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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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西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YYY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或者对全镇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较大的威胁和损害,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村(社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村(社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西滨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突发环境事件等分别制定了预案,相关救援事项从其预案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和续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事项从本预案规定。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及社会力量的救助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本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办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组织体系

  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镇党政办公室。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镇直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泉州市救援力量等。

  

(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镇政府设立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领导、组织、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进行决策,调度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任总指挥,党政联席会两委成员任副总指挥,党政办、企业服务中心、村建办、土地所、农业服务中心、综治办、武装部、工会、财政所、文体服务中心、民政办、各片组负责人、派出所、工商所、广电站、卫生院、学校、劳务所、各居(社区)负责人为成员。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三)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镇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涉及多个领域、跨镇(街道)行政区域或较大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长或部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必要时报请泉州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在本预案运用范围内,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1、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村建办和土地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分别由村建办和农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

  2、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和液化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村建办负责组织协调;

  3、道路交通、火灾、易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

  4、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5、学校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学校负责组织协调;

  6、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安办负责组织协调;

  7、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派出所负责指导;

  8、应急医疗救援和相应的卫生防疫工作由卫生院负责组织协调,并为各村(社区)卫生所提供技术支持;

  9、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村建办和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

  10、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11、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由派出所、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

  12、职工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工伤保险相关事物由劳务站负责组织协调;

  13、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14、信息报送由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镇直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办。

值班室应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安办、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事故灾难发生地村(社区)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侨台外事局,侨台外事局应按相关预案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见附件一)

  

(二)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提出作出预警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若认为情况特别严重应向泉州市、省政府安委会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启动IV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命事故灾难。

  

(2)镇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分级响应

  1、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发生须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当上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事发地镇(街道)应当按照响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发生须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当上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镇应当按照响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泉州市政府、泉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泉州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发生须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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