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度 劳动法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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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度劳动法库

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度)劳动法库

案例发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供实务中参考!

欢迎投稿:

szlaw@案例一洪某与广州某汽配公司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纠纷案【主要案情】

洪某于2013年1月4日入职汽配公司,担任工程部工程师职务。

2015年2月1日开始,汽配公司没有支付洪某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

2015年4月10日,汽配公司以项目完全停工已一年多时间为由向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月16日洪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汽配公司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汽配公司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等。

4月27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

汽配公司于6月19日向洪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6月29日仲裁委裁决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

汽配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汽配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的判决。

汽配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汽配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后,汽配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洪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的加付赔偿金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劳动监察部门限期支付期限时,除需支付原拖欠工资外,还需支付拖欠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案例二梁某与X洁营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08年5月29日梁某与营销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客户业务发展部。

营销公司的《X洁零售渠道客户经理工作职责描述》证明梁某的职责为:

作为主要的业务负责人,工作职责之一为促销费用报销、提供费用报销的支持性文件、确保所有用于报销的文件准确真实、确保报销流程遵循费用报销标准化工作流程。

梁某用自以为准确的方式来提交报销材料,没有按公司标准操作流程规定将报销材料中的海报保留两年,没有做好客户经理助理所提交报销材料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没有具体检查就发给公司进行报销。

2015年3月16日营销公司告知工会解除梁某的决定,工会委员会同意。

2015年3月19日营销公司向梁某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梁某违反《X洁全球商业行为手册》和《营销公司员工守则》第六部分关于公司账目、数据、记录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和规定,伪造数据材料且违反公司的标准操作程序、玩忽职守,构成C类过错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梁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为33333元。

梁某以营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营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46万元。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营销公司可根据依法制定并公示的《X洁全球商业行为手册》和《营销公司员工守则》对员工进行管理。

梁某没有按上述规定的公司标准操作流程做好客户经理助理所提交报销材料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没有具体检查就发给公司进行报销,可认定梁某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营销公司通知工会后解除梁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梁某请求营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可能被解除劳动关系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案例三邢某与广州市贝X龙发展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主要案情】

邢某(台湾地区居民)与贝X龙公司签订了时间从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10月21日的《聘任合同书》,约定贝X龙公司聘请邢某担任艺术顾问。

贝X龙公司为邢某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2013年2月13日邢某的《就业证》到期后,双方因未续办《就业证》及是否继续履行聘任合同产生纠纷,邢某申请仲裁,要求贝X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工资。

仲裁委以邢某未能提交有效的《就业证》为由不予受理。

邢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邢某与贝X龙公司在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贝X龙公司向邢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8334元。

贝X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正确,但邢某的月工资额超出2012年度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5313元的三倍,应当按照三倍计算,故改判贝X龙公司向邢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5939元。

【法官点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2、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就业证》;

3、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4、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邢某是台湾地区居民,其与贝X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贝X龙公司需为邢某办理《就业证》。

由于邢某在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2月13日期间持有《就业证》,此期间邢某在贝X龙公司处任职,故邢某与贝X龙公司在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虽《聘用合同书》期限至2013年10月21日,但邢某的《就业证》于2013年2月14日过期失效,此后贝X龙公司没有为其续办,故此后双方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邢某旧《就业证》到期时,贝X龙公司应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催促邢某及时提交资料并为邢某续办《就业证》。

现没有证据显示贝X龙公司已履行此义务,故法院认定贝X龙公司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聘用合同书》终止,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邢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均须取得《就业证》,否则,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案例四郑某与广州市环X线缆有限公司克扣工资纠纷案

【主要案情】

郑某入职环X线缆公司后,环X线缆公司每月在郑某的工资中扣除伙食水电费、电话费、罚款、福利基金等费用。

环X线缆公司《入职须知》的第三点载明,公司对员工提供住宿,凡被公司录用的各员工,公司有权代承包商每月收取230元的伙食费、50元的水电费,旷工、请假或未在公司食宿不再退款(停薪留职的除外:

未住公司宿舍员工不用收取50元水电费)。

第四点:

公司设有“慈善福利基金”,用途为帮助困难员工,援助社会各层困难或需救助人士,以及丰富员工的文娱生活,基金为全体员工共有,为构建企业内部和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还成立了工会组织,员工每月工资总额的1%需纳入集团慈善福利基金和工会组织经费,从工资总额中扣取,由公司代为收取。

郑某在《入职须知》上签名。

后双方因用人单位能否扣除上述费用产生纠纷。

郑某申请仲裁及提起一审诉讼。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环X线缆公司向郑某返还从每月工资中克扣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共计1208.60元。

郑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环X线缆公司向郑某返还从每月工资中克扣的水电费、电话费、伙食费、福利基金缴费等共计2653元。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以“慈善福利基金”为由,以及附设“未在本司食宿不再退款为条件,代收伙食费,从员工的工资中扣取款项,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环X线缆公司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在《入职须知》中规定每月扣取员工伙食费230元,且“未在本司食宿不再退款”,明显有失公正。

而环X线缆公司以设有“慈善福利基金”为名,在《入职须知》中规定员工每月工资总额的1%需纳入集团慈善福利基金,也有强制劳动者加入之嫌。

是一种变相收取劳动者财物的行为,也排除了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取工资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相关约定或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环X线缆公司以《入职须知》为由主张有权扣除郑某的工资,有违法律规定,应返还所扣工资。

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代缴代扣义务的,则应依法代缴代扣,例如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代扣款项等。

案例五邝某与广州市X华金银珠宝有限公司等二倍工资纠纷案

【主要案情】

邝某主张其在2013年10月15日入职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岗位为执模部修理工,底薪4500元/月,工作期间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保,2014年8月15日,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邝某向番禺法院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及工资条,显示其2013年10月15日入职,但用人单位名称为“达奇珠宝有限公司”,其中移交手续栏目的“移交人”一栏有“黄李萍”的签字,其中工资条上无标注“X华”字样,但有“达奇”二字。

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称黄李萍并非公司员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企业登记数据库未查到“达奇珠宝有限公司”的记录。

仲裁委曾经到番禺沙湾珠宝产业园内实地调查,看到园中3座(A1)厂房大门外悬挂“达奇珠宝有限公司”。

番禺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进行实地调查,看到原悬挂的“达奇珠宝有限公司”招牌已经摘除;第二层之东半层挂有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的招牌;在该分公司内所设员工考勤卡存放处有“黄李萍”的考勤卡。

仲裁裁决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向邝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124.70元,X华珠宝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该裁决作出后,X华珠宝及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均不服向番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邝某并非其司员工。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向邝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832.27元,X华珠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X华珠宝第九十六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点评】

此类案件多见于珠宝行业、服装加工行业等,总公司把各车间对外发包,各车间并未办理工商登记。

各车间与其招用的员工产生纠纷,引发大批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劳动待遇纠纷。

由于各车间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即并非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能对外独立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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