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燃气管道与调压站施工验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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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燃气管道与调压站施工验收规程

6.地下燃气管道与调压站施工验收规程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地下燃气钢质管道铺设中的土方开挖、管道接口、钢管焊接、管道防腐、阀门安装、凝水缸安装、法兰接头安装以及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顶管施工等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地下燃气管道及管网设施的施工与安装。

1.3地下燃气管道与调压站施工验收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土方工程

2.1管道工程必须在做好施工组织计划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后,方可开挖沟槽,应避免开挖后晾槽。

2.2开挖沟槽时沟底宽度应符合表1.1.1要求。

采用机械挖沟时,其沟底宽度不应小于机械切削机的尺寸。

沟底宽度

表1.1.1

管道

公称

直径

(mm)

50〜80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

0

1100~120

0

1300~140

0

沟底

宽度

0.6

0.7

0.8

1.0

1.3

1.6

1.8

2.0

2.2

(m)

2.3在无地下水的地方开挖沟槽时,如果沟深不超过下列规定,

沟壁可不设边坡:

a、填实的砂土和砾石土不大于

1.00

b、亚砂土和亚粘土不大于

1.25

c、粘土不大于1.50

d、特别密实的土不大于

2.00

2.4在建(构)筑物(含电杆等)附近挖槽时,应预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保证建(构)筑物的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2.5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沟壁的土壤情况,如发现沟壁变形时,应改挖带边坡的沟槽或加支撑。

2.6沟槽深度超过2.3规定,但在5米以内时,其沟壁最大允许坡度应符合表1.1.2要求。

深度在5米以内的沟槽最大允许边坡坡度表1.1.2

土壤名称

边坡率

人工开挖并将土

抛于沟边上

机械开挖

在沟底挖土

在沟边上挖土

砂土

1:

1.00

1:

0.75

1:

1.00

亚砂土

1:

0.67

1:

0.50

1:

0.75

亚黏土

1:

0.50

1:

0.33

1:

0.75

黏土

1:

0.33

1:

0.25

1:

0.67

含砾石、卵石土

1:

0.67

1:

0.50

1:

0.75

泥灰岩、白垩土

1:

0.33

1:

0.25

1:

0.67

干黄土

1:

0.25

1:

0.10

1:

0.33

注:

(1)表中砂土不包括细砂和粉砂;干黄土不包括类黄土。

(2)如是人工挖土,把土随时运走时,则可采用机械在沟底挖土的坡度。

(3)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1/3。

2.7路面开挖宽度应大于沟槽上部宽度:

沥青路面,每边应大出

10厘米;其他路面结构时,每边应大出25厘米。

2.8在有现用地下管道的位置挖槽时,应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管道;对现用地下电缆,应约请电缆管理单位的代表来现场,方可开挖。

如发现设计图纸上未标出的地下管线与构筑物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办法。

2.9在现有地上建筑物和电杆附近挖槽时,对有可能发生下沉和变形等情况的,应采取预防措施,重要措施应会同设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2.10开挖沟槽时,遇流沙与回填土或雨季施工,沟槽边坡坡度可酌情加大或加撑板。

2.11在地下水位较高或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降水与排水措施,其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决定,沟槽深度由施工单位确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沟内长期积水。

2.12机械挖槽应确保槽底土壤结构不被扰动或破坏,用机械开挖沟槽后,当天不能下管时,沟底应留出0.2米左右的一层土不挖,待铺管前人工清挖。

人工清挖槽底时,应认真控制槽底高度和宽度,并注意不使槽底土壤结构受到扰动或破坏。

2.13当槽底土壤为松散软土质或人工回填土时,开挖深度应比设计标高高出5—10厘米厚的土层预留不挖,待铺管前夯实到沟底设计高度。

2.14在挖槽中应严格控制槽底高程,防止超挖,并做好排水工作,防止槽底土壤扰动,在冬季做好对槽底的保护,防止受冻,以尽量避免地基处理。

2.15地基局部超挖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a、干槽超挖在15厘米以内者,可用原土回填夯实,其密实度应

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b、干槽超挖在15厘米以上者,可用石灰土处理,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c、槽底有地下水或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加夯时,可用天然土配砂石回填。

2.16由于排水不良,以致地基土壤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a、扰动深度在10厘米以内者,可铺天然土配砂石或砾石;

b、扰动深度在10—30厘米者,可填大卵石或块石,并用砾石填充空隙和打平,填补石时应由一端开始顺序进行,大面向下,块与块互相挤紧,脚踩时不得有松动或颤动情况。

2.17槽底如有木头、旧基脚、乱石块与树根等,必须清除,并用不含有机质的土或砂子填补夯实。

2.18凡遇连续的或不连续的岩性槽底,应将岩石挖去到沟底设

计标高以下10厘米,然后铺一层砂土、当地软土或砂子夯实达设计标高。

2.19槽底遇有流沙,应用卵石、片石或混凝土板作垫层,若流沙层距离较长;应考虑在垫层上再铺10厘米的砂层。

2.20当槽底是粘土泥浆时,应将泥浆挖去至设计标高以下20厘米,然后用砂填实,分层夯实到沟底设计标高。

2.21沟槽挖出的土方一般应在沟槽一侧堆放。

在下管一侧的槽边,应根据下管操作的需要,不堆土或少堆土。

2.22靠房屋、墙壁堆土高度不得超过檐高的三分之一,同时不得超过1.5米,结构强度较差的墙体不得靠墙堆土。

2.23在田野中挖方时,应把土方按耕植土与非耕植土分区堆放。

2.24沟槽按上述要求开挖后,铺管前要进行最后清理,并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a、沟底要平整,在保证与设计坡底相一致的情况下,高度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厘米;

