注:
1)公司生产属生产允许证管理范畴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4.1.1划分产品单元进行申报。
当防爆电气产品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依照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状况时由公司与防爆电气审查部()联系。
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3)对于具有两个及以上产品构成防爆系统,应按系统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括各某些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
4)如成套设备中具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规定获得生产允许证。
如加油机内部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
防爆起重机内部电动机、控制箱等;
防爆运送车辆中电动机、控制箱等。
4.2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防爆电气产品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全许办[]94号规定规定;
应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中《防爆电气产品生产允许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核查要点进行自查,与否具备取证条件。
1)《防爆电气产品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2)对组装型防爆电气产品,与防爆构造或性能关于外购、外协件(含Ex元件,但轴类、套类、透明件和密封圈等零件除外)供方应有同类产品或Ex元件生产允许证
b)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原则4.3条款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c)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规定和示范文本。
d)网上打印申请书用A4复印纸。
提交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精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此事项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所有材料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受理告知书上。
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第七十八条行政允许申请人隐瞒关于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允许,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允许,并予以警告;
行政允许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第七十九条被允许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行政允许,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行政惩罚;
获得行政允许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允许;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允许工作,按规定补齐补正材料;
按照行政机关告知评审期限完毕接受评审准备工作;
在接到受理人取证告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
4.3.1新办(见表4.3.1)
申请人初次申请产品生产允许证;
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允许证,因各种因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
4.3.2变更:
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生产允许证,因各种因素需变更生产允许证关于内容。
4.3.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见表4.3.2.1)。
---如迁址;
增项(涉及增长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长产品品种、产品由组装型改为生产型、增长生产地、集团公司增长所属单位);
生产设备或检查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补充审查(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产品关于原则、规定发生变化时);
取证产品某些内容注销;
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允许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
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
涉及产业政策产品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因素,重新设立公司。
4.3.2.2申请人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见表4.3.2.2)
4.3.3补领证书(见表4.3.3)
生产允许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
4.3.4期满换证(见表4.3.4)
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公司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初次申请规定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允许证原件(一套)。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按新办办理。
4.3.5注销生产允许证(见表4.3.5)
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公司不再从事防爆电气产品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
表4.3.1新办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书
3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填写符合填写规定和示范文本规定,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工商局颁发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复印件
(同步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记);
(2)经营范畴应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性材料
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备负责人营业执照,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防爆合格证书
公司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司公章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书》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规定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书规定,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表不填;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
所属单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3*
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性材料
集团公司出具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证明内容涉及: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5*
所属单位所有申证产品在有效期内防爆合格证书
*
申请人申请产品涉及产业政策,还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原则》中表4.1规定提交材料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申请人涉及到须提供。
表4.3.2.1变更(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行政允许变更申请表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填写符合填写规定和示范文本规定,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填写内容与公司实际变更内容一致,表述尽量仔细全面。
如迁址迁到何地;
新增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
新增或变化设备、工装、检测仪器名称;
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
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
改制、重组后公司名称等变化内容;
(4)申请表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生产允许证
1套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套
原生产允许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1)生产允许证书损毁,提供损毁证书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声明应涉及公司名称、生产允许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7*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阐明性材料
(1)涉及产业政策,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原则》第4条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相应事项补交材料;
(2)迁址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3)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应按表4.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还应提交材料”规定提交材料;
(4)取证方式变更,应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表4.3.2.2变更(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变更申请书
2份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原工商局颁发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与生产允许证证书中公司名称完全一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改名证明
公司名称变更须提交此证明。
8*
本地公安部门或关于政府部门证明
因政府规划,公司所在地区域名称变化须提交此证明。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仅集团公司名称变更,只提交上述材料;
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只提交如下材料;
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步变更,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变更申请书》
(2)填写规定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变更申请书规定;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所属单位公司原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集团公司证书及名称变更所属单位副本;
所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改名证明
所属单位本地公安部门或关于政府部门证明
表4.3.3补领证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补领证书申请书
与生产允许证公司名称一致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3.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公司申请内容与证书不一致时,按初次申请规定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允许证原件(一套)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期满换证申请表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2)经营范畴应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以集团公司方式申请,还应提交所属单位。
3套
(1)允许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
(2)证书公司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表4.3.5注销生产允许证
申请注销因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与生产允许证公司名称一致。
(2)证书公司名称与变更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4.4行政允许收费
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节工业产品生产允许证收费政策关于问题告知》,生产允许证审查费为每个公司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长一种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每增长一种生产基地增长审查费2200元,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