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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

(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分享程度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支出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查和批准: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备案:

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乡镇级别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决 算

1.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2.决算草案的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监督。

(一)立法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进行监督。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

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都带有地名,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比较重要)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2.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3.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注意多选题)(三公一诚)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

(一)集中采购

1.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2.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优缺点:

分散采购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

不足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也不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比较重要)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重要考点)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指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注意多选)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唯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由于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现金进行集中管理,所以这种制度一般又称作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是指将所有的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集中于一家银行的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均能通过这一账户进行。

目前,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刚刚起步,与改革相关的其他各项改革措施在短期内还难于完全配套进行,也难于做到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实现每笔支出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我国财政国库账户设置为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五类账户的集合,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二)构成

1.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它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并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所有财政资金在支付行为实际发生前均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内。

2.零余额账户:

包括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每当发生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时,先由代理银行将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垫付给收款人,每日终了后再由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划转代理银行已垫付资金。

营业中每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提示】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授权支付和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它是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并对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进行清算。

4.小额现金户:

主要为了零星开支的小额支付。

5.特设专户。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由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按规定,直接将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重要)

1.财政直接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内容:

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简单了解)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申请;

(2)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支付令;

(3)代理银行划拨资金;

(4)资金清算;

(5)出具入账通知书;

(6)会计处理。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申请月度用款限额;

(2)通知支付银行;

(3)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4)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5)预算单位使用资金。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了解)

广义:

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狭义:

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概念(10多选)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1.利益的相关性——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

2.发展的相对稳定性。

3.广泛的社会性。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10多选)

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较多关注公众利益——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发生道德冲突时要坚持准则,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04,05判断)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了解)

1.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2.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3.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4.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

五、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六、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简答题)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都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二者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

1.两者作用上相互补充、协调

会计行为不可能都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不需要或不宜由会计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行为,可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

2.两者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

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4.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

(二)二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3.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

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10多选)

(一)含义——基础

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爱岗就是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并为做好本职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具体表现为会计人员对自己应承担责任和义务所表现出的一种责任感和义务感。

敬业是指人们对其所从事的会计职业或行业的正确认识和恭敬态度,并用这种严肃恭敬的态度,认真地对待本职工作,将身心与本职工作融为一体。

(二)基本要求(10多选)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树立“干一行,爱一行的思想”。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对技术精益求精,把好费用支出关,绝不能有“都是熟人不会错”的麻痹思想和“马马虎虎”的工作作风。

要把好关守好口。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忠于职守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忠实于服务主体、忠实于社会公众、忠实于国家。

在对单位(或雇主)的忠诚与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应该忠实于国家、忠实于社会公众,承担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

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外提供有关服务主体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委托人负责,更应对广大的信息使用者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客观、公允的审计报告。

二、诚实守信(10单选、07简答,单选,04多选)

(一)含义——根本

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06单选)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在古往今来的交往中产生出的最根本的道德规范,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

中国现代会计学之父潘序伦先生认为,“诚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他终身倡导:

“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

朱镕基同志在2001年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题词: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

”(10单选,07、04多选题)

这是我们国家最伟大的总理之一,对我们会计人员的要求,每位同学都应该牢记在心。

(二)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做老实人,要求会计人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光明正大。

说老实话,要求会计人员说话诚实,是一说一,是二说二,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如实反映和披露单位经济业务事项。

办老实事,要求会计人员工作踏踏实实,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08判断)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08,05单选)

(一)含义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

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自律的核心就是用道德观念自觉地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

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会计人员必须两袖清风,不取不义之财,做到面对金钱不眼红。

会计人员的廉洁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基础,而自律是廉洁的保证。

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声誉的“试金石”。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错误的思想。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公私分明就是指严格划分公与私的界线,公是公,私是私。

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四、客观公正

客观是指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

公正就是平等、公平正直,没有偏失。

(06、05多选)

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客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真实性;

二是可靠性。

客观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客观的反映。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客观公正贯穿于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

一是会计核算过程的客观公正,即指会计人员在具体进行业务处理时,或需要进行职业判断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二是最终结果公正,是指会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3.保持独立性。

这里所说的独立性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与相关利益当事人应保持独立。

注册会计师保持其独立性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审计事项,实现形式上的独立。

(外在的)

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职业良心,保持实质上的独立。

(内在的)

五、坚持准则(10、06年简答;

05综合;

04判断)

(一)含义——核心

1.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

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所左右。

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04判断)

坚持准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

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建议:

(1)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

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则可私下向独立的咨询师或会计职业团体寻求建议,以便采取可能的行动步骤。

(2)若自己无法独立解决,可与最直接的上级一起研究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

(3)若仍无法解决,则在通知直接上级的情况下,可请教更高一级的管理层。

若有迹象表明,上级已卷入这种冲突,职业会计师必须和更高一级的管理当局商讨该问题。

(4)如果在经过内部所有各级审议之后道德冲突仍然存在,那么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舞弊,职业会计师可能没有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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