b、沟槽要直,任何一段沟槽中心线偏差不大于士5厘米;

c、槽底宽度与槽壁坡度以及挖方的堆置应符合规定要求;

d、凡有地下水的沟槽应及时将水排尽;

e、槽底无浸泡和冻结现象;

f、地基及槽底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25管道安装与铺设完成后,沟槽应及时回填土,回填土按以下步骤进行:

a、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米内的土方在铺管后立即回填,但

留出接口部位。

回填土前应将槽底积水和施工时遗留的杂物清除干

净;

b、沟槽其余部分土方在管道试压合格后及时回填。

2.26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米内的回填土内不得有碎砖、石块,距管顶0.5米以上的回填土允许含有直径不大于10厘米的石块或冻结块土,但数量不得超过20%。

2.27管道两侧回填时,应两侧同时投土,以防止管道中心线偏移。

2.28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部分的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分层夯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用机械夯实时,分层厚度不大于0.3米;

b、用人工夯实时,分层厚度不大于0.2米;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米以内的回填土,只允许用木夯夯实,

密实度达原土的85%以上。

2.29用机械回填沟槽时,机械不得在管道上方行驶。

2.30阀门井四周复土必须均匀填高,分层夯实。

2.31管子穿越电缆或移动电缆盖板,工程完毕需经电缆监护人员检查后,方可回填土。

2.32有板桩的沟槽先回填土后拨板桩,拨去板桩后要夯实。

2.33对酸性强的土壤要调换成可以回填的土壤。

2.34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雨水道,损坏处不准在修复前回填土。

污水管一般情况下不准损坏。

2.35耕地复土,沟槽内管顶以上部分的回填土,可不夯实,复土高度可较原地面高出20厘米预留日后沉陷量。

2.36沟槽全部回填后,表面应平整一致,无凹凸现象,无残土,做到工完料净,现场整洁。

3钢管的安装

3.1管子组对与焊接

3.1.1管子及零件在制造与安装时,可采用各种工业焊接方法,但应保证焊缝质量。

3.1.2钢管在安装前应进行外部质量检查,其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重皮、锈蚀、折迭等超标缺陷。

3.1.3参加燃气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持焊工考试合格证书,取得焊工职业资格证,凡中断焊接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焊工,在重新施焊前应重新参加焊工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3.1.4当改变焊条和钢材品种时,每个焊工均需要进行试焊,试焊合格后方能进行施焊工作。

3.1.5凡参加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应有各自的编号或代号。

3.1.6对焊口应进行下列检查:

a、焊口外观检查;

b、检查标准按3.1.23、3.1.25进行。

3.1.7在进行管道安装作业时,凡要求进行检查的项目,均应以文字加以记录存案。

3.1.8管子在安装前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配选:

a、相邻两管口(包括直管与弯管)其圆周长度相差最大不得超

过6mm以保证接口管错边量的要求

b、管口要圆,椭圆度不超过士2mm

c、管子切口与钢管中心线垂直度偏差(切斜)不得大于1~1.5mm

d、管子切口要求齐平,凹凸误差不超过1mm沿圆周凹凸局部长度不得超过50mm总长度不应大于圆周长的10%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管子要剔除,或通过加工使其符合要求后再使用。

3.1.9管子坡度可用气割、风铲或车床加工,如用气割加工坡口的,将加工面锂平,坡口加工尺寸满足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附表B。

3.1.10管子装配时应保证其相互位置,两管口允许偏移量应符合:

1等壁厚对接焊件内壁应齐平,内壁错边量不应大于1mm

2当不等壁厚对接焊件组对且其内壁错边量大于1mm或外壁错边量大于3mm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修整。

3.1.11管子焊接时,管口间应留有间隙,氩弧焊时间隙为2~4mm,其他按照GB50236--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若间隙值超过允许量时,不应使用强力达到,而应加入短管,且短管的长度不应小于管径的1.5倍。

3.1.12具有单面纵向焊缝的管子组对时,两管口处的纵向焊缝至少错开100mm相邻环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管径的1.5倍,且在环焊缝处不准开口焊接支管。

3.1.13管子组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组装前必须进行清扫,管内不得有泥土、石块、焊条等杂物,

且不应有积水。

管子坡口应无毛刺及污物;

b、管端坡口附近15mn范围内,内外表面应清刷至露出金属光泽,以保证焊接质量;

c、割除或校正因搬运造成的变形管口。

3.1.14对焊条的要求

3.1.14.1应根据母材的型号选用相应的焊条。

3.1.14.2焊接进口钢管,应进行焊接性能实验,以确定焊条的型号。

3.1.14.3使用的焊条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

3.1.14.4严禁使用药皮不均匀、有气孔、裂纹、生锈及受潮的焊条。

外观合格的焊条应参照说明书进行烘干,随时用的焊条应放在焊条筒内。

3.1.15管道焊接时,应先点焊,后全面施焊,在点焊和施焊过程中,为避免产生过大的附加应力,均不得用大锤砸或用火工矫正,强使焊口吻合;管道点焊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点焊长度:

a、转动接口,一般为20—40mm

b、固定接口,一般为40—80mm

c、点焊厚度,不应超过管壁厚的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